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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與職業(yè)倫理指引

 海之夢書館 2014-01-06
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與職業(yè)倫理指引
尊敬的各位老師:
   新年已經來臨,但一切都在繼續(xù),包括我們的“刑辯律師職業(yè)倫理辯論會“
何兵老師于10月24日在政法大學“薊門決策”接力了第一場后,在蘭榮杰博士的不懈努力下,我們的“職業(yè)倫理”專題將于本月18-19日在浙江大學法學院得以再一次延續(xù),期待大家的持續(xù)關注和幫助!特別感謝浙大法學院的蘭榮杰博士
   附件是蘭榮杰博士撰寫的《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與職業(yè)倫理指引》(征求意見稿),撰寫嚴謹有深度,敬請大家給他提供寶貴意見,并通過自媒體廣為傳播這樣的嚴肅思考,最終讓更多同仁參與進來,將思考轉化為行動。
今天成都的陽光特別燦爛,希望各位在2014年天天好心情,平安就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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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穎
                                                                                                   2014年1月5日

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與職業(yè)倫理指引

(會議討論稿,供批評)

(撰稿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蘭榮杰)

建議、批評請致:lanrongjie@gmail.com

目錄

第一節(jié) 委托代理關系 2

第一條 【監(jiān)護人、近親屬委托辯護】 2

第二條 【利益沖突審查】 2

第三條 【建立委托】 3

第四條 【解除委托】 4

第五條 【律師保密義務】 4

第六條 【法律援助】 5

第二節(jié) 會見 5

第七條 【會見時間和次數(shù)】 5

第八條 【會見方式】 5

第九條 【會見內容】 6

第十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處理】 6

第三節(jié) 閱卷 7

第十一條 【閱卷時間】 7

第十二條 【閱卷方式】 7

第四節(jié) 調查取證 8

第十三條 【申請調查取證】 8

第十四條 【律師自行調查實物證據(jù)】 8

第十五條 【律師自行調查言詞證據(jù)】 9

第五節(jié) 審前辯護 9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9

第十七條 【刑事和解】 10

第十八條 【附條件不起訴】 10

第六節(jié) 庭審辯護 10

第十九條 【庭前準備】 10

第二十條 【庭前會議】 11

第二十一條 【審判公開】 11

第二十二條 【管轄異議與申請回避】 12

第二十三條 【非法證據(jù)排除】 12

第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12

第二十五條 【對程序不公的質疑】 13

第一節(jié) 委托代理關系

第一條【監(jiān)護人、近親屬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律師可以接受其監(jiān)護人或近親屬委托進行辯護。律師應當在第一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首先與其確認委托關系,并讓其簽署《授權委托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委托關系之前,律師不宜與其討論案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應作成筆錄并讓其簽字確認。律師不應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討論案情,但是可以代為轉達家人問候等合法事項。律師應當及時與辦理委托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辦理解除委托手續(xù)。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確認的情況,并適當確定解除委托手續(xù)的收費標準。

在一審開庭以前,律師不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討論細節(jié)案情尤其是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也不得將從辦案機關復印的案卷出示或復制給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

【風險提示】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意志不一致時,一則律師的辯護人資格存在瑕疵,二則不具備順利進行辯護工作的條件。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并不具備辯護人資格,依法不能進行案情討論、法律咨詢等辯護工作。

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討論細節(jié)案情或者向其出示、復制案卷的,在偵查階段涉嫌泄露國家秘密,在起訴和一審開庭以前的審判階段也可能間接導致該監(jiān)護人、近親屬不當干擾被害人、證人作證。

【倫理要求】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一則應當盡早退出該案,以免耽誤后續(xù)辯護工作;二則應當根據(jù)已經進行的工作量和喪失的機會成本等因素適當確定收費標準,不宜一概以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為由收取全額代理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作為委托人的,律師有義務與其進行必要的溝通,但應避免泄密或妨礙訴訟進程。

第二條【利益沖突審查】

依據(jù)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和行業(yè)常識的判斷,若存在應當主動回避且不得辦理的利益沖突情形,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與委托人建立委托關系。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分別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該縣區(qū)域內只有一家律師事務所且事先通過書面方式征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的除外。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擔任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沖突,辯護人之間不得就案情、辯護策略等問題進行溝通,除非事先通過書面方式征得各當事人的明確同意。辯護人之間進行溝通時,不得協(xié)助當事人串供。

同一案件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律師不宜在案件不同階段分別擔任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除非事先通過書面方式征得各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律師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互聯(lián)網、學術刊物等發(fā)表針對個案的評論意見,不得與本所其他正在代理該案件的律師的立場相反。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規(guī)范化的利益沖突審查機制。

【風險提示】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與當事人或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一則不利于律師忠誠地進行辯護工作,二則不利于律師的社會形象,三則可能導致行業(yè)紀律處分或當事人索賠糾紛。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為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或同一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為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一是可能存在幫助串供的風險,二是可能無法實現(xiàn)所有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律師針對個案的公開評論,即使是以學者、旁觀者等身份,如果與本律師事務所

【倫理要求】客戶既是個體律師的客戶,也是律師事務所的客戶。承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內其他律師均對客戶負有忠誠義務。

律師基于學者等其他社會身份行事時,依然對客戶負有忠誠義務。

律師對客戶的忠誠義務要求律師與客戶或案件不得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一旦存在利害關系或利益沖突,即使律師個人確信不致作出違背職業(yè)倫理的行為,也應盡力避免建立委托;除非不接受委托對客戶的不利影響更為嚴重,而且客戶通過書面方式明確予以認可。

第三條【建立委托】

律師與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見面洽談建立委托事宜,除在其住所或單位進行外,宜選擇私密性較好的辦公場所或商業(yè)場所。

單個律師不宜與單個異性客戶在非辦公場所或非商業(yè)場所面談。

律師可以對洽談過程錄音或錄像,但是應當事先征得對方同意。

律師不得承諾辯護結果。

律師不得以詆毀同行、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及個人的特殊關系等不正當方式進行競爭。

若律師預期其辯護行為將受到難以對抗的非正常限制,所能提供的辯護質量將低于正常質量時,應在簽訂正式委托協(xié)議前明確告知對方。除非對方并無合理的可能委托不受上述非正常限制的其他律師,律師應盡量避免接受委托。

即使律師與對方未達成委托協(xié)議,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律師仍有義務對洽談過程中獲悉的信息予以保密。

【風險提示】律師與客戶面談的地點若缺乏私密性,要么使得客戶顧慮保密而有所保留,不利于律師全面了解案情;要么容易泄露客戶秘密。

非辦公場所、非商業(yè)場所與單個異性客戶面談,容易引發(fā)不必要的風險或糾紛。

律師與客戶討論委托合同中的口頭承諾或意見,容易導致索賠、誘導偽證等糾紛。對洽談過程錄音錄像是較為穩(wěn)妥的風險控制方式,但應事先征得客戶同意。

承諾辯護結果是索賠糾紛重要起因之一。

律師基于個人生理、地方壓力等因素,明知辯護行為和辯護質量可能受限而未予提前告知當事人,可能導致索賠糾紛或行業(yè)處分。

不正當競爭一方面損害律師形象,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行業(yè)處分或索賠糾紛。

【倫理要求】律師對客戶的保密義務要求律師選擇私密性的面談場所,但應顧及彼此的安全因素。

律師應盡力促使客戶坦誠交流,即便出于執(zhí)業(yè)風險控制需要進行錄音錄像,除應保證客戶知情權外,還應作出合理說明讓客戶免除泄密之憂。

在面臨特殊限制的案件中,不助紂為虐是律師的底限。在沒有更好替代方案的前提下,即使是受到諸多限制,律師也應積極追求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律師對同行負有相互尊重、公平競爭之義務。

第四條【解除委托】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律師應當終止辯護,但應盡合理義務告知當事人解除委托的不利后果,并確認當事人系自愿、明知且明智地作出該決定。

若在押當事人委托看守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代傳解除委托手續(xù),律師應盡量爭取進行當面核實。若不能會見到,律師認為解除委托手續(xù)存在疑點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并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xié)會報告。

若律師難以對抗的機關或個人要求律師主動退出,否則將導致對律師或當事人的不利后果,律師應將情況全面告知當事人,包括律師在此情況下繼續(xù)辯護的限度和當事人的其他選擇,由當事人決定是否解除委托。若當事人決定繼續(xù)委托,除非將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律師應當繼續(xù)在最大限度內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風險提示】當事人解除委托的原因多種多樣,且不排除非自愿、非明智的行為。律師如果草率終止辯護,未盡合理的照顧義務,可能使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

律師因辯護活動面臨難以對抗的不當壓力時,若繼續(xù)代理可能給自己或當事人造成利益損失。

【倫理要求】作為專業(yè)人士,律師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但是有義務進行合理的解釋和審查,避免當事人因脅迫、誤解、大意等原因作出不利于己的決定。

若面臨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律師繼續(xù)代理可能既不符合自己利益,也不符合客戶利益,因此可以主動解除委托,但應盡最大努力避免引發(fā)或增加當事人利益損失。

第五條【律師保密義務】

律師對在辯護活動中知悉的被告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與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之間的交流內容,推定為對方不愿泄露的信息,律師應予保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主動公開后,律師對該信息不再負有保密義務。

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于辯護終結之后。

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無義務為其與律師間的交流內容保密。

律師應采取合理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保證掌握的案件證據(jù)或有關材料不被盜竊、非法復制或下載。

【風險提示】律師泄露當事人信息,一則可能對當事人利益造成直接損害,二則不利于促使當事人坦誠交流。

律師對偵查機關不掌握的當事人犯罪的關鍵情節(jié)或其他犯罪事實保密,容易遭致控方的質疑和公眾的批評。

當事人可以單方公開與律師的交流信息,因此在辯護人偽證罪等案件中可以成為指控律師犯罪的證人。

律師保管當事人信息不當導致意外被第三人獲取,可能面臨投訴或索賠。

【倫理要求】律師/客戶保密特權是促進當事人坦誠交流、維護刑事辯護制度的核心條件,律師有義務堅守該特權,除非為客戶保密將無法阻止客戶或其他人正在或者準備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嚴重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援助】

律師有義務接受有關機關指派為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擔任辯護人的,亦應勤勉盡責,保證辯護質量。

【風險提示】律師拒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或行業(yè)處分。

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未達到合理質量標準的,可能面臨處分及索賠。

【倫理要求】律師有義務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第二節(jié) 會見

第七條【會見時間和次數(shù)】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律師無義務在會見前先行告知辦案機關并取得證明。但除非告知程序將給律師造成不合理的困難或成本,律師宜先行告知辦案機關并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律師應根據(jù)案件情況和辯護需要,合理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體時間和次數(shù)。一般而言,以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為時間節(jié)點,每個節(jié)點前后律師應當至少會見一次。

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時,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若當事人或家屬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及次數(shù)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委托協(xié)議中注明。

【風險提示】律師接受委托后,怠于會見當事人的,不僅可能導致了解的案件信息不夠充分,辯護策略溝通不夠及時,也可能被當事人或家屬視為不夠勤勉。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及時與當事人保持溝通。

除非存在不合理困難或成本,律師宜在會見前先行遞交辯護手續(xù)并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以維護良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并促進會見的有效性。

第八條【會見方式】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視案情需要和當事人意愿,確定一人會見還是二人會見。疑難、復雜、敏感案件,以二人會見為宜。

在偵查階段,律師助理不能以辯護人身份共同會見。

律師會見時可以代為傳達親友問候、家事處理等允許傳達的信息,也可經看守所傳遞有關物品。律師不得私自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或信函,亦不得向其提供通訊工具。律師亦不宜在會見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同他人溝通。

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除非因看守所阻止導致無法繼續(xù)會見,律師可以對會見過程錄音錄像。

若看守所規(guī)定禁止律師對會見過程錄音錄像,律師應通過合理渠道反映,爭取錄音錄像權利。

【風險提示】二人會見導致律師和客戶的成本增加,但在必要時兩個律師可以互相作證;一些案件中,共同會見的律師也可作證指控另一律師在會見中的不當行為。

律師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或親友傳遞信息或物品,可能面臨幫助串供、越獄等風險。

律師在會見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可能面臨串供的嫌疑。

律師對會見過程錄音錄像,可以防范因會見導致的串供、偽證等爭議,但亦容易遭到部分看守所的反對。

【倫理要求】律師雖有義務維護當事人利益,也有義務防止當事人利用律師服務進行妨礙訴訟、危害社會的行為。

律師為防范執(zhí)業(yè)風險的措施,亦需同當事人利益和相關管理利益協(xié)調。

第九條【會見內容】

律師應當在討論案情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過程中的交流內容,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律師均應保密。律師亦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不被監(jiān)聽,但可被監(jiān)視。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可以在會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包括但不限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物證照片、書證復印件、證人證言和其本人的供述筆錄。核實同案犯的供述時,要特別注意避免協(xié)助同案犯之間串供。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規(guī)范使用法律語言,清晰解釋法律和證據(jù)。律師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但不得違背事實進行虛假供述。律師不得在明知供述內容為虛假的情況下,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虛假供述。

律師應制作會見筆錄,并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并簽字確認。

【風險提示】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jù),尤其是同案犯供述和證人證言時,容易引發(fā)串供嫌疑。

律師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詢時,如果在明知內容為虛假的情況下教唆其進行虛假供述,涉嫌辯護人偽證罪。律師正常的法律解釋和證據(jù)分析即使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事實進行供述,也不構成犯罪、違法或違紀。

【倫理要求】律師應全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盡力促使其坦誠交流。

律師應盡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證據(jù)知悉權,并協(xié)助其做好自我辯護,但不得教唆其違背事實進行供述。

第十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師會見過程中翻供的,律師應當在重申如實供述的義務和坦誠交流的重要性之后,詳細詢問有關細節(jié),尤其是翻供的原因,并記錄在案讓其簽字確認。若條件允許,律師應盡量對會見過程錄音錄像。

律師應特別詢問偵查機關在獲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過程中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并注意收集有關證據(jù)或線索,及時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

律師應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翻供的內容、原因等寫成詳細的自書供述,另行提交給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除非這樣做將導致明顯的不利后果。

律師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與事實相悖時,應當指出虛假之處,并提醒其違背事實翻供的后果。

律師應當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堅持在法庭上作出律師明知為虛假的供述,律師有權利解除委托退出辯護。如果解除委托將對被告人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律師可以繼續(xù)辯護,但不得在法庭調查中協(xié)助被告人進行虛假供述,亦不得在法庭辯論中援引虛假供述支持辯護觀點。

律師宜向所在律師事務所及時報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況,并在必要時尋求律師協(xié)會的職業(yè)倫理指導。

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律師因基于本條原因解除委托后產生糾紛并受到民事索賠、刑事追訴、行政處罰或紀律調查,律師無權向任何第三方舉報或泄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事實進行虛假供述。

【風險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師會見中或會見后翻供的,可能將律師置于涉嫌辯護人偽證罪的不利境地。

律師明知被告人供述為虛假而在法庭上積極協(xié)助其進行虛假供述,并在辯護意見中積極引用的,可能涉嫌違背職業(yè)倫理而面臨行業(yè)處分。

律師若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虛假供述而解除委托并造成其利益受損的,可能面臨民事索賠、刑事追訴、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倫理要求】律師不得協(xié)助當事人作偽證。

律師有義務警告當事人作偽證的不利后果,如果當事人堅持作偽證,律師應在保證當事人利益不致受到嚴重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盡可能尋求解除委托。

律師不得向司法機關或第三方公開當事人作偽證的行為,除非是為尋求必要的職業(yè)倫理指導或在相關爭議中保護律師利益。

第三節(jié) 閱卷

第十一條【閱卷時間】

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盡早到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閱卷。

案件存在補充偵查的,律師應在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及時補充閱卷。

律師在死刑復核階段介入,不能及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閱卷的,可盡力在原審人民法院閱卷,或通過一審、二審辯護人所在律師事務所閱卷。

【風險提示】閱卷不及時或者閱卷不能的,不僅有礙辯護的順利進行,也可能導致客戶投訴甚至索賠。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及時主動獲取指控證據(jù)。

第十二條【閱卷方式】

律師閱卷時,應首先查驗案卷是否完備,是否存在缺頁、損毀或涂抹等異常情形,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完善交接手續(xù)。

律師閱卷應在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指定的閱卷場所進行,非經允許不得將案卷帶出辦公場所閱卷或復印、復制。

律師閱卷應親自進行,非經允許不得讓非本案辯護人的他人代為復印或復制。

律師宜將案卷全部復印或復制,但宜采用最節(jié)約資源、最為簡便的方式進行。

有關機關或個人拒絕律師合法閱卷,禁止律師進行合理復印或復制,收取不合理復印、復制費用,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律師行使閱卷權的,律師應積極維護合法權利,必要時可向有關機關投訴、舉報或控告。

【風險提示】若律師閱卷后在案卷中出現(xiàn)缺頁、損毀或涂抹等情形,律師可能遭到隱匿、毀滅證據(jù)等嫌疑。

若律師未經允許將案卷帶出司法機關,或交由他人復印或復制,可能導致泄密、串供等風險。

律師復印、復制案卷不完整的,可能影響辯護準備或者需要重新閱卷。

【倫理要求】律師閱卷時應綜合考慮信息獲取的全面性、保密性、效率性等多方因素。

第四節(jié) 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申請調查取證】

律師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jù)材料未提交的,應當及時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律師發(fā)現(xiàn)證據(jù)線索的,可以優(yōu)先考慮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jù),或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jù)的,應提交書面申請書,詳細列明需要收集、調取的證據(jù)內容和需要調查的問題提綱,并于律師事務所留存一份備查。

律師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查多個證據(jù)的,應盡量一次性提交申請。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負責調查的工作人員要求律師承擔外出調查取證的差旅費或其他費用的,律師應予拒絕,但宜事先告知委托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或控告。

【風險提示】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或接觸證人的,容易遭致辯護人偽證罪等風險,可以優(yōu)先考慮借助檢察、審判機關力量進行調查。

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人員支付差旅費或其他費用的,可能涉嫌行賄。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積極、全面地調查可能有利于當事人的各種信息,但同時應注意執(zhí)業(yè)風險防范。

律師申請司法機關調查取證的,應盡力保證調查的全面性,同時亦應考慮司法機關的負擔和效率。

律師不宜縱容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取調查費用的非法行為,更不得借機變相行賄。鑒于事關當事人利益,律師宜告知委托人相關事實。

第十四條【律師自行調查實物證據(jù)】

律師自行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實物證據(jù),或者自行勘驗現(xiàn)場、檢查涉案物品的,應當至少由二名律師進行,且須制作勘驗、檢查筆錄或提取筆錄,并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具備條件時宜對調查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律師調查的實物證據(jù)系由他人保管,應事先征得保管人同意。保管人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律師還應征得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向律師提供實物證據(jù)的,應當制作筆錄并讓其簽字確認,具備條件時宜通過復印、復制、拍照、錄像等方式備案。

律師應避免收取、保管實物證據(jù)的原件、原物;確有必要的,應當妥善保管。

律師發(fā)現(xiàn)未被偵查機關發(fā)現(xiàn)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jù),但認為不宜自行調查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好證據(jù)和現(xiàn)場,并向公安機關建議調查或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查。

律師發(fā)現(xiàn)未被偵查機關發(fā)現(xiàn)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證據(jù),可以停止調查,但不得隱匿、毀滅、破壞、竄改該證據(jù)。

律師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jù),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風險提示】律師自行調查實物證據(jù),容易涉嫌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

客戶及其家屬向律師提供的實物證據(jù),有虛假、偽造等可能性,若律師不加審查地接收并提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旦提供人否認且無備案可查,律師將非常被動。

律師發(fā)現(xiàn)不利于客戶的新證據(jù),若自行提取但不提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則涉嫌隱匿或毀滅證據(jù),若告知上述機關則違背客戶利益。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為客戶提供辯護,包括積極、規(guī)范地進行證據(jù)調查。

律師無義務主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提供對客戶不利的證據(jù),但亦不得故意將其隱匿、毀滅。

第十五條【律師自行調查言詞證據(jù)】

律師自行調查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jù),應當至少由二名律師進行,若具備條件宜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的前提下進行錄音錄像。律師不宜在任何場合與證人、被害人獨處。

律師應在征得被調查人的同意之后進行調查。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的,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許可。

被調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律師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詢問女性未成年人的,宜有女性調查人員在場。

律師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單獨進行,并首先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的后果。

除調查未成年人或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外,律師詢問證人、被害人時不得有其他人在場,尤其不得有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在場。

律師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全面、準確地制作詢問筆錄,并讓其核實且逐頁簽字確認。有修改、補充的地方亦應簽字確認。

律師與證人、被害人的溝通宜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并保留副本備案。律師不宜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錄音電話的方式向證人、被害人進行調查。

律師不得向接受調查的證人、被害人提供任何金錢或物品,亦不得宴請其就餐。律師亦應要求被告人或其家屬遵守該規(guī)則。證人、被害人可以報銷合理的交通、誤餐、住宿等費用,律師宜要求其提供簽名確認的票據(jù)和收到報銷費用的收據(jù)。

【風險提示】律師調查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最容易涉嫌辯護人偽證罪,尤其是在律師和證人、被害人獨處或者調查時有不適當?shù)牡谌嗽趫鰰r。

律師和證人、被害人之間未保留副本的溝通,可能引發(fā)糾紛或風險。

律師、被告人或其家屬向證人、被害人支付合理費用以外的金錢和物品,容易涉嫌收買證人、被害人作偽證。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積極、規(guī)范地進行證據(jù)調查,但不得采取賄買、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調查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

第五節(jié) 審前辯護

第十六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律師應當持續(xù)關注羈押條件和羈押期限,一旦發(fā)現(xiàn)不再具備羈押條件或羈押超期,應當立即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時,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若當事人或家屬對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時間及次數(shù)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委托協(xié)議中注明。

律師不得擔任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的保證人。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律師一旦接受委托,宜分別在拘留后第三天、第七天或第三十天之前詢問偵查人員是否計劃提請批準逮捕。若公安機關計劃提請批準逮捕,律師認為無逮捕必要的,應當及時要求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

【風險提示】律師若怠于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未能及時提出無逮捕必要的律師意見,可能損害客戶利益,導致客戶的投訴或索賠。

委托人可能不合理地要求律師反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律師若一味接受,既不經濟也不利于維持和有關機關的正常訴訟關系;律師若不接受,則可能不被委托人所理解。

【倫理要求】律師應盡最大可能減少當事人被羈押的時間,但亦不宜在沒有合適理由的情況下頻繁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刑事和解】

對于存在刑事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律師應及時、全面地告知當事人或其家屬關于刑事和解的規(guī)定和利弊,協(xié)助其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和解。

律師在審前階段參與刑事和解,要避免告訴當事人家屬案件細節(jié),也不得向其出示偵查案卷。

律師不得以當事人支付賠償?shù)葹闂l件要求被害人或其提供的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亦不得教唆當事人或其家屬如此行事。

【風險提示】律師疏于告知或協(xié)助當事人及家屬進行刑事和解,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

律師參與審前階段刑事和解,容易因透露案情、出示案卷、與被害人達成不當交易等行為涉嫌泄密或偽證。

【倫理要求】律師應盡力尋求對當事人刑事處分的最小化,包括在條件具備時積極促成刑事和解。

當事人及家屬承諾和解條件,主要在于獲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并表達悔罪,不能用以要挾被害人或其提供的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

第十八條【附條件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且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的,律師在征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應積極向檢察機關建議附條件不起訴。

律師參與附條件不起訴,可根據(jù)情況需要獨立或合作制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律師進行未成年人社會背景調查時,宜參照調查取證的規(guī)則執(zhí)行。

【風險提示】律師疏于告知或協(xié)助附條件不起訴事項時,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

律師參與未成年人社會背景調查獲取的信息可能用于此后的訴訟程序,若調查程序不規(guī)范可能導致證據(jù)不可用甚至涉嫌偽證等。

【倫理要求】律師應對未成年當事人予特殊的注意和關照,盡最大可能尋求最小化的刑事處分。

第六節(jié) 庭審辯護

第十九條【庭前準備】

律師應在開庭前會見被告人,交代庭審程序和被告人權利,并告知律師的辯護方案。

經律師合理解釋,被告人仍不認同律師辯護方案的,律師應建議解除委托合同,由被告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師辯護;律師在必要時可協(xié)調人民法院延期審理,給予新的辯護人充分的準備時間。被告人拒絕解除委托的,若律師認為被告人無罪而被告人愿意認罪,律師仍應堅持無罪辯護;若律師認為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堅持無罪,律師宜尊重被告人意志。

被告人委托的兩名辯護律師的辯護方案不一致的,應與被告人進行溝通并尊重其意見。

法院確定的開庭日期與律師代理的其他案件開庭日期沖突的,律師應申請法院改期審理;法院拒絕改期的,律師應與被告人協(xié)商解決。

律師向法庭遞交手續(xù)、證據(jù)材料,或需要同法官交換意見時,應在法院內指定辦公場所見面。律師不得與辦案人員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私下接觸。

【風險提示】律師辯護方案與被告人意見不一致,既可能導致辯護效果欠佳,也不利于維護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信任關系。

被告人自認無罪而律師堅持罪輕辯護的,律師行為已經與客戶利益形成直接對立,有違律師職業(yè)倫理基本原則。

律師與辦案人員私下接觸,既可能構成回避事由,也可能涉嫌行賄等不當影響司法公正的行為。

【倫理要求】律師應就辯護方案與當事人保持及時溝通,并在堅持專業(yè)判斷的同時,盡量尋求當事人的認同。律師與當事人無法就辯護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優(yōu)先考慮退出辯護;若當事人拒絕解除委托或者解除委托將給當事人利益造成更大損害,律師可繼續(xù)辯護,但當事人主張無罪時,律師不得進行罪輕辯護。

律師不得在辦案過程中不當接觸辦案法官。

第二十條【庭前會議】

人民法院決定召開庭前會議的,律師應將擬出示證據(jù)清單,擬申請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專家輔助人名單及擬申請排除的非法證據(jù)目錄提交人民法院,不宜留待開庭進行證據(jù)突襲。

律師應征求被告人是否參加庭前會議的意見,并與人民法院溝通。

審判人員或檢察人員要求在庭前會議中確定是否排除涉嫌非法的證據(jù)、是否認定有爭議的證據(jù)的,律師應提出反對意見,必要時可以征求被告人意見。

【風險提示】律師如果實施證據(jù)突襲,不僅不利于庭審效率,也可能影響法官、檢察官對律師的職業(yè)信任,甚至影響客戶利益。

如果在庭前會議中解決非法證據(jù)排除和爭議證據(jù)問題,將使偵查機關的非法取證行為或指控證據(jù)的部分瑕疵隱匿于公開的審判之外,不僅不利于辯護工作,也削弱了刑事公開審判的震懾和監(jiān)督功能。但是,如果律師堅持將非法證據(jù)排除和爭議證據(jù)留待庭審再處理,可能導致和有關偵查人員或司法人員的緊張關系。

【倫理要求】通過庭前會議,律師有義務協(xié)助人民法院實現(xiàn)高效、流暢的審判。除非被告人將遭受重大不利,否則不得實施證據(jù)突襲。

對于有關機關或個人試圖掩蓋非法取證行為或爭議證據(jù)的做法,為保護被告人利益并維護司法公正,律師應堅持將對非法證據(jù)或爭議證據(jù)的最終認定安排在正式庭審過程中。

第二十一條【審判公開】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律師發(fā)現(xiàn)法庭對旁聽庭審設置不公正的限制條件,應當提出質疑并要求糾正。

律師在開庭前后或休庭期間,有權使用互聯(lián)網或其他渠道介紹案件審理進程,包括發(fā)布已經公開質證的證據(jù)和訴訟文書,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的除外。

對于非自己承辦的未結案件,律師不宜公開發(fā)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

【風險提示】變相不公開的庭審,可能導致對律師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壓制,甚至影響最終的實體結果。

律師公開案件信息不當?shù)模赡苌嫦有姑?、侵犯他人隱私或商業(yè)秘密。

律師評論非自己承辦的未結案件,可能干擾法官獨立辦案。

【倫理要求】律師有義務質疑對被告人的變相不公開審理。

律師公開案件信息的,應保持充分的謹慎,避免侵害法律保護的其他利益。

律師應當謹言慎行,避免評論未結案件。

第二十二條【管轄異議與申請回避】

盡管法律并無明文規(guī)定,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仍應當在庭前會議及開庭審判時提出異議并要求記錄在案。

律師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宜在庭前會議中提出。開庭時未得到糾正的,律師應當在法庭調查前繼續(xù)提出。

律師提出回避申請的,應指明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款,必要時還應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宜籠統(tǒng)地以“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為由申請回避。

律師申請審判人員、公訴人、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的,有權要求休庭并由院長、檢察長作出決定。審判長以回避申請并非基于法定事由而當庭駁回并不予復議的,律師可依照法定事由對回避申請進一步解釋或補充。

【風險提示】律師堅持在缺乏法定事由時提出管轄異議或回避申請,一則可能難以獲得批準,二則可能導致與有關機關或個人的緊張關系,甚至影響被告人利益。

【倫理要求】律師認為管轄有誤或有關人員確有應當回避的情形的,有必要在開庭時嚴正提出,一是可以向公眾揭示案件內情,贏得公眾支持,二是能對有關機關或個人形成一定壓力,有助于維護司法公正。

第二十三條【非法證據(jù)排除】

律師發(fā)現(xiàn)指控證據(jù)系由非法方法收集的,應及時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給當階段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審判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應在開庭以前提出,除非是開庭審理期間才發(fā)現(xiàn)相關線索或材料。律師不應認同在庭前會議中解決非法證據(jù)排除爭議的決定。

對于公訴人僅以宣讀筆錄或提交情況說明的方式證明收集證據(jù)的合法性的,律師應當提出反對,并要求針對性地播放錄音錄像,或提請法庭通知相關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作證。

律師有權要求法庭在法庭調查結束前對非法證據(jù)排除問題作出決定。

律師可以根據(jù)非法證據(jù)排除調查情況,向檢察機關控告?zhèn)刹槿藛T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

【風險提示】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jù)的,一則獲得成功的幾率不高,二則可能導致與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的高度對立,甚至因此遭致報復或影響當事人利益。

【倫理要求】能否排除非法證據(jù),與案件結果和當事人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維護司法公正息息相關,律師應予高度重視。

律師發(fā)現(xiàn)偵查人員有非法收集證據(jù)行為的,宜在合理照顧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積極向檢察機關舉報或控告。

第二十四條【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律師發(fā)現(xiàn)公訴人或其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被告人發(fā)問不當?shù)?,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反對。

律師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發(fā)問的,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規(guī)范發(fā)問方式。

公訴人出示移送證據(jù)以外的證據(jù)的,或者通知移送名單以外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律師應首先抗議公訴人的證據(jù)突襲行為,再視具體案情確定是否需要申請休庭進行準備。

律師發(fā)表辯護意見,應以法庭為說服對象,通過對證據(jù)和法律的專業(yè)分析尋求對被告人的有利判決;除極端案件外,律師不宜使用鼓動性、情緒性語言針對旁聽群眾或社會公眾發(fā)表意見。

【風險提示】如果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怠于質疑公訴人的不當行為,一則可能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二則可能愈加縱容偵控機關濫權,三則難以樹立良好的律師形象。

律師對法庭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缺乏必要的尊重,或動輒嘩眾取寵,對當事人和自身都可能帶來損害。

【倫理要求】律師的法庭辯護應當有理、有力、有節(jié),一方面堅決維護當事人利益,另一方面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二十五條【對程序不公的質疑】

律師認為法庭審理程序違法,或法官不公正對待被告人或律師,應當庭提出質疑并要求法庭予以糾正,且要求書記員完整記錄在案。法庭拒絕糾正的,律師應在休庭后及時提交書面意見。

律師對法官的質疑應僅限于案件程序和實體問題,除非有確實的證據(jù),律師不宜直接批評法官的個人品行。

休庭以后,律師認為仍有必要糾正法庭的不公正行為的,應首先窮盡法律范圍內的救濟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復議、上訴、申訴、控告等。

窮盡法律手段仍不能糾正法庭的不公正行為的,律師可謹慎考慮其他合法手段,包括通過網絡、媒體等向社會公開有確實證據(jù)的、依法可以公開的有關信息,但不得蓄意進行編造或歪曲。

律師批評法官,宜事先與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溝通和解釋,爭取獲得當事人同意。若律師合理地預期對法官的批評可能導致被驅逐出庭或者被禁止繼續(xù)辯護,應當提前與當事人協(xié)調做好備案,避免造成當事人利益的重大損失。

律師批評法官,宜提前或無不合理遲延地告知所在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協(xié)會,必要時可尋求職業(yè)倫理指導。

以上律師批評法官的規(guī)則,亦適用于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批評。

【風險提示】律師批評法官,可能導致與法官關系緊張,不僅影響律師執(zhí)業(yè),也可能損害當事人利益。

律師在未窮盡法律手段之前草率訴諸大眾輿論,一則涉嫌操縱輿論干擾司法,二則可能不利于整體法治環(huán)境的建設。

【倫理要求】律師應當尊重法官,但對法官的不公正行為,也有權利甚至義務提出批評。

律師批評法官,應采取對司法形象和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損害最小的方式,首先窮盡法律手段,避免輕易訴諸大眾輿論或其他手段。

律師批評法官,應考慮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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