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扶貧
開發(fā)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扶貧資金是國家為改善貧困地區(qū)生產和生活條件,提高貧困人口生活質量和綜合素質,支持貧困地區(qū)發(fā)展經濟和社會事業(yè)而設
立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的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含以工代賑資金、老區(qū)發(fā)展資金、少數民族發(fā)展資金和
項目管理費,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貧的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四條 中央安排我省的財政扶貧資金。
第五條 省級財政扶貧資金由省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根據扶貧開發(fā)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財力狀況逐年增加。
第六條 市(州)、縣(市)要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努力增加扶貧資金支出預算。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用于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重點貧困鄉(xiāng)(鎮(zhèn))、村以及省政府確定的老區(qū)鄉(xiāng)(鎮(zhèn))、少
數民族地區(qū),以貧困鄉(xiāng)(鎮(zhèn))、村、貧困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的對象,其中:用于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市)的資金比例不得低
于80%,堅持集中投入,整村推進。
第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支持解決農村人口溫飽問題和幫助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相關項目。具體包括:
(一)鄉(xiāng)(鎮(zhèn))、村道路(含橋、涵)、基本農田,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飲水、貧困農戶改水、改廁、改灶、建
牲畜欄、建沼氣池和異地移民扶貧開發(fā)項目等基礎設施建設。
?。ǘ┌l(fā)展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和開展科技扶貧,重點支持優(yōu)良品種的引進、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與培訓、相關排灌和交通設施等公共性、公益性
項目。
?。ㄈ┌l(fā)展農村基礎教育和公共衛(wèi)生事業(yè),資助貧困農民子女入學、貧困農民醫(yī)療統(tǒng)籌,支持貧困鄉(xiāng)(鎮(zhèn))、村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建設。
?。ㄋ模┴毨мr民勞務技能和扶貧政策及扶貧業(yè)務培訓。(五)以工代賑資金使用范圍按照鄂政辦發(fā)〔2004〕49號文件執(zhí)行。
第九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ㄒ唬┬姓聵I(yè)機構的開支和人員經費;
?。ǘ└鞣N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yè)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職工住宅;
?。ㄎ澹┱块T的經濟實體;
?。浹a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ò耍┵徺I交通及通訊工具;
(九)小額信貸及其他形式的有償使用;
(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ㄊ唬┢渌c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規(guī)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管理
第十條 財政扶貧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
?。ㄒ唬┮罁囊蛩匕ǎ恨r村貧困人口(A)、農民人均純收入(B)、人均地方財力(C)、人均生產總值(D),所占權重依次為5∶3∶1∶1,上述指標
以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ǘ┵Y金分配計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為應分配某縣(市)扶貧資金數, M為全省扶貧資金總數;
A=某縣(市)貧困人口數÷全省貧困人口總數;
B=(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某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與各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差之和;
C=(全省人均財政收入-某縣(市)人均財政收入)÷全省人均財政收入與各縣(市)人均財政收入差之和;
D=(全省人均生產總值-某縣(市)人均生產總值)÷全省貧困縣(市)人均生產總值與各縣(市)人均生產總值差之和。
?。ㄈ┦≌磕暝谪斦鲐氋Y金中單列一定數量資金,按扶貧工作績效進行激勵性分配,即根據各地上年度扶貧開發(fā)工作成果和扶貧資金使
用管理成效,確定應分配給各縣(市)的扶貧資金數額。測算分配以上年度扶貧開發(fā)工作考評、檢查結果等作為依據。
?。ㄋ模┮怨ごc資金的分配,按照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的有關規(guī)定,應主要考慮貧困地區(qū)基礎設施因素以及項目前期工作因素,對基礎設施條件差、
項目前期工作扎實的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市)予以傾斜。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資金由省發(fā)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民宗委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其他財政扶貧資金由省財政廳商省扶貧辦、
省民宗委和省發(fā)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分別報省政府審定后及時將資金分配計劃切塊下達到縣(市)。
第十二條 縣(市)級扶貧工作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省下達到縣(市)的財政扶貧資金切塊安排計劃,分別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財政扶貧資金
落實到項目的安排計劃,經縣(市)政府批準后以縣(市)政府的名義分別報省、市(州)扶貧工作相關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由縣(市)扶貧工作相關
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按照省扶貧工作相關部門下達的扶貧資金切塊安排計劃和各縣(市)政府上報備案的財政扶貧資金項目,主要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達項目單位;零星項目由省財政廳委托各縣(市)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
確保設立專帳,
達項目,??顚S?。要處理好項目建設與加快財政扶貧資金國庫集中支付進度的關系,確保財政扶貧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根據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工作績效進行分配,其中:80%用于縣(市)級,20%用于省、市(州)級扶貧開
發(fā)過程中扶貧規(guī)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等,不得用于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開支內容。各市(州)、縣(市)和各有關部門不得再從中央和省級
財政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省、市(州)、縣(市)可根據扶貧開發(fā)工作需要,從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中按不超過1。5%的標準提取項目管理費,所提項
目管理費主要用于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的專項審查。
第十六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及扶持項目的安排實行公示制度,提高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廣泛接受群眾監(jiān)督。省、市(州)
、縣(市)要將財政扶貧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資金分配辦法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縣(市)要將年度扶貧項目資金的安排情況,在項目實施的鄉(xiāng)(鎮(zhèn))
、村所在地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單位、建設內容、建設地點、投資規(guī)模及財政扶持資金數額、完成時間、責任人等。鄉(xiāng)(
鎮(zhèn))、村要在政務公開欄上公布項目實施情況及結果。
第十七條 財政扶貧資金的使用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按時編報會計報表,做好年度決算,由縣(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逐級上報省財
政廳。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要根據扶貧開發(fā)的總體規(guī)劃,整合資金存量,按照資金渠道不變、使用投向不變、統(tǒng)籌捆綁使用的原則,分年度編制扶貧項目計劃
,建立扶貧項目庫,實施項目管理。各地申報扶貧項目要從項目庫中選擇,同一項目不得重復安排資金。申報的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財政扶貧項目在各級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各級財政、扶貧辦、發(fā)展改革委(計委)、民宗委等部門在項目選取、實施、
檢查、驗收等各環(huán)節(jié),要明確責任,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確保扶貧項目效益達到預期目標。
第二十條 財政扶貧項目的選擇,要實行群眾參與、民主決策的辦法。安排到村的項目以村為單位先由村委會提出項目預選方案,再由村民
代表選擇表決后上報。縣(市)扶貧工作相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扶貧資金切塊計劃安排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對農民脫貧的輕重緩急、扶貧資金
使用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和新階段扶貧開發(fā)的要求,實行自下而上的逐級審查篩選制度,組織項目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組織專業(yè)
技術人員對擬扶持的項目進行論證考察,逐項審批。未經評審的項目不得上報,論證材料超過有效時限的要重新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已建成的扶貧項目,由縣(市)扶貧工作相關部門組織財政、項目所在地負責人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
行總結和績效評價。總結評價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項目建設的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效益等,項目竣工驗收的結論,項
目建成后的實際狀況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對照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扶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jiān)理制和政府采購制度。凡符合招投標要求的項目,要嚴格按規(guī)定實行招投標。凡具備條
件的項目要實行投資業(yè)主制、運行公司制、科技承包制和聯(lián)結農戶合同制。項目實施要簽定責任狀,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項目主要設備、材料等
物資要實行政府采購。主要單項工程施工要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jiān)理單位進行監(jiān)理。
第六章 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和獎懲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扶貧工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扶貧
資金進行審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互通情況,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分配實行激勵制度。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中按績效分配的資金,用于激勵扶貧工作績效突出、資金使用管理好的
縣(市)。
第二十五條 對各種違法或違規(guī)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要按規(guī)定處理。
對騙取、套取、貪污財政扶貧資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如數追回扶貧資金,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紀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對構成違
法犯罪行為的責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揮霍、浪費、擠占、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數繳回扶貧資金,主管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
要視情節(jié)輕重由紀檢、監(jiān)察或司法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對挪用財政扶貧資金平衡預算,以及無故滯留延緩下?lián)苜Y金的,要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財政在
年度決算中如數扣款,并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紀處理。對其他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要視情況依紀依法予以處理。財政追回和抵扣的違紀資金全
部用于扶貧。
第二十六條 凡未按本辦法要求實行扶貧項目管理責任制、資金撥付國庫集中支付、招投標制、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
的責任。
對項目實施中出現(xiàn)的責任事故,按項目管理責任狀的規(guī)定,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對故意隱瞞違紀問題的,應加重處理。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紀問題隱瞞不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辦法按財政部財農字〔2004〕5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各市(州)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
、省發(fā)展改革委、省民宗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