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格獨立的表現(xiàn) 公司有限責任是一種很好的制度,但這種制度是建立在把公司當成一個獨立法人的基礎上的。如同孩子與母親,孩子一旦出生后,就是一個獨立于母親的公民主體,其權利義務不應與母親的權利義務混同。 公司是一種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yè)組織,它具有區(qū)分于其股東的獨立人格,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獨立性”表現(xiàn)在: 1、財產的獨立性。 公司成立時的初始財產由股東出資組成,但是股東出資后,公司便成為該財產的所有人,對其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這種財產獨立性是公司賴以進行業(yè)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和經營條件,也是其承擔財產義務和責任的物質保證。如甲以其房屋出資,與其他股東一起成立A公司。A公司成立后,該公司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變更為公司,甲僅僅享有該公司股權。 公司財產的獨立性,要求我們在平時要注意區(qū)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股東在出資之后,再對其出資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就構成對公司財產權益的侵犯。實踐中,有的公司股東,尤其是掌握公司管理權的大股東,將公司財產當做自己的財產任意占有或調配。在民事司法中,司法機關將公司的財產強制執(zhí)行用于股東債務的清償,或強制執(zhí)行子公司甚至“孫公司”的財產用于母公司債務的清償,這些都是對于公司財產權與股東股權性質的嚴重違背。 2、組織機構的獨立性。 公司成立后,具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包括公司的管理機構和業(yè)務活動機構。公司管理機構是形成公司決策、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等。 組織機構的獨立性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軀體”和“靈魂”,讓公司能在自身決策下進行日常經營管理。最近幾年來,由于母子公司增多,很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制度;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發(fā)號施令”;母公司作出決議之后直接敲子公司的公章,這實際上架空了子公司組織機構的權利。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必須認識子公司組織機構的獨立性,避免因為架空子公司的組織機構使子公司成為母公司的“軀殼”,從而讓母公司直接承擔子公司的責任。 3、責任的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責任是其獨立人格的標志,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體現(xiàn)。公司的獨立責任與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公司的獨立責任必然決定著股東的有限責任,而股東的有限責任又當然意味著公司必須獨立承擔責任。 公司財產責任的獨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公司責任與股東責任的獨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股東除繳納出資外,對公司債務不再負責清償,即使公司資不抵債,也不例外。其二,公司責任與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獨立。公司的民事活動雖由其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實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債務負責。特別是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時候,不能隨意追加公司的管理人員作為連帶責任人或者共同被告。其三,公司與其他公司或者法人組織責任的獨立。公司與其他法人之間雖然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包括存在母子公司關系,或者存在主管部門與下屬企業(yè)的隸屬關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他們都是獨立的法人,其財產責任也只能由各自獨立承擔。當然,在刺破公司面紗的情況下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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