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來一起看看~ 1 工資為零,只交社保? 怎么做賬?怎么報稅? 舉個例子: 小松每月的應發(fā)工資為10000元,2023年6月、7月的工資公司拖到8月份才發(fā)放,但是6月、7月的社保是正常繳納的。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該怎么做賬?個稅如何申報?假設小松每月的社保繳納情況如圖: 一、賬務處理 2023年6、7月份每月的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000 2、計提單位部分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2526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2526 3、繳納社保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526 其他應收款(個人部分社保)—小松1040 貸:銀行存款 3566 8月份發(fā)放6.7月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00 貸:銀行存款 17920 其他應收款(個人部分社保)—2080 如果8月份以后的工資都正常發(fā)放的話,按照正常每月的賬務處理做就可以了。 二、個稅申報 在填寫申報表的時候,本期收入填寫為0,個人部分的社保正常填寫即可。如圖所示: 2 補發(fā)工資會影響個稅嗎? 不一定。要分為兩種情況來看。 一、年內補發(fā) 這種情況下對個稅是沒有影響的。因為自2019年新個稅法實施以后,工資薪金屬于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改為按年計算,按月預扣預繳了。 還是上述的例子,小松每月應發(fā)工資數為10000元,全年的應發(fā)工資是12萬元,即便6、7月份的工資8月份才發(fā)放,但是由于年底前已經補發(fā)完成,后期工資也是正常發(fā)放,那么小松2023年全年的應發(fā)工資就是12萬元,應交的個稅=(120000-60000-1040*12)*3%=1425.6元。 (注:假設無公積金和專項附加扣除) 在小松收入和社保保持不變的情況下,2023年和2024年兩年的個稅額應該是一致的。 二、跨年補發(fā) 這種情況下是會影響個稅的。因為個人所得稅計算的減除費用和其他扣除項目都是不能跨年使用的,而個人所得稅稅款所屬期是以實際發(fā)放的時間為準。 上述案例中,如果小松的11、12月的工資1月份才發(fā)放,那么實際上小松2023年只發(fā)放了10個月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小松2023年應交的個稅=(100000-60000-1040*12)*3%=825.6元。 (注:假設無公積金和專項附加扣除) 盡管從數值看,小松2023年的個稅比正常情況下少交了一部分,但是如果2024年的工資正常發(fā)放的話,就會造成2024年發(fā)放14個月的工資,相應的小松2024年應交的個稅=(140000-60000-1040*12)*3%=2025.6元。 3 申報個稅時,申報表工資總額比對有異常怎么辦? 千萬別忽視! 工資總額對比異常也不能說就一定存在問題,有合理的原因,由它們引起的申報表差異是有據可依的,只要企業(yè)能提供合理解釋,就沒有問題! 一、申報表工資總額比對,怎么比對的? 1、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 企業(yè)所得稅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2、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中的全年累計收入額 一、兩者差異的原因有哪些? 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 (1)計提了年終獎 企業(yè)當年預提的年終獎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發(fā)放的, 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但個稅是實際發(fā)放時(次年)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拖延了員工的工資 企業(yè)賬面上計提了員工的工資,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發(fā)放,個稅在次年實際發(fā)放時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資薪金支出 比如,企業(yè)偽造了工資發(fā)放明細表虛列成本以及工資薪金的核算范圍不正確等 (2)少申報工資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員工發(fā)放了工資,但未申報個稅,或者按照較低的收入申報個稅 b.企業(yè)多數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常年處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過報銷形式發(fā)放 C.部分員工現金發(fā)放工資,不申報個稅 d.年收入未超過6萬的員工,認為可以不申報個稅 4 關于工資薪金的幾個小問題 1、計提了工資就要申報繳納個稅嗎? 答:不需要。只有發(fā)放工資薪金的時候才需要扣繳申報個稅,因為工資薪金的個稅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而不是“權責發(fā)生制”。 2、計提了的工資還沒有實際發(fā)放,是不是不允許稅前扣除? 答:不是的,只要是次年匯繳之前發(fā)放完畢,就允許在工資薪金發(fā)生年度稅前扣除。 3、計提的工資薪金,是不是一定允許稅前扣除了? 答:不是的。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稅前扣除: (1)實際發(fā)生; (2)合理的工資薪金; (3)匯繳之前必須支付了的; (4)遵循相關性原則,比如與任職有關。 4、企業(yè)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不可以按照工資薪金來稅前扣除? 答:不一定,若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若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5、企業(yè)發(fā)放職工的按照工資薪金,若是企業(yè)沒有扣繳個稅,企業(yè)有何責任和風險? 答:有的。若是支付方沒有給履行扣繳義務,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支付給員工的所得一定屬于工資薪金嗎? 答:不一定的。比如企業(yè)因辭退員工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10萬元,屬于辭退福利,不屬于工資薪金。 本文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籌學堂整理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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