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提要:眾所周知,毒品犯罪作為侵犯社會有機體的公共健康的嚴重犯罪,歷來為刑事司法機關所嚴厲打擊。近年來,毒品案件呈高發(fā)態(tài)勢,毒品犯罪出現(xiàn)不少新類型,犯罪手段愈加復雜化,這些都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zhàn)。然而,在直接關系毒品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扣押、鑒定程序中,偵查機關在程序設置和具體操作層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筆者擬分析當前毒品扣押、鑒定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并提出規(guī)范、完善的相關建議和意見,以此管見求諸同仁。 關鍵詞:毒品 扣押 鑒定 存在的問題 完善建議 毒品犯罪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罪名,且近年來呈高發(fā)態(tài)勢,加之犯罪類型和手段的不斷翻新,這些給毒品案件的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筆者通過梳理近年來本院辦理的毒品案件發(fā)現(xiàn),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即毒品被查獲的最初環(huán)節(jié)以及毒品性質(zhì)的甄別程序,偵查機關在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以及鑒定等問題上,仍然存在諸多不足,缺乏必要的規(guī)范性,而這些直接影響到訴訟進程中后期的起訴和判決的結果。故而,筆者擬從具體案例中分析總結當前毒品扣押、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一、當前對毒品扣押、鑒定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ㄒ唬┛垩褐写嬖诘膯栴} 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對扣押的規(guī)定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在勘驗、搜查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第一百一十五條: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二、因上述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公安部1998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zhì)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該規(guī)定缺乏權威性和系統(tǒng)性,亦滿足不了司法實踐需要。三、有鑒于此,2010年7月施行的“兩高三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死刑證據(jù)規(guī)定”)及《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物證、書證的收集、審查判斷、運用、非法證據(jù)排除標準確立了若干原則和具體的規(guī)范。但是司法實踐中,部分偵查人員依法收集證據(jù)意識不強,加之新頒布的“兩個規(guī)定”還有待深入貫徹領會,導致具體案件毒品扣押出現(xiàn)不嚴肅、不規(guī)范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 1.扣押、清點過程無見證人在場,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也沒有見證人簽字。法律明確規(guī)定,任何涉案贓、證物均應當依法扣押,并要求與案件無關的人員見證。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的毒品案件,偵查人員對毒品扣押時均有見證,但仍有極個別案件由于一線辦案民警程序意識薄弱或者工作疏忽,仍出現(xiàn)扣押、清點現(xiàn)場無見證的情況。 2、毒品刑事攝影照片拍攝不清、不全,個別案件出現(xiàn)未對毒品及包裝物刑事攝影的情況。刑事攝影照片對毒品及包裝物拍攝不清楚,或者未對全部涉案毒品及包裝物進行拍攝,致使出庭舉證時被告人無法辨認,也有的辯護人當庭就提出異議。個別案件缺乏刑事攝影,經(jīng)了解,原因在于由于公安機關裝備配置的限制,有的辦案部門未配備數(shù)碼相機,從而喪失了對毒品查獲時即證據(jù)固定的機會。 3、扣押清單上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對物品特征如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zhì)量及其來源特別是包裝物的特征描述不細致、不全面;在未作鑒定前即將查獲的毒品疑似物表述為具體的毒品種類,甚至使用犯罪嫌疑人自述的說法(如有的嫌疑人稱之為黃皮的毒品,其實是純度不高的海洛因);扣押清單上物品特征的描述與提取筆錄、現(xiàn)場見證人的證言內(nèi)容不一致等等。 4、對于扣押的毒品沒有封存手續(xù)。 這是一般毒品案件扣押中普遍缺乏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筆者認為,在毒品扣押程序中增加封存環(huán)節(jié)至關重要。理由如下: 其一:這是保證偵查程序公正性的要求。在公安機關對毒品進行扣押、清點之后一直到送交鑒定機構進行毒品鑒定的整個過程中,所查獲的毒品完全處于辦案民警的掌控之中,并不存在任何外部或內(nèi)部的機構和個人對其行為進行監(jiān)督,“缺乏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不排除極個別公安人員有徇私枉法、報復陷害之虞。 其二,這是刑事證據(jù)證明力的要求?,F(xiàn)在的扣押清單上只寫明毒品的顏色、毒品的形狀,多少顆粒,然后讓犯罪嫌疑人簽字。沒有封存這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就直接交由鑒定部門鑒定稱重。而鑒定部門出具的毒品檢驗報告中,往往只是簡單說明毒品持有人的姓名以及毒品、數(shù)量特征,從檢驗報告中并不能必然得出送交的毒品和鑒定的毒品系同一毒品。司法實踐中就有被告人在庭審時提出:“毒品不是我的”,或者“我自己沒有帶這么多毒品“或者”鑒定的毒品不是我被抓時繳獲的毒品”,如此種種?!端佬套C據(jù)規(guī)定》就明確規(guī)定: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由于書證扣押清單和毒品檢驗報告兩份證據(jù)之間的關聯(lián)性,因為程序上的缺陷而使證據(jù)組合后的證明力削弱,面對這種情況,庭審時公訴機關就要特意說明,并承擔鑒定對象與檢材一致性的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排除該份鑒定意見。 實踐中極少有對毒品及包裝物進行指紋鑒定,即使偵查機關有鑒定的要求,也因為辦案民警對毒品及其包裝物的觸摸,留有辦案人員的指紋從而破壞痕跡鑒定的條件。尤其對于被告人始終不認罪的案件,上述偵查活動的不規(guī)范直接導致指控的力度削弱?!端佬套C據(jù)規(guī)定》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了對現(xiàn)場遺留的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條件的血跡、指紋、毛發(fā)等,要通過DNA鑒定、指紋鑒定等與被告人的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認定。例如2007年8月辦理的王某某運輸毒品案,案件事實表明,乘警在列車上從被告人王某某隨身攜帶的包中查獲藏匿在一只藥盒內(nèi)、用無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兩袋白色晶狀毒品疑似物。但被告人歸案后始終不認罪,辯稱包內(nèi)毒品不是其所攜帶、所有。在有證據(jù)排除他人投放毒品在被告人的包內(nèi)的前提下,所有的證據(jù)即兩名旅客目擊查獲經(jīng)過的證言和乘警出具的說明。雖然本案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法院最終采信了能夠印證的三份證言(包括查獲民警的書面說明),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但回想該案的證據(jù)收集上,如果上述言詞證據(jù)能夠輔之以法定部門出具的指紋鑒定,即如果能夠在查獲后及時對藥盒和包裹的塑料袋進行指紋鑒定,確認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真實性,該份鑒定結論將大大增強指控的力度,也補強了證言的效力。 5、稱量上存在的問題一般表現(xiàn)在對扣押的毒品何時稱量、如何稱量、由哪個部門稱量做法不一,2010年上半年以來出現(xiàn)稱量的證據(jù)表述不規(guī)范的新問題。 (1)關于稱量時間上,一般有三種做法:一是毒品案件是由現(xiàn)場抓獲的辦案民警在現(xiàn)場進行稱量;二是由查獲的部門送交刑警支隊后,由刑警在辦公室進行稱量;三是送交鑒定部門后由鑒定部門稱量。實踐中還有站交案件,由列車乘警交由車站派出所進行稱量的情況。 ?。?)在稱量標準和工具的選擇上,也缺乏規(guī)范性和統(tǒng)一性。司法實踐中,被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有包裝,而每個個案包裝物的重量又有輕有重,那么是去除包裹物稱“凈重”還是連同包裹物稱“毛重”?完全去除包裹物容易導致粉末、粉塊物毒品散失,連同包裹物稱量又難以精確扣除包裹物的重量。 又如對于稱量工具的校準,有的案件是由缺乏專業(yè)技術的辦案民警自己稱量,由此導致有的案件辦案民警稱量是一個結果,送交鑒定部門稱量又是一個結果。如本院辦理的一起運輸毒品案,由于是在列車上查獲,列車乘警當即對毒品進行稱量,為ffice:smarttags" />21.1克,而后毒品送交鑒定機構鑒定后,稱量為20.8克。關于被查獲的毒品為何變輕,公安機關出具說明解釋為被包裹的毒品中含有少量水分,當場查獲時和后來鑒定時稱量存在時間差,水分在這一過程中蒸發(fā),故而變輕。然而,這一解釋既非法定的專業(yè)解釋缺乏公信力和法定的效力,又沒有事實根據(jù)(誰能證明毒品確實含有水分,如果含有,又含有多少水分?),又如何排除存在辦案民警在稱量工具上的選擇不當,或者沒有校準,甚至是為了突出查案成績,有意或者無意的擴大的可能性呢?同為司法工作人員,我們完全可以憑感性相信辛苦的一線辦案民警,但是同一份毒品出現(xiàn)兩個稱量結果,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的影響就不是我們能左右的了。出現(xiàn)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精通法律的辯護律師很可能據(jù)此認為稱量過程不規(guī)范、不透明,對稱量結果表示合理懷疑,要求合議庭不采信證據(jù)并當庭提出;更有甚者,揪住這個問題大肆渲染,發(fā)表對司法機關辦案程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的辯護意見,導致整個庭審活動陷入被動局面。據(jù)筆者了解,類似的情況雖然未影響被告人定罪,但基于證據(jù)的證明力大打折扣,法院最終對被告人宣布較輕的刑罰。僅僅因為偵查活動的不規(guī)范,導致對毒品犯罪分子打擊不力,這個教訓是很深刻的。 ?。?)在稱量部門的選擇上,也存在混亂。有的案件是由查獲的一線民警當場稱量,有的站交案件是由車站派出所稱量,有的是由派出所交由刑警隊稱量,有的是送交鑒定機構稱量,有的則是辦案民警稱量后,又交由鑒定機構稱量,上面的案例就是兩次稱量,兩種結果,憑空產(chǎn)生兩份稱量結果如何采信的問題,給司法機關辦案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證據(jù)本身缺失、不規(guī)范導致有沒有稱量引起爭議是2010年上半年出現(xiàn)的新情況。通過梳理本院辦理的劉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高某某運輸毒品案等6個案件中發(fā)現(xiàn),公安案卷材料中均缺乏公安機關制作的稱量記錄,而毒品送交鑒定機構鑒定后,鑒定結論表述為“在公安機關查獲的重xx克的毒品疑似物中檢出xx成分”。這種行文方式只是復述了公安機關稱量的結果,無法確定鑒定機構是否對毒品進行了稱量。為此,公訴機關特意要求偵查部門出具補充說明進行解釋,證實鑒定機構確實進行了稱量。然而這種合理性的解釋亦因為主體不是鑒定機構本身,其證明效果較弱。這種涉案毒品是否經(jīng)過稱量,由辦案部門稱量過,還是鑒定機構稱量過的表述不清,這種不規(guī)范的毒品重量結果尤其是與被告人自述重量相差較大時,在個別案件中引起庭審的爭議。(如張某某持有毒品案,被告人自述35克左右,并且自己稱量過,鑒定報告表述公安查獲的是46克,重量問題成為庭審舉證、質(zhì)證、辯論的焦點之一。) 6、部分案件的辦案民警擅自對扣押物品進行處置。 由于缺乏程序規(guī)范意識,極個別的一線辦案民警想當然的將從一名毒品犯罪嫌疑人查獲的數(shù)包毒品解開各自的包裹合并成一包再予以扣押,而數(shù)包毒品很可能種類不同或者有的包內(nèi)裝有假毒品;或者是同時查獲多名毒品犯罪嫌疑人,想當然的認為是共同犯罪,將各自持有的毒品解開包裹合并成一包稱量。再如對查獲的數(shù)包顆粒狀、片劑狀毒品疑似物,認為解除小塑料袋的包裝不會影響毒品重量的稱量和性質(zhì)的鑒定,而隨意混雜合并(如2009年5月辦理的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乘警就將在列車上查獲的李某某所帶的兩包不同顏色的麻古片劑混成一包)。這種做法的結果就是將一起證據(jù)確實的毒品案件人為變成基本事實不清的疑難案件,甚至因為不符合立案起訴標準而放縱了毒品犯罪分子。 此外,毒品提取扣押程序中還存在扣押后對物品的處置無人監(jiān)管、部分案件無扣押手續(xù)就直接由辦案人員送到法醫(yī)檢驗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等問題。 (二)毒品鑒定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毒品鑒定是毒品定性和定量的唯一依據(jù),在假毒品、摻雜的毒品時有出現(xiàn)以及刑法對毒品犯罪以克為量刑計量標準的情況下,鑒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尤顯重要。然而,司法實踐中毒品鑒定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既有制度設置上的欠缺,也有具體操作層面上的不規(guī)范之處。 首先是毒品鑒定機構的設置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毒品由哪個機構或者部門鑒定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我國毒品鑒定機構設置在公安局,由此產(chǎn)生的辦案模式就是從毒品犯罪從查獲、立案、偵查到毒品鑒定都是由公安機關一家完成,缺乏監(jiān)督的現(xiàn)狀既不符合權力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又有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充分保障的訴訟原則。 這種模式在實踐中的危害主要表現(xiàn)在:1、個別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對毒品案件是“自偵自鑒”,缺乏必要的透明,缺乏監(jiān)督機制,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質(zhì)疑;2、更有甚者,個別地方的公安機關為擴大偵查成績,在毒品鑒定上弄虛作假,致使無罪的人受到刑法追究,致使罪輕的人受到更重的不公刑罰。如2001年甘肅省臨夏市公安局民警非法炮制的販賣毒品案:五名禁毒警察,為完成辦案任務,跟公安的“特情”配合,將自行加工的假海洛因栽贓給無辜的公民,指控其販毒,致使三名涉案嫌疑人先后被一審判處死刑或死緩。這起令人發(fā)指的假案之所以能夠在法治社會的今天順利發(fā)生,原因固然有很多,但關鍵的一環(huán)在于公安機關對所謂的“毒品”居然能夠“順利”鑒定為海洛因,缺乏任何監(jiān)督的鑒定險將三條無辜的生命變成冤魂。[①] 其次是待鑒定毒品的送交程序,缺乏規(guī)范性。 目前的做法是毒品被查獲后,一般直接由辦案民警送交鑒定,而不是交由公安機關內(nèi)設的贓物室負責保管和送交鑒定。事實上,涉案毒品疑似物在鑒定前一直處于辦案民警的控制之下,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和制約。在這種辦案慣例縱容下,誰能保證有朝一日甘肅毒品假案不會再度發(fā)生? 再次是毒品檢驗報告中的問題。 1、毒品稱量是否是毒品檢驗報告中必備事項缺乏規(guī)范性要求。有的報告含有毒品稱量結果,有的報告則沒有毒品稱量結果,還有的報告中的毒品重量是復述送檢部門的稱量結果,鑒定機構未明確是否稱量,而公安機關則出具說明鑒定機構進行了稱量,由此導致公訴人出庭舉證時,根據(jù)每個毒品案件毒品檢驗報告中是否有稱量記錄分情況舉證。對于檢驗報告中沒有毒品稱量的案件,則宣讀公安機關制作的稱量記錄,作為書證出示;而檢驗報告中有稱量(包括鑒定報告復述稱量)的案件,則在鑒定結論一并宣讀稱量結果。而有的案件既有偵查人員的稱量記錄,又有鑒定機構的稱量,公訴人還要特別說明,對于兩份稱量記錄如何取舍,如何采信。上述混亂的狀態(tài)即是由檢驗報告不規(guī)范所引起的。 2、毒品檢驗報告常出現(xiàn)鑒定人員姓名打印的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端佬套C據(jù)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八項明確規(guī)定:鑒定文書缺乏簽名、蓋章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員的名字常常用打印機打印,而不是手簽或者加蓋私章。因為鑒定結論是具有專業(yè)技術的人對刑事案件中的專門問題作出的個人的意見,而不是鑒定機構的意見,要求鑒定人手簽或者加蓋私章,是該類證據(jù)的內(nèi)在要求。因此,鑒定人員打印姓名的不符合鑒定結論的形式要件。 3、毒品檢驗結論表述不統(tǒng)一。如對于檢驗結果同是海洛因,有的公安處統(tǒng)一表述為海洛因,有的公安處則寫成“在毒品疑似物中檢出二乙酰嗎啡、單乙酰嗎啡成分?!笔聦嵣希?002年6月《公安部關于認定海洛因有關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海洛因是以“二乙酰嗎啡”和“鹽酸二乙酰嗎啡”為主要成分的化學合成的精制鴉片類毒品,“單乙酰嗎啡“和 “單乙酰可待因”是只有在化學合成海洛因過程中才會衍生的化學物質(zhì),屬于同一種類的精制鴉片類毒品。只要檢出“單乙酰嗎啡”或“單乙酰嗎啡和單乙??纱颉钡模J定送檢樣品為海洛因。筆者認為,雖然二乙酰嗎啡、單乙酰嗎啡與海洛因是同一物品的不同化學狀態(tài),但是刑法條文明確的對海洛因這種毒品定罪處罰,專業(yè)的鑒定部門提供的鑒定意見應當具有明確性,應該直接作為定案根據(jù),而不需要附加一個運用化學知識闡述法律問題的過程。 4、不對毒品純度作鑒定。當前的鑒定結果通常是“該樣品共多少克(或者未表述稱量的結果),其中含有海洛因成份”,而沒有具體的含量,這種結論非常含糊。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關于毒品純度的鑒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7年11月《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僅規(guī)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有含量的鑒定。2008年9月《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為,對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亦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鑒定。 筆者認為,毒品純度問題,直接關系到實際毒品的數(shù)量,而毒品的數(shù)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處刑的最重要的標準。如果不對毒品含量作進一步鑒定,會導致相同數(shù)量但純度不同的犯罪,處以相同的刑罰,不符合刑法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毒品要作含量鑒定已有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對于座談會紀要提出的“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存在以下問題:(1)如何甄別、判斷“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情形?(2)“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提出是被告人、辯護人的權利還是偵查機關的義務?如果認為是偵查機關的義務而沒有進行含量鑒定,是否可以認為鑒定結論事實不清?如果被告人、辯護人未提出含量鑒定而事實上毒品確實需要鑒定,是否可以認為其放棄權利而不予鑒定?(3)如果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毒品存在上述問題而偵查機關不進行含量的鑒定,有何救濟程序?本院辦理的部分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系外省如陜西西安、河北石家莊、江蘇連云港等地,供稱皖北阜陽、界首等地毒品價格便宜而購買,并乘坐旅客列車運輸被查獲,時常提出毒品純度不高的問題,亦有未進行辯解而事實上摻假的情況,故而是否進行含量鑒定在司法實踐中頗為重要。因此,筆者認為,上述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實踐中不宜操作,宜規(guī)定統(tǒng)一對毒品含量進行鑒定,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權益。 總之,由于公安機關物證扣押、鑒定程序存在的缺陷,使得毒品案件鑒定的真實性、公正性受到一定的質(zhì)疑。 二、規(guī)范、完善目前毒品扣押、鑒定程序的幾點建議 有鑒于公安機關在毒品提取、扣押、稱量以及鑒定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筆者擬結合兩個證據(jù)的規(guī)定,提出以下幾點意見和建議,以期進一步規(guī)范偵查活動,完善訴訟程序: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及參照《死刑證據(jù)規(guī)定》的要求,制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時,對當場扣押的毒品進行見證,要求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制作證人證言,確保對物證、書證的來源和收集過程不能有疑問。 (二)規(guī)范扣押清單和毒品刑事攝影的制作。首先,應當詳盡、全面描述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guī)格、數(shù)量、重量、質(zhì)量、特征及其來源,重視對包裝物特征的描述,注意與提取筆錄、證人證言的印證。對于查獲的毒品疑似物種類的表述,不應當直接寫成海洛因、麻古、甲基苯丙胺、搖頭丸等等,而應當直接認定為毒品疑似物,也可以用括號備注犯罪嫌疑人自述的毒品類型,表述成某某某自述是...。此外,為固定證據(jù),印證扣押清單的內(nèi)容,應當統(tǒng)一為基層辦案部門配備數(shù)碼相機,第一時間進行毒品及包裝物的刑事攝影,參照《死刑證據(jù)規(guī)定》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對所形成的刑事攝影照片要注明制作人、制作過程、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并簡單說明照片的內(nèi)容,并且要注明原物存放在何處。 ?。ㄈ┰黾訉垩何锲返姆獯婧捅9艹绦?/p> 1、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由辦案民警當場對查獲的物品進行清點,履行完扣押手續(xù)后,當面使用專用封存袋將扣押的物品進行封存(有條件的情況下,在毒品及包裝物封存后送檢前,應當對包裝物上的指紋痕跡進行鑒定,確定包裝物上的指紋為嫌疑人所留,此措施應對被告人辯解毒品不是其攜帶、持有尤為有效)。封存后,要列明封存物品的數(shù)量、名稱、基本特征再貼上封條,并由見證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條上簽名確認。如果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絕簽字的,應由辦案民警注明原因。封存后,將毒品連同偵查活動形成的其它證據(jù)材料一并交由專人保管。 禁止辦案民警對涉案毒品進行任何處置。尤其不得將數(shù)包毒品解除包裹進行混雜或者自行包裹、稱量。非經(jīng)法定手續(xù),非由法定人員,不得隨意拆除封條。規(guī)定違反上述封存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毒品封存后,應當由公安機關內(nèi)設的贓物室負責保管和送交鑒定工作,改變目前直接由辦案民警送交鑒定的做法。贓物室工作人員接收時,應對送來的物品進行外部檢查,一般須查明:(1)是否貼有封條;(2)封條上是否有嫌疑人、見證人簽名或手?。唬?)是否列明了扣押封存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基本特征;(4)物品的外包裝是否完好。檢查合格方予接收,不合格可以拒絕接收。對于形式檢查合格的物品,簽收同意接收的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交辦案民警,一份留存。此后,贓物室工作人員應當對接收物品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填寫委托鑒定單,將物品送交毒品鑒定機關進行鑒定。 3、送交毒品鑒定機構后,鑒定部門應依法做好對送檢物品的外部檢查工作,并將檢查情況在委托鑒定單上注明。 (四)改變目前稱量的混亂局面,統(tǒng)一要求由鑒定機構對涉案毒品進行稱量 相比較辦案民警自行稱量和鑒定機構的稱量,后者無論在法律效力還是專業(yè)程度上,都遠遠高于前者。有人提出針對目前稱量上出現(xiàn)的諸多問題,應當為基層公安所隊配備質(zhì)量檢驗監(jiān)督部門定期校準的稱量儀器,當面稱量,為稱量過程拍照,并制作筆錄,要求嫌疑人、見證人簽名。筆者認為,上述措施對于短期內(nèi)解決稱量混亂確有一定作用,但治標不治本,即使解決了這些問題還會出現(xiàn)新的不規(guī)范的情形。問題的根源在于辦案人員不適宜自己稱量,也就是說其不是適格主體。不論是回避的要求,還是專業(yè)技術的局限,辦案人員的稱量在訴訟程序上均有不合理之處。如果能夠嚴格執(zhí)行封存保管的規(guī)定,保證在稱量前毒品疑似物是查獲時的原始狀態(tài),再將封存后的毒品疑似物統(tǒng)一交由鑒定機構進行稱量,這種程序上的規(guī)范性保障了鑒定對象與檢材同一性、避免了可能的公正性懷疑等,足以認定其具有正當性和證據(jù)的可采性。 (五)關于鑒定機構的設置問題 最根本的改革就是參照價格鑒定、人身傷害鑒定和精神病鑒定均由中立的專業(yè)機關進行鑒定的做法,改由醫(yī)院設置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如暫時實行起來條件尚不成熟,起碼也必須由不屬同一地級市管轄的其他公安機關內(nèi)設的鑒定部門鑒定,以此盡可能的減少同一個公安局因為相互熟識而串通作假鑒定的幾率。實踐中,有的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毒品案件,交由地方公安局鑒定的做法,值得借鑒和推廣。 ?。┮?guī)范毒品檢驗報告的內(nèi)容 一是應在毒品檢驗報告中詳細說明送檢物品的情況,包括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情況,外包裝是否完好、是否貼有封條、封條上是否有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等;二是一律規(guī)定毒品稱量是毒品檢驗的必備內(nèi)容,稱量結果一律寫入檢驗報告中,而且是明確表述是鑒定機構進行的稱量;三是按照《死刑證據(jù)規(guī)定》的嚴格規(guī)范,鑒定人員必須簽名或者蓋章,其姓名不得打印;四是對毒品純度作檢驗,對于含有兩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當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不同毒品所占的比例,并明確寫在檢驗報告中,以此作為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jù)。五是統(tǒng)一對海洛因類毒品成分的表述。如前所述,海洛因是刑法規(guī)定的毒品種類,鑒定部門提供的鑒定意見應當保持名稱的一致性。因此,宜統(tǒng)一表述為海洛因。 參考資料: 1、《青少年犯罪問題》 2008年第02期:《當前我國打擊毒品犯罪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構想》 作者 曹 軍http:///magazine/1006-1509/2008/02/2492858.htm 2、中鼎鑒定網(wǎng):《毒品扣押、鑒定程序亟待規(guī)范改進》作者:李巧芬http://www./article/lunwen/jd/fayi/article/20081226093505977.html 3、《公安機關禁毒民警執(zhí)勤行為規(guī)范》第七條: 對現(xiàn)行查獲的毒品、毒資和贓物等,應盡可能在現(xiàn)場做到“五個當場進行”:即當場拍照或攝像;當場訊問和指認;當場稱量毒品;當場封存檢材并送交鑒定;當場取得在場人的證言。遼寧省禁毒信息網(wǎng) http://www./jdzd/detail.php?id=178 -------------------------------------------------------------------------------- [①] ①中國江蘇新聞《甘肅緝毒警官導演販毒案 三名無辜被追回生命》:三年前(2001年),蘭州曾連續(xù)破獲三起令人震驚的“販毒大案”,三名涉案嫌疑人先后被一審判處死刑或死緩。后都因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疑點太多,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并最終宣判三人無罪。隨著第四起“販毒案”的敗露,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這四起大案居然都是緝毒警官與“線人”馬進孝合謀導演的假販毒…在蘭州小西湖一個歌舞廳里,彭清通過省公安廳一位警察認識了馬進孝?!斑@位警察朋友在和彭清發(fā)生關系后被她害了一下,受了處分,還差點被開除?!瘪R進孝受這位警察朋友之托,要想辦法找些毒品報復彭清。找到彭清后,馬進孝以1萬元的報酬誘惑她運送2公斤毒品,并介紹彭與假扮要貨的西安大老板(實際是趙明瑞和其部下倪興剛)認識,讓他們以后直接見面交貨。馬進孝回到東鄉(xiāng)縣老家,找到馬[①]宏寶,讓他“加工”兩公斤毒品。馬進孝和馬宏寶等人先將幾元一瓶的撲熱息痛藥片蒸軟,再放在模子里用千斤頂壓實,做成一個個“標準”的方塊,然后在外面敷上一層薄薄的真海洛因,這樣“海洛因”道具就完成了。“總共壓了五塊子,數(shù)量有兩公斤?!瘪R宏寶說。7月20日,馬進孝電話與趙明瑞商定由彭清“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2001年7月21日早上,在蘭臨公路65公里處,當彭清交給趙、倪時人贓俱獲。http://www./gb/jschina/news/node4438/userobject1ai574387.html 作者單位:李 煜(安徽省蚌埠鐵路運輸檢察院) 邢曉萌( 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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