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茜 WANG QIAN 立案庭副庭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律碩士 沈俊翔 SHEN JUNXIANG 立案庭 二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案例編寫人 王茜 沈俊翔 案例獎項 2023年度優(yōu)秀案例分析二等獎 裁判要旨 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應參照適用勞動關系處理,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由接受勞務方即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遭受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若提供勞務者的損害系第三人侵權行為所致,用工單位在對提供勞務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該第三人追償。 關鍵詞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雇主責任 勞務糾紛 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公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訴人)王某某訴稱 2019年1月起,王某某受雇于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在機場區(qū)域從事綠化帶保潔工作。2021年7月11日,王某某在機場從事日常保潔工作過程中,踏到路上電信井蓋,因該井蓋未固定而掉落受傷。后王某某被送醫(yī)院救治。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賠償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萬余元(以下幣種相同)。 被告(上訴人)工程公司辯稱 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認可王某某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但是其掉落井蓋的具體原因無法核實,也無法確認王某某對事故發(fā)生是否也有一定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工程公司此前已經(jīng)墊付了部分醫(yī)藥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等費用。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1月起 王某某受雇于工程公司在機場區(qū)域從事綠化帶保潔工作。 2021年7月11日16時30分左右 王某某在機場從事日常保潔工作過程中,踏到路上的電信井蓋而受傷,工友沈某某趕過來將王某某救起,報告了公司主管丁某某,丁某某趕到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并將王某某送醫(yī)院救治,工程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等。 2022年12月9日 經(jīng)鑒定,王某某左腕部等處因故受傷,后遺左腕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誤工120-15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60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1 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某某162,313.73元; 2 駁回王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工程公司不服,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工程公司應對王某某的受害損失承擔補充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并其有權向電信井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追償。 工程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工程公司與王某某對雙方屬于勞務關系均無異議,兩者間應屬于個人與非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此類勞務關系既不同于個人與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也不同于個人與非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更不同于個人與非個人之間建立的承攬關系。實踐中,個人與非個人建立勞務關系的,通常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方面與勞動關系相似,僅是因為相關主體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才將雙方的法律關系界定為勞務關系。 如本案被上訴人王某某,其于2019年1月起受雇于工程公司,在機場區(qū)域從事綠化帶保潔工作,受雇時王某某已經(jīng)59歲,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顯然不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適格的勞動者。工程公司對王某某進行管理、按時發(fā)放報酬,且王某某的工作內容也屬于工程公司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故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工程公司應是王某某廣義上的用人單位。這一勞務關系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存在顯著區(qū)別。在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處于優(yōu)勢地位,并從個人提供的勞務中獲得較為顯著的商業(yè)利益。而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所建立的,且往往接受勞務的個人是直接享受勞務成果而非獲得商業(yè)利益。 鑒于《民法典》對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建立勞務關系的,個人因提供勞務而受傷的歸責原則并未做出規(guī)定,故僅能參照適用最為接近的法律關系來確定相應的歸責原則。如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更為接近勞動關系,故不宜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應參照勞動關系,即由用人單位適用無過錯原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在正常提供勞務的時間和場所,因提供勞務而受傷,工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雖然適用法律錯誤,但是最終判決工程公司向王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誤,應予維持。工程公司上訴認為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其承擔補充責任,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是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因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建立的并非是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購買工傷保險來分散用工風險。在此前提下,如確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提供勞務一方受到損害的,應當允許用人單位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向第三人追償,這樣既可以兼顧和平衡勞務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勞務市場的有序發(fā)展,同時也符合立法的本意。因此,若工程公司認為王某某的受傷確因第三人侵權所造成,可以在承擔本案的相應賠償責任之后,另行向第三人追償。 案例注解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是如何認定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二是若確因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的,用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之后,是否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p> 01 適法分歧: 非個人勞務關系中的歸責原則 立法現(xiàn)狀:非個人勞務關系中歸責原則的法律缺位 我國《民法典》出臺實施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以及2020年修訂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所確定的歸責原則不再適用。目前,審理此類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jù)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但該條文僅規(guī)定了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歸責原則,對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歸責原則未予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產(chǎn)生較大爭議,出現(xiàn)適法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近年,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將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勞務關系后,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矛盾更為突出,亟待解決。 路徑選擇: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歸責原則的主要觀點 司法實踐中,在審理此類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時,主要有以下三類審理思路: 1.參照承攬關系處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若個人為用工單位提供臨時性勞動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雙方構成承攬關系,則可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一方面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該觀點將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進行了混同,兩者無論是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工作方式和成果形式、風險承擔的劃分、人身關系的隸屬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另一方面從社會效果的角度,若參照適用承攬關系處理,對提供勞務者一方的司法保護力度甚至弱于個人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這樣既不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合法權益,又不利于勞務市場的長期發(fā)展。 2.參照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參照適用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具體為,用工單位應承擔選任、監(jiān)督、安全保障等法律責任,提供勞務者也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故兩者應根據(j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一審法院適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即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用工單位在勞務活動中忽視對提供勞務者的管理、保護,致使案涉事故的發(fā)生,用工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參照勞動關系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以參照勞動關系處理,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具體為,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因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若提供勞務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以減輕或免除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 裁判路徑: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歸責原則的邏輯論證 筆者認為,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存在空白的情況下,結合論證立法目的、最為接近的法律關系、當事人權益平衡和社會價值引導等方面,確定審理此類非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即贊同觀點三,具體理由如下: 1.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立法目的系用于規(guī)范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諸如家庭雇傭保姆、小時工、家庭教師等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并非要改變雇主責任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1]同時,結合文義解釋,該法條適用范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是與“非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相區(qū)別的。兩者若不做任何區(qū)分,簡單統(tǒng)一適用相同的歸責原則,與立法機構制定并出臺該法條的初衷并不相符。 2.最為接近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與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最為接近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兩類法律關系:一是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二是非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本案中,案涉事故發(fā)生前,王某某受雇于工程公司,在機場區(qū)域從事綠化帶保潔工作長達2年半有余,有著固定的工作時間、地點與內容,工作內容也是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屬于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及盈利性業(yè)務活動。同時,王某某服從于工程公司的工作管理與安排,雙方之間有一定的人身隸屬關系。總體而言,雙方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方面均與勞動關系相似。而相較于家政服務、家庭裝修等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兩者在接受勞務一方的主體地位、工作管理模式、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明顯差異,不宜進行類推適用。綜上,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參照勞動關系處理更為合適。 3.當事人權益平衡 第一,在經(jīng)濟利益方面。 不同于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雇傭提供勞務者的目的,多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以及盈利性業(yè)務活動,用工單位從中獲得較為顯著的商業(yè)利益。同時,用工單位不具有為提供勞務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亦不用考慮福利待遇等問題。因此,相較于勞動關系,公司在勞務關系中的用人成本更低,客觀上是擴大了其經(jīng)濟利益。故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會出現(xiàn)用工單位在享受較大經(jīng)濟利益的同時,因提供勞務者無法舉證證明單位存在過錯,不承擔任何經(jīng)濟賠償責任,而由本就弱勢一方的提供勞務者個人承擔了所有不利后果,對提供勞務者一方顯著不公平。 第二,在訴訟能力方面。 一般來說,受限于認知水平、法律意識、經(jīng)濟條件等其他客觀情況,提供勞務一方普遍和用工單位在訴訟能力上存在較大差距。同時,工作內容、時間地點、用工模式均為用工單位統(tǒng)一安排與管理,故提供勞務一方在證據(jù)獲取的方面也較為受限。若簡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則不利于平衡雙方之間的合法權益,并且致使提供勞務者個人的維權難度過大、成本過高。 4.社會價值引導 對用工單位而言,相較于個人雇主,其理應具備更為健全的規(guī)章制度、管理模式和風險防范水平,在工作中有對提供勞務者進行指揮、監(jiān)督、管理職責。因此,法律對用工單位的工作條件與安全保障提出較高的要求,并無不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可以對用工單位進一步規(guī)范用工形式、完善勞務保護措施等起到的價值導向作用。[2] 對勞動力市場而言,相較于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的用工成本更低。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會進一步降低了其用工成本與賠償風險,可能會對許多企業(yè)的用工方式與路徑選擇產(chǎn)生錯誤的價值引導作用,從而對現(xiàn)有社會用工體系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造成沖擊,不利于規(guī)范勞動市場的有序發(fā)展。[3]例如,用工單位出于追求經(jīng)濟利益以及規(guī)避責任等目的,避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轉而采用勞務用工的方式。既不利于對提供勞務者的相應權益保障,也不符合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要求。 02 法益平衡: 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追償權的邏輯論證 在勞動關系中,為職工投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用人單位未投保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其工傷賠償責任亦是法定責任,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享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M瑫r,《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因第三人侵權而遭受侵害,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承擔相應責任后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但該法條對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是否具有追償權,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 因此,對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是否具有追償權的認定應當參照勞動關系還是個人之間勞務關系處理,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此類情形下應參照適用個人之間勞務關系,即用工單位享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唧w理由如下: 勞務關系中不適用雙重賠付 不同于勞動關系中職工可以依據(jù)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的不同請求權基礎,而主張雙重賠付規(guī)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尚未覆蓋提供勞務者在履職過程中自身遭受損害的情形。因此,在非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遭受侵害后有權通過侵權責任向用工單位或者實際侵權人進行權利主張,但不能主張雙重賠付。 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平衡 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一是為工傷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二是為用人單位分散由工傷事故所帶來的用工風險。[4]若不給予用工單位追償權,在提供勞務者受傷確系因第三人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情況下,而提供勞務者僅選擇向用工單位而非第三人進行主張,則會存在明顯的權益失衡。 具體為,第一,由于用工單位承擔的是無過錯賠償責任,且難以通過工傷保險制度來分散經(jīng)濟賠償風險,可能面臨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第二,由于提供勞務者不能主張雙重賠付,因用工單位已向提供勞務者進行相關賠付,并且用工單位無法向實際侵權人追償,致使實際侵權人逃避了法律后果的承擔;第三,若單方過于加大用工單位的用工風險,則在個案中表面上似乎保護了提供勞務者的相關權益,但卻使得此類人員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而此類人員又有就業(yè)的現(xiàn)實需求。 勞務市場的有序發(fā)展 共同維護勞務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勞務市場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前提,也是進一步營造健康有序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保障。本案的具體處理,一方面,在非個人勞務關系中將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為在勞務市場中居于弱勢地位一方的廣大勞務群體提供了堅強的保障。另一方面,對不能依靠工傷保險來分散用工風險的用工單位,給予其向實際侵權人追償?shù)臋嗬?,兼顧平衡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我國勞務市場的長期發(fā)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03 本案引申: 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制度完善思考 在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雇主責任被修訂刪除之后,對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以及用工單位在承擔相應責任后是否有追償?shù)臋嗬恼J定,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較多法律適用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 立法填補:明確非個人之間勞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 筆者認為,可以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進行部分修訂,具體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非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蓖瑫r,保留該法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享有對實際侵權人的追償權予以明確。 規(guī)范市場:加強商業(yè)保險與勞務市場的有效銜接 非個人勞務關系中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且現(xiàn)行工傷保險制度未對勞務關系進行覆蓋。因此,可以將團體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的規(guī)范引入勞務市場,在用工成本并未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可以為用工單位分散賠償風險。同時,也可以為在勞務市場中居于弱勢地位的提供勞務者及時獲得相應賠償,提供一定的制度和經(jīng)濟保障。 注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8頁。 [2]參見侯衛(wèi)清、王韶婧:《類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二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20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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