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錄像下的訊問策略簡析
?。玻埃埃赌辏吃拢罡呷嗣駲z察院在全國推行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并先后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試行)》、《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系統(tǒng)建設規(guī)范(試行)》等一系列文件,對于推動刑事證據(jù)制度科學化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皆具重要意義。當然,全程錄音錄像制度的實施也對習慣于傳統(tǒng)訊問模式的偵查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全程錄音錄像背景下職務犯罪訊問策略就顯得至為關鍵。筆者認為,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背景下,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初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切實端正司法理念 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一樣置身于鏡頭之中,一言一行都代表著偵查人員的形象和素質,同時決定著證據(jù)的效力。只有端正司法理念,才能夠“成于心,發(fā)于行”,在鏡頭前揮灑自如。 1.偵查人員應認識到錄音錄像的意義。首先,傳統(tǒng)的封閉審訊模式下經(jīng)??桃馐狗缸锵右扇烁械焦铝o援,缺乏對其人格的尊重。這種對立情緒下的審訊不僅難以奏效,而且不適當?shù)钠垓_、威脅和引誘手段容易為供述人日后翻供提供借口,埋下隱患。其次,傳統(tǒng)訊問筆錄難以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時的表情、動作、聲音等各個細節(jié),錄音錄像能起到證據(jù)固定和補強作用;另外,錄音錄像已固定了前期供述,可以對翻供在心理上形成一種約束;最后,借助于錄音錄像,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惡意污蔑就不攻自破。 2.偵查人員應轉換訊問心態(tài)。有的偵查人員習慣性地持有一種重打擊、輕保護的心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就應該配合查辦案件,他們的很多辯解、要求是“無理”的,是“認罪態(tài)度惡劣”的典型表現(xiàn)。偵查人員必須徹底擯棄這種陳舊的觀念,只有尊重犯罪嫌疑人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格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偵查人員就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不說話、不配合而在鏡頭前憤怒或者采取過激行為。反之能幫助犯罪嫌疑人認真分析利害關系,因勢利導并取得較好訊問效果。 二、準確把握審訊角色 訊問是訊問人員建立在一定的證據(jù)和經(jīng)驗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言詞發(fā)問,其最終目的就是要獲得犯罪嫌疑人關于犯罪的直接供述或者明白無誤的無罪辯解?,F(xiàn)代訴訟理念下,犯罪嫌疑人有權沉默,任何訊問不得違背自愿性原則,也不得對供述的真實性造成影響,訊問人員扮演的只能是一定限度內的“引導者”和“談判者”的角色。我國雖然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但從國際司法潮流和確保犯罪供述穩(wěn)定性的角度來說,訊問人員也應該把自己定位在“引導者”和“談判者”的角色上。 “引導者”的角色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耙粋€人當他認識到供述的后果比因為欺騙而持續(xù)的焦慮更令人向往的話,他會選擇自白(告訴案件真相)。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為供述的后果比與欺騙相隨的焦慮更糟糕的話,他會選擇繼續(xù)撒謊?!堡摚堡斃斫饬诉@一點,偵查人員就會在對犯罪嫌疑人心理施加影響上下功夫,從而使其內心傾向于供述,做好引導工作。 所謂“談判者”,就是要認識到每個人都是一個追求最大利益的理性人,同時又是刑事訴訟中的主體,有權處分其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訊問人員作為一方主體,代表國家打擊犯罪,保護無辜。犯罪嫌疑人作為另一方主體,總是用盡辦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刑事訴訟其實就是訊問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一場博弈。作為訊問人員,在訊問中應盡量利用道德攻勢,讓犯罪嫌疑人感覺到罪行上的可救贖性,并愿意在道德的催動下供述犯罪行為。我國當前實行起訴法定原則為主、起訴便宜原則為輔的公訴制度,對于舉棋不定的犯罪人,應該尊重其主體地位,與之進行及時、誠信的溝通談判,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減少對抗,節(jié)約資源。引導者和談判者的角色,會使訊問人員站在一個平等的角度對待犯罪嫌疑人,其方式方法會給犯罪嫌疑人一個受尊重的感覺,這種心態(tài)下作出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其自愿性和真實性都比較可靠,以后推翻供述的可能性也較小。 三、有效控制審訊氣氛 有效控制審訊氣氛是偵查人員“引導者”和“談判者”角色的必然要求。在初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從程序的啟動到程序的推進,從談話的時間、地點到談話的內容,偵查人員都起到一種主導作用,并有能力和義務控制審訊氣氛,把握局勢。這具體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偵查人員要保證訊問能夠順利進行而不至于冷場;面對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必須做好各種訊問策略的安排設定,確保訊問按照偵查人員主導的思路往前進行,雙方交流不至于中斷;二是偵查人員要確保通過審訊,從犯罪嫌疑人口中獲得最大的信息量,經(jīng)過對比分析,查證或者排除犯罪。如何有效控制審訊氣氛是一個方法多樣、因人而異的謀略技巧。盡管技巧可以千變萬化,但自信的神態(tài)與審訊布局的合理安排甚為關鍵。 所謂自信的神態(tài),主要表現(xiàn)在審訊人員的言語和舉止動作,比如堅定的語氣,不時的微笑,禮貌的動作。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和各種辯解,既不能一味信任,也不能一概排除,而是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證據(jù)情況以及各種社會生活經(jīng)驗進行判斷。通常犯罪嫌疑人面對訊問人員考慮最多的就是:“訊問人員掌握我犯罪的證據(jù)嗎”、“他們掌握我哪些證據(jù)”,通過自己與訊問人員的正面交鋒后做出判斷,然后決定自己下一步的策略。如果訊問人員在心態(tài)上的不堅定,勢必會影響神態(tài)上的表現(xiàn),比如詞不達意或者前后矛盾,甚至一句話的語氣有些不肯定,都會強化犯罪嫌疑人“他們不掌握證據(jù),只是在蒙我、騙我”的對抗心理,訊問人員的信心能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明確的信號,使其在揣摩訊問人員掌握的證據(jù)時傾向于相信訊問人員已經(jīng)獲取大量犯罪證據(jù),從而在心理上傾向于供述犯罪事實。 審訊布局包括審訊人員安排和審訊場所布置等內容,合理安排審訊布局必須充分考慮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響。在選擇訊問人員上,要堅持因事、因人而異原則,針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和不同復雜程度的案件,確定比較有把握的兩名或多名偵查人員參與審訊?!皩徲嵤冶仨氁R、干凈,沒有其他雜物,因為這些東西將分散被訊問者的注意力,破壞訊問的有效性”,2影響犯罪嫌疑人的思路。訊問室內訊問人員的位置與犯罪嫌疑人不宜太遠,那樣將會容易中斷和阻撓犯罪嫌疑人與審訊者的交流,“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得以一定程度上的放松,并存在不被抓住的僥幸?!堡摚长斠膊灰颂?,那樣會使犯罪嫌疑人壓力過大而產(chǎn)生自然的抵觸,使得審訊難以進行。 四、嚴格遵守審訊底限 相對于審訊技巧的靈活性,審訊底限是限制審訊人員審訊行為的規(guī)范,是法律和法理對偵查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它的標準是明確的,不允許審訊人員隨意發(fā)揮。一些法治發(fā)達國家衡量訊問手段是否合法,一般標準是根據(jù)違反真實性、自愿性以及違背社會公德的程度。筆者認為,在審訊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不”原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至于虛假供述、不超過合理限度。 1.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睂τ诮剐逃嵄乒?、變相體罰的行為目前共識都明確所獲取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證據(jù)使用,但對威脅、引誘和欺騙的手段的運用,應做一個寬泛的理解——必須是達到一定危害程度的威脅、引誘和欺騙才是法律限制的手段。因為無論是哪種訊問方法和技巧,都或多或少帶有一定的威脅、引誘或者欺騙性。如果一律嚴格禁止,勢必使訊問沒有存在意義,也不符合對效率價值的追求。國外大部分國家沒有完全禁止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的訊問手段,而只是從是否會危害供述的真實性及是否違背主體自愿性的角度加以衡量。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實回答的義務,所以,在法律層面上我國不存在違反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問題。即使是未來賦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權,自愿性也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衡量標準。因為無論是哪種訊問方式,只要不是犯罪嫌疑人自愿陳述的,任何方式的說服、勸告或者是威脅、欺騙、引誘對犯罪嫌疑人都是有壓力的,沒有任何人愿意作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如果說因為刑訊逼供是以侵害犯罪嫌疑人肉體的方式違反了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那么有什么理由證明諸如威脅、引誘和欺騙的精神打壓方式就沒有造成對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侵犯呢?所以,違反自愿性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衡量標準,而是要用真實性標準和合理性標準來具體衡量。 ?。玻恢劣谔摷俟┦?。也就是真實性原則。美國學者弗雷德·英博稱:“審訊人員在任何案件中,當懷疑特殊的哄騙方式是否允許時,可以實行這種方針,即對自己提出下列問題:‘我將要做什么?’或者:‘這會使無罪的人承認有罪嗎?’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審訊人員應該繼續(xù)去做打算做的事情,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審訊人員應該停止自己想做的事情或想說的話。這是審訊人員所遵循的唯一可理解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標準。”4無論是威脅、引誘還是欺騙,都必須嚴格按照這個標準進行審查,一旦感覺有可能導致不真實的供述,那么這種方法就是過度的,不能加以使用。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不是犯罪人,即使威脅的力度很大,由于他不是犯罪人,所以也不會作出和其他證據(jù)吻合的供述;對于訊問人員的引誘,由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一般來說他不會按照訊問人員的引誘順桿爬,換取一個從輕的處理,因為如果按照事實處理,他會無罪釋放,顯然他不會違心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至于單獨的欺騙,更難使一個對案情不了解的人完整地陳述出犯罪的細節(jié)。所以一般來說,只有內心清楚犯罪事實的真正犯罪人在力求尋找一種最好處理結果的心態(tài)下,才可能會對偵查人員的相關威脅、引誘、欺騙行為產(chǎn)生回應。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即使在法律限度內的威脅、引誘、欺騙,也有可能導致違反真實性的陳述,如果訊問人員過分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的手段,也有可能使有罪的人在記憶模糊時甚至是出于討好訊問人員的動機下承認沒有的犯罪事實,無罪的人則因為難以忍受過度的壓力而寧愿承認沒有的事情。這種沒有客觀性做基礎的證據(jù)同樣是不能使用的。 ?。常怀龊侠硐薅取R灿袑W者稱合理性原則。5因為是否導致虛假供述只是一個從結果判斷的標準,如何衡量虛假,還是要由合理限度來判斷。按照比較普遍的司法經(jīng)驗和社會經(jīng)驗判斷,采用某種方法容易導致虛假,它就不合理。一般的威脅、引誘、欺騙并不當然違反真實性原則,但是,即便是獲取了真實的口供,如果是以違反合理的限度獲取的,也難以找到法理上的正當性依據(jù)。在美國,扮成牧師欺騙教徒和扮成律師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都被認為是嚴重違反公共道德而對證據(jù)加以排除使用的,其行為“使社會震驚”,使法庭和社會“受到良心上的沖擊”,6這種行為一般是被社會大眾認為危害性極大,大到足以抵消人們對犯罪的憤慨。所以,我們也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限制那些嚴重破壞公共道德的行為,因為訊問人員畢竟是代表社會的正義角色,采用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缺乏法理正當性,且會使社會公眾對訊問人員失去信任,最終懷疑其執(zhí)法公正程度,其結果是得不償失。當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影響的案例來確立訊問手段的合理性標準,應該根據(jù)司法經(jīng)驗和社會經(jīng)驗盡快確立合理限度的標準,比如扮成律師騙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應該視為超出合理限度的范圍。 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一種明確的形式標準,訊問人員比較容易操作掌握;不至于虛假供述是一種實質結果,是證據(jù)客觀性的必然要求;不超過合理限度是把握供述真實性的操作標準,是形成于司法實踐和社會經(jīng)驗上的大眾標準。訊問人員只要確保不違反這三個標準中的任何一個標準,就不會導致訊問行為出現(xiàn)違法現(xiàn)象,不會導致證據(jù)效力遭到否定。 當然,沒有圍繞立案查證的扎實的證據(jù),就難以在審訊中掌握主動;沒有與審訊同時進行的查證工作,就難以迅速證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使供證有效結合查明事實。所以,在注重初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同樣不能忽略審訊前后的其他配合工作,才能夠真正使初次訊問達到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1Fred E inbauJohn E ReidJoseph P.Buckley.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s 3rd edition BaltimoreWilliams & Wilkins.1986.332. 23徐美君.偵查訊問程序正當性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198. 4弗雷德·英博.審訊與供述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2.276. 5龍宗智.威脅、引誘、欺騙的審訊是否違法J.法學,2000.(3):23. 6畢惜茜.偵查訊問策略運用的法律界限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4,(3):100. 編輯:王金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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