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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后,妻子提出房屋加名要求,丈夫董先生同意了。沒想到幾個月后,妻子卻提出離婚。董先生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自己贈與妻子的二分之一房產(chǎn)。近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董先生的訴訟請求。 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記結婚。結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資為董先生購買了一套位于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天通苑的一處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訴稱: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將雙方居住的房屋產(chǎn)權贈與她一半。董先生就將原本屬于他自己個人財產(chǎn)的房屋變更為自己和妻子范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誰知,在辦理產(chǎn)權登記后不到2個月后,妻子就向他提出離婚。在遭到董先生拒絕后,范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隨后開始分居。董先生認為,范女士和自己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為了達到分割自己個人房屋的目的,范女士才對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虛假承諾騙取自己的信任,誘使自己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將房屋產(chǎn)權贈與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這應當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因此,他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自己對范女士的房屋產(chǎn)權一半的贈與。 庭審中,被告范女士辯稱:原告董先生所述的不是事實。董先生和自己的贈與是合法自愿的,董先生是因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惡化后,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的訴訟的。范女士認為,董先生此舉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希望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變更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額,被告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雙方達成的《贈與合同》已履行完畢。該《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現(xiàn)在原告主張被告欺詐,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因此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誤解,而原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及后果等事宜理應知曉,原告所述存在重大誤解一節(jié)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贈與合同》顯失公平一節(jié),因原、被告是夫妻關系,訴爭房屋雖是以原告名義婚前購買,但有部分銀行按揭是在原告與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償還的,因此訴爭房屋變更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各占50%份額的結果,并不構成顯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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