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出資人 | 房屋登記 | 司法實踐 |
結(jié) 婚 前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 |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 出資方子女名下 |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xù)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nèi)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chǎn)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
另一方子女名下 |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chǎn),非登記方有權(quán)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
雙方子女名下
| 應(yīng)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chǎn)權(quán)。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jīng)]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
雙方父母均出資 |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 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yīng)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 房子屬于夫妻公共財產(chǎn);應(yīng)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yīng)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
結(jié) 婚 后
|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 房屋屬于個人財產(chǎn);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chǎn),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chǎn)應(yīng)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 房屋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 房屋應(yīng)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
雙方父母出資 |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該不動產(chǎn)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 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