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guī)定了異議登記制度——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異議登記作為一種臨時性的救濟途徑,其設立的目的主要是提醒善意第三人,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實踐中,異議登記申請相對較少,而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及其申請主體、申請材料和注銷等都相對較為復雜,本文結合實務對其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并進行了相應的思考。 異議登記的理解 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都屬于不動產權利救濟途徑,但更正登記的程序較長,舉證需要一定的時間,真實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的爭議難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因此法律創(chuàng)設了異議登記,作為真實權利人的臨時救濟途徑。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后,登記機構經審查將異議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異議登記有效期內,應當告知申請?zhí)幏值怯浀牡谌瞬粍赢a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但是這種保護具有臨時性的特點,只有在其期限內提起訴訟并向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異議登記才繼續(xù)有效。若登記簿錯誤經法院或有權部門確認屬實,申請人可進一步申請更正登記,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權益。 異議登記的適用 異議登記的時效和注銷 作者單位:江蘇省無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中國不動產》2024年第3期 i自然全媒體 編輯:高榮唱 梁楠(實習) 初審:鄭雪蕾 審定:李軍晶 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官微觀點 僅供參考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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