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日,魏某駕駛豫RMTXXX牽引車將豫RKXXX掛車牽引至某地,掛車與牽引車分離,掛車違規(guī)停放在路邊,后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掛車發(fā)生碰撞,李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主要責任,魏某負次要責任。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掛車未投保保險?,F(xiàn)李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魏某、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60841.56元。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惫蕦τ谠娴膿p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對于超出交強險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時,牽引車雖未與掛車直接相連,但掛車本身沒有獨立動力系統(tǒng),其系由牽引車牽引至事故發(fā)生地,且從掛車運動到停止的過程來看,掛車的違停狀態(tài)與牽引車的牽引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且本案也系因案涉掛車未按規(guī)定停放,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即牽引車的牽引行為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及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判決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牽引車與掛車分離時,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牽引車投保的交強險承擔責任問題 交強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人身保障,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和公益屬性。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規(guī)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掛車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掛車本身無法單獨在道路上行使,考慮到立法精神、交強險的公益屬性和掛車的特殊性,因此,無論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否與牽引車分離,牽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牽引車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在什么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根據(jù)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審查確定賠償義務人。因為掛車由于自身不具備動力系統(tǒng),無法單獨在道路上行使,只有和牽引車連接在一起時才能上路行駛,因此掛車不可能憑空單獨發(fā)生交通事故。牽引車與掛車分離時,只有當掛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與牽引車之間的牽引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和“過錯”兩個要件時,比如本案中,由于牽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違章停放掛車才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即牽引車的牽引行為對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及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牽引車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才承擔賠償責任。 反之,如果牽引車已經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其與掛車單獨停放發(fā)生的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且在事故中沒有過錯,則牽引車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無需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此時,應由侵權人或掛車的所有人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來 源:新野法院 供 稿:姚 烽 審 核:趙傳保、李會軍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