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合同中是否已經(jīng)結合交易的特點、背景并基于通常的判斷,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或爭議進行了充分的預見,以維護委托人利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6.3.3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或合同中明示或隱含的管轄等條款,是否有利于維護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便于委托人行使權利;
6. 3.4合同條款的設置是否便于交易、便于追究違約責任r并適合合同各方的實際情況。
6.4對權益明確性的審查
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以避免當事人因權利義務不明而喪失權益或?qū)е聯(lián)p失。此類審查包括可識別性、可衡量性,主要包括:
6. 4.1履行內(nèi)容范圍是否明確、具體,以及是否可以識別、衡量質(zhì)量并可以履行;
6.4.2各階段應履行的內(nèi)容、先后順序、時限等約定是否明確、具體,相關的權利義務歸屬是否明確5
6.4.3 自行處理爭議的程序中,時限、工作內(nèi)容、責任方是否明確、具體,需要選擇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已經(jīng)明確、有效;
6.4.4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以及違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是否具備可識別性、可衡量性;
6.4.5合同如有附件,其內(nèi)容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合同正文沖突,以及合同中是否已規(guī)定沖突解釋順序。
6.5對合同嚴謹性的審查
律師應在審查合同時,注意來稿是否由于邏輯思維的嚴謹性不足而導致權益無法保護。主要包括:
6. 5.1對于具體權利義務的列舉,是否由于嚴謹性不足而存在產(chǎn)生較大爭議的可能性,或合同中未對這種可能的情況約定判斷標準和解決方法;
6.5.2是否存在由于術語或關鍵詞不統(tǒng)一而造成的條款沖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響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6.5.3對于合同中約定禁止的行為,是否具有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類似的缺乏相應條款配合的合同條款;
6. 5.4對于篇幅較長的合同,或內(nèi)容較為復雜的合同,應注意某些概念會由于使用場合的不同而發(fā)生內(nèi)涵及外延的變化,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權利義務變化。
6.6對表述精確性的審查
律師在審查中應關注由于文字表述不當而對權利義務的影響,但在常規(guī)性審查中,對于不規(guī)范的表述方法只要不影響權利義務性質(zhì),可根據(jù)需要決定是否逐一列明。
主要包括:
6. 6.1 對于合同條款的表述,是否存在嚴重影響交易目的實現(xiàn)或合同履行的語言歧義,即同一語句存在不同的語意解釋方式;
6.6.2在合同條款的表述語句中,履行義務的主體、內(nèi)容、對象是否明確,代詞的指代關系是否明確,或通過合同前后條款是否足以確定;
6.6.3合同條款中所使用的語法及標點符號是否規(guī)范、準確,是否容易因語法或標點符號不規(guī)范、不準確造成權利義務無法判斷或不明確;
6.6.4合同中的術語、特定用語、對于同一事物的表述方式,在不同的條款中是否完全一致;
6.6.5不同層級條款序號的使用是否符合規(guī)范或習慣,各層序號是否連貫并顯示出明確的層級,以及頁碼是否連貫。
第7條 專項合同審查時應另行注意的內(nèi)容
7.1律師承辦專項合同審查業(yè)務,以單項服務的方式為委托人提供合同審查服務時,除前述工作內(nèi)容外,應根據(jù)審查的目的、交易的性質(zhì)、特點,以及雙方當事人所設定的初步交易條件,通過更為深入、細致、嚴謹?shù)墓ぷ鳚M足委托人的審查需求。
7.2除依照前述項目控制審查質(zhì)量外,律師可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或項目內(nèi)容的需要從事如下工作:
7.2.1根據(jù)委托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應背景資料,判斷標的性質(zhì)、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條款能否最大限度實現(xiàn)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7.2.2審查相對人主體資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確保委托人的交易安全,并審查委托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風險;
7.2.3如果項目情況需要且委托人同意,律師應當對交易相關內(nèi)容展開深入的盡職調(diào)查和全面的法律調(diào)研,以了解項目的真實情況及法律環(huán)境;
7.2.4當委托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允許時,合同條款是否已經(jīng)通過對生效時間、履行階段等控制,達到分散風險、掌握主動的目的。
7.3在提交專項合同審查工作成果時,應以更為正式的方式對項目情況進行說明,出具的審查結論更應嚴謹并有更為詳細的法律依據(jù)。
對于專項合同審查結論,律師可以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改進建議,以供委托人決策或項目談判時參考。建議的詳盡程度按委托合同的約定,但相關建議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職業(yè)操守的要求,不得建議委托人從事違法或有違誠信原則、社會責任的行為。
第8條 制作審查意見的原則
8.1 任何情況下,律師所提交的審查意見必須是觀點明確、文字通順、法律依據(jù)充分的正式結論,不應留有法律或表述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應存在任何不符合審查
要求的情況。
8.2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以適當?shù)姆绞教嵝盐腥寺蓭煹膶彶橐庖妰H對來稿負責、供委托人參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事務及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把握。
8.3提交審查工作成果時,律師應對于審查的范圍、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內(nèi)容等履行附隨的告知義務,防止委托人因誤解或理解錯誤而造成不利影響。
特別是對于應由委托人自行決策或?qū)彶榈膬?nèi)容,應當明確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審查時間非常緊迫,應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時間較緊,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見。
8.4律師所提交的合同審查意見應當符合執(zhí)業(yè)規(guī)范及職業(yè)操守,對來稿中存在的問題應客觀、文明地加以評述而不應貶低。同時,如有法律方面以外的意見,不應以合同審查意見的方式提供。
第9條 合同審查成果的提交
9.1委托人的來稿對提交工作成果方式?jīng)]有具體要求的,對于紙質(zhì)文檔可以直接在來稿的復印件上手寫審查意見,對于電子文檔可以直接在來稿的副本上以批注或不同顏色字體制作審查意見。
9.2對于篇幅較長的合同,或者關系較為復雜的合同、影響比較重大的合同,以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專門的審查意見的合同,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提供來稿中在利益傾向性、法律風險程度、委托人利益保護、條款嚴謹程度等方面的總體性審查評述意見,并指明合同是否有效、必須修改或關注的條款、某些條款法律后果等,以便于委托人決策或調(diào)整。
9.3如委托人有明確的要求,或者律師認為在防范委托人交易風險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方面確有必要,應以法律意見書或獨立的合同審查意見的方式提交合同審查工作成果。以此類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9. 3.1來稿及其他輔助資料的名稱、份數(shù)、內(nèi)容,以及提交的時間;
9.3.2委托人(必要時注明經(jīng)辦人)對背景情況的介紹;
9.3.3委托人對于合同審查的具體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時限要求;
9.3.4簡要的律師工作程序,以及審查等工作內(nèi)容;
9.3.5各部分合同條款的具體審查意見,包括相應的法律依據(jù); 1
9.3.6需要額外加以說明的情況;
9.3.7總結性的評述或結論。
9.4如有必要,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當保有委托人簽收的依據(jù)。在提交工作成果后,律師應主動關注委托人的反饋,以便發(fā)現(xiàn)工作中的問題、積累工作經(jīng)驗,便于工作質(zhì)量的不斷改進與提高。
9.5律師對于完成合同審查任務所產(chǎn)生的合同來稿、附屬資料、委托人的指示及提交的審查成果等應完整保留,以便工作經(jīng)驗的積累及事后查驗。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保管業(yè)務檔案。
9.6律師應盡可能關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質(zhì)量及委托人的采納情況,通過收集反饋意見不斷提高對于合同的理解和審查能力,增加審查意見對于委托人的實用性和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