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jì)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余數(shù):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huì)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術(shù): 置入上元年數(shù)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多為積月,不盡為 閏余。閏作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 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 甲子,算外,所求年天王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以上, 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 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處小余, 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 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閏術(shù): 以閏余減章歲,余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王,算外,閏所 在也。閏有進(jìn)退,以無中氣為正。 推二十四氣: 置入上元年數(shù)算外,以余數(shù)乘之,滿紀(jì)法為積日,不盡為 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王 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 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 小余,小余滿紀(jì)法從大余,命如前,次氣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 日也。又加大余九十一,小余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沒術(shù):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減沒分,滿沒法為日,不盡為日余, 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求次沒: 加日六十九,日余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滿沒法從日, 次沒日也。日余盡為滅。 推日所在度術(shù): 以紀(jì)法乘朔積日為度實(shí),周天去之,余滿紀(jì)法為積度,不 盡為度余。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 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為行分,不盡為小分,小分滿法從 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術(shù):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為微 分,微分滿月法從度余,度余滿紀(jì)法力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 則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 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 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遲疾歷: 推入遲疾歷術(shù): 以通法乘朔積日為通實(shí),通周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不盡 為日余。命日算外,天王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歷 滿二十七日,日余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本次日: 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歷日余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 所得滿紀(jì)法力度,不盡為度余,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余為定度。 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jì)法進(jìn)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 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陰陽歷: 推入陰陽歷術(shù): 置通寶以會(huì)周去之,不滿交數(shù)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 為朔入陽歷分,各去之,為朔入陰歷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 盡為日余。命日算外,天王十一月朔夜半入歷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歷滿 十三日,日余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 入陽。 求次日: 加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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