北京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解釋處理立案、管轄問題的最新通知(20150302)
京高法網(wǎng)發(fā)[2015]第122號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法院,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各區(qū)、縣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為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現(xiàn)對立案、管轄法律適用中的幾個問題予以明確。
一、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處理管轄問題的時間節(jié)點
2015年2月4日之后(含2月4日)受理的一審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案件管轄。2015年2月4日之前受理的案件,適用原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案件管轄。
二、關于指定管轄形式及處理法院的問題
(一)指定管轄的形式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應當作出指定管轄的裁定。
有管轄權的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報請指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應當以通知形式指定立案審查及管轄法院;在立案后發(fā)現(xiàn)本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報請指定管轄的,上級法院應當以裁定形式指定管轄法院。
報請法院收到上級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轄裁定后,應及時向當事人送達。
(二)指定管轄的處理法院
中級法院立案庭應于每月25日之前向高級法院立案庭報送指定管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一審案件移送錯誤的數(shù)據(jù)和案例。高級法院立案庭匯總后,按月報高級法院審管辦。
三、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各院立案庭負責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案審查工作。立案庭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jù)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通過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jù)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和詢問雙方當事人,符合起訴條件的,立案庭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難以完成送交工作的,立案庭應當依據(jù)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和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登記立案。
附件:指定管轄裁定書樣式。 樣式一:法院之間發(fā)生管轄權爭議情形下指定管轄裁定書樣式; 樣式二: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者不方便行使管轄權情形下指定管轄裁定書的樣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樣式一】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年度)(高、中院簡稱)民(商或知)立指字第****號
北京市***(B)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糾紛一案,(或北京市***(B上一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市***(A)人民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收到北京市***(B)人民法院移送的****糾紛一案后,經(jīng)審查認為,(寫明管轄認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北京市***(B)人民法院移送錯誤。
北京市***(A)人民法院與北京市***(B)人民法院協(xié)商未果,故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管轄認定的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認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寫: “指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為****糾紛一案的管轄法院。”
第二、認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有誤。寫: “一、撤銷北京市***(B或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裁定(如北京市***A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判的,一并撤銷); 二、指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為****糾紛一案的管轄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內將****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退回北京市***(B)人民法院。”
第三、兩院均無管轄權,案件應移送第三方法院。寫: “一、撤銷北京市***(B或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字第****號民事裁定(如北京市***A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判的,一并撤銷); 二、指定北京市***(C)人民法院為****糾紛一案的管轄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內將****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移送北京市***(C)人民法院。”)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代理審判員 *** **** 年 ** 月 **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誤 書 記 員 ***
【樣式二】 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年度)(高、中院簡稱)民(商或知)立指字第****號
北京市***(A)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糾紛一案后,經(jīng)審查認為,(寫明因何種原因不便于行使管轄權及相關的法律依據(jù))****。故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寫明北京市***(A)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轄權事由是否成立)****。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認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申請回避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繼續(xù)審理本案。寫: “指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對****糾紛一案繼續(xù)審理。”
第二、認定北京市***(A)人民法院申請回避事由成立,指定由北京市***(B)人民法院審理本案。寫: “指定北京市***(B)人民法院為****糾紛一案的管轄法院。 北京市***(A)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內將****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移送北京市***(B)人民法院。”)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代理審判員 *** **** 年 ** 月 **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誤 書 記 員 *** 來源:法客帝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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