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熙:《朱瑞熙文集(全八冊)》第六冊 學術論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 宋朝的休假制度 宋朝的休假制度,涉及當時的職官制度、軍事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社會風俗等,它既是當時官僚政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當時社會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 宋朝凡由官府按照“令式”規(guī)定的假期,一概稱為“式假”[1]。管理“式假”的官署,在宋神宗元豐官制改革前,一是祠部:宋真宗規(guī)定,祠部郎中和員外郎所管全年節(jié)假日共100天,其中包括旬休日36天[2]。二是鴻臚寺: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十二月下詔,凡鴻臚寺所管式假,并令太常禮院行遣[3]。元豐改制后,鴻臚寺不再經管“式假”之事,完全由祠部負責,全年節(jié)假日共76天[4]。 各社會群體因職業(yè)的不同,諸如官員、胥吏、軍隊、學生、編配囚徒、丁夫等享有不同的假期,其具體情況論述如下。 一、官員的休假制度 官員的休假,大致分為公假和私假兩大類。公假有節(jié)假、旬假、國忌假、外官上任假、唱名后假、朝假,還有特殊情況給假等。私假有婚嫁假、喪假、病假、探親假、私忌假等。 1.官員的公假 第一,官員的節(jié)假。北宋初年,官員的節(jié)假有歲節(jié)(元旦)、寒食、冬至各七日,修務各五日。圣節(jié)、上元、中元各三日,休務各一日。春社、秋社、上巳、重午(端午)、重陽、立春、人日、中和節(jié)、春分、立夏、三伏、立秋、七夕、秋分、授衣、立冬,各假一日,不休務。夏至、臘日,各假三日,不休務。諸大祀,皆假一日,不休務。這里的“假”日是指在京的官員免予朝參,“休務”是指各級官署停止辦公。此后,宋朝“或因舊制,或增建慶節(jié)、旬日賜沐,皆令休務者,并著于令”[5]。宋真宗時,規(guī)定每年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皇帝均不坐殿,即在京官員免予朝參,亦即放朝假。元日、冬至、寒食仍各放假七日,誕圣節(jié)、元夕等放假皆依舊。新增了天慶節(jié)、先天節(jié)、降圣節(jié),各放假五日;天祺節(jié)、天貺節(jié)各放假一日[6]。大中祥符元年(即景德五年,1008年)建天慶節(jié)和天禎(天祺)節(jié)、天貺節(jié),五年(1012年)建先天節(jié)和降圣節(jié),規(guī)定各休假五日。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二月,因西夏主元昊率兵侵擾西北部邊境,下詔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三司,自今大節(jié)、大忌給假一日,其他小節(jié)等“并赴后股奏事”[7]。規(guī)定中央最高官署減少假期。直到慶歷五年(1045年)六月,因“西兵解嚴”,才重新恢復天慶、天祺、天貺、先天、降圣五個節(jié)日的“休務”制度[8]。慶歷六年十二月,規(guī)定三元節(jié)即上元、中元、下元以及夏至、臘日“自今并休務”[9]。原來每逢夏至和臘日官員只放三天朝假,且休務,官員真正享受了假期。嘉祐三年(1058年),御史中丞包拯上疏說:冬至、年節(jié)、寒食前后各假一日(按:應為三日),皇帝雖不御殿,即令二府、百司入衙“視事如?!?。若皇帝“行幸”或舉辦燕宴,第二天官員“歇泊”,而“不遇休務者,更不別為假日;或觀書、閱禮物之類,毋得早歸私第”。宋仁宗依奏[10]。據龐元英記載,“冬至假七日,前后各三日,宰相宅引,百司厘務。初,包拯為三司使,上言每節(jié)假七日,廢事頗多,請今后只給假五日,自此始也”。龐元英所說包拯提議減少節(jié)假,是包拯任御史中丞之日,不是任三司使時。經過包拯的提議,冬至的假期減為五日[11]。到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年),祠部重定官員休假制度,元日、寒食、冬至,各七日;天慶節(jié)、上元節(jié)、同天圣節(jié)、夏至、先天節(jié)、中元節(jié)、下元節(jié)、降圣節(jié)、臘日,各三日;立春、人日、中和節(jié)、春分、春社、清明、上巳、天祺節(jié)、立夏、端午、天貺節(jié)、初伏、中伏、立秋、七夕、末伏、秋社、秋分、授衣、重陽、立秋,各一日。另有大忌十五日、小忌四日。對于皇帝而言,每逢天慶、夏至、先天、中元、下元、降圣、臘日,皆在前、后一天坐后殿辦公,當天不坐。每逢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七夕、秋分、授衣、立冬、大忌,前一日,也坐后殿。其余假日,皆不坐,因為“百司休務焉”[12]。以上節(jié)假,加上旬假(每月三日,全年三十六日),全年共124天。這些假日實際都只是免除上朝,并不全部“休務”。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新定十一月五日為天應節(jié),依照天祺、天貺節(jié)先例,作休務假一日[13]。 南宋初期,因為戰(zhàn)亂,官員的節(jié)假實際被取消,凡遇節(jié)假,“百司”官員“皆入局治事”[14]。高宗紹興初年以后,隨著政局逐漸穩(wěn)定,節(jié)假開始轉入正常。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王十朋在殿試策的《論休假札子》中指出,現今“邊事未靖”,正是“君臣相與有為,日不暇給”之時。但朝廷仍然遵循“平時故事”,“假故稍多”,因此“有妨機務”。他要求宋高宗除照?!拔疵髯?,日晏而退”外,到“放假故之日,宜常御便殿,不拘早晚,引見宰執(zhí)、侍從、臺諫、群臣,賜以從容訪問時務,事有可采,即時施行”。同時,要求命令“朝廷”“不可似常時作假,宰執(zhí)日入朝堂,百僚各任其職”?!笆鼛资聞詹粡U,共致中興”[15]。在官員的各類假日中,節(jié)假所占比重最大,王十朋提議減少假日,當然首先是要節(jié)假首當其沖,歸入減少之列。宋孝宗時,羅願針對當時下詔全國增加中秋節(jié)的假期,上疏提出,御史臺掌管將每月坐朝和百司入局的情況報告宰執(zhí),稱為“月報”。從月報看,官員們“一月之中,休暇多者殆居其半,少者亦十余日”。國家的大事,諸如“四時孟享,侍從以上有扈從之勞,則為之休務可也?!币酝皣胰⒅畷r,上下燕安,亦有天祺、天貺之屬以文太平,歷世承平,循而不敢廢”。但是,自從“艱難以來,臣民日思淬勵,何暇相從于娛樂之事,而獨為休告于官府,失其實矣”。同時,“國家法度在有司者,關報截會,比前代為密。休暇既多,則遠方之人常困于守待,而事亦因循失時,有不振之弊”。所以,他建議明詔“有司”,“取承平以來一時以慶事名節(jié)者,存其名勿廢,而使百司得治事如常日”,以便集中精力“恢崇祖宗之功業(yè)”。待到“天下復平”,然后“復舉舊令為休暇如承平時”[16]。羅愿的建議是否獲準,現不得而知。到宋寧宗時,據這時的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假寧格”規(guī)定,節(jié)假中,元日、寒食、冬至,共五日,前、后各二日。圣節(jié)、天慶節(jié)、開基節(jié)、先天節(jié)、降圣節(jié)、三元、夏至、臘日,共三日,前、后各一日。天祺、天貺節(jié)、二社、土(上)巳、重午、三伏、中秋、重陽、人日、中和、七夕、授衣、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一日。該法典“假寧令”還規(guī)定:“諸假皆休務。人日、中和、七夕、授衣、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單忌日,并不休務。天慶、開基、先天、降圣、三元、夏至、臘前后日,準此?!?sup>[17]與北宋時期相比,南宋官員的節(jié)假減少較多,主要是元日、寒食、冬至各由七日減為五日。元日、寒食、冬至的假期,共七日時,規(guī)定前、后各三日;共五日時,規(guī)定前、后各二日。如北宋時的“假寧格”規(guī)定,清明節(jié)前二日為寒食節(jié);寒食節(jié)前、后各放假三日,共七日[18]。這樣,清明節(jié)正在寒食節(jié)的后二日,清明節(jié)的假日恰納入寒食節(jié)的假期內。元日、寒食、冬至雖減為各五日,但官員實際皆享受全部假期。據《嘉泰事類》規(guī)定,該三大節(jié)各假五日,“諸假皆體務”[19]。 在皇帝登殿視事(辦公)的日子,有關官員必須上朝,參見皇帝。比如宋神宗元豐改制后,實行官員“六參”制度。六參,又稱“望參”,即每逢一日、五日在京大小職事官和不厘務官,“趁赴望參”。這些官員“不得連三次請假”[20]。朝廷下令免予官員朝參,稱“放朝假”。放朝假的日子,有時官署停止辦公,官員休息;有時官署照常辦公,官員不能休息。如上述宋寧宗慶元間制定的《慶元條法事類》,規(guī)定天慶節(jié)休朝假三天,實際情況是此時臨安府已不像北宋開封府那樣,宮觀連續(xù)齋醮數日,而是“未嘗舉行,亦無休假”。而外地各州府長官至時必定率員前赴天慶觀朝拜,“遂休務,至有前、后各一日”。降圣、天祺、天貺諸節(jié)的慶祝和官員放假情況大致也如此[21]。 第二,官員的國忌假。宋朝的國忌,是指由朝廷特定的本朝先帝、先后逝世紀念日。國忌分為大忌和小忌兩種。宋太祖建國之初,即建隆元年(960年)三月,追尊僖祖(即趙朓,太祖和太宗的高祖)以下四廟,規(guī)定僖祖十二月七日忌,其妻文懿皇后(崔氏)六月十七日忌;順祖(即趙璉,太祖和太宗的曾祖)正月二十五日忌,其妻惠明皇后(桑氏)五月二十一日忌;翼祖(即趙敬,太祖和太宗之祖父)四月十二日忌,其妻簡穆皇后(劉氏)十月二十日忌;宣祖(即趙弘殷;太祖和太宗之父)七月二十六日忌。其中以宣祖為大忌,其余皆為小忌。建隆二年,宋太祖和太宗之母杜太后逝世,次年五月,下詔以其六月二日忌日為大忌[22]。自此以后,凡皇帝和皇后死后,皆由新皇帝將其忌辰立為大忌。有時,一次增加四名已故皇后的忌辰為大忌。如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一次下詔將孝惠(太祖賀皇后)、孝章(太祖宋皇后)、淑德(太宗尹皇后)、章懷(真宗潘皇后)四后的忌日“依大忌例”加以紀念,實際皆立為大忌。隨著時間的推移,宋朝也實行廢忌。如宋真宗時一度罷宣祖大忌。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廢罷僖祖和文懿皇后的忌日;神宗元豐八年(1085年),廢罷順祖和惠明皇后的忌日。但至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又恢復僖祖和文懿皇后的忌辰,稍前還恢復翼祖和簡恭皇后、簡穆皇后的忌日。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國忌共有四小忌、十五大忌,四小忌為順祖、翼祖、惠明皇后、簡穆皇后,十五大忌為宣祖、太祖、太宗、真宗、仁宗、英宗、昭憲、孝明、明德、懿德、元徳、章穆、章憲、明肅、章懿皇后[23]。此外,國忌還有雙忌和單忌之分,單忌是一天只有一位先帝或先后的忌辰,雙忌則同一天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先帝或先后的忌辰。如昭憲皇后、淑德皇后、懿節(jié)皇后的忌日同在六月初二日,僖祖和慈圣光獻皇后(仁宗的曹皇后)的忌日同在十月二十日[24]。 宋太祖初次立國忌,規(guī)定凡逢其日,“禁樂,廢務,群臣詣佛寺行香修齋”。逢大忌,中書門下的官員全部參加紀念活動;逢小忌,輪派一名官員去佛寺燒香修齋?!疤煜轮莞姳O(jiān)亦如之”。同時,規(guī)定大忌之前一日,皇帝不坐殿視事?!白院筇?、太宗忌,亦援此例,累朝因之”[25]。這說明大忌前一天,皇帝不坐殿視事,在京官員即放朝假。到忌日那天,各官署休務,官員去佛寺燒香后即可回家。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要求樞密使、副使,三司使、副使,翰林學士、樞密直學士等遇大忌,隨中書門下一起去佛寺燒香[26]。宋仁宗時,逢真宗、莊懿皇太后的忌日,往往前后三天到二天皇帝不視事,實際是放在京官員七天到五天的朝假[27]。宋神宗元豐六年(1083年),下詔規(guī)定大忌日,六曹諸司“不得假執(zhí)政官早岀,諸司官不得隨岀”[28],要求各司官吏照常上班。 南宋時,可能因國忌日益增多,出現了逢雙忌、單忌不同的休假方法。按照規(guī)定,在京文武百官只在雙忌放假,因為燒香跪拜的禮數很多,待全部儀式結束,時間已晚;單忌僅三省官員“歸休”,其余“百司坐曹決獄,與常日亡異”[29]。宋孝宗時,羅愿上疏要求減少官員假期,如雙忌日,百官“不過行香一時之頃,退而入局,蓋未害也”[30]。實際上建議取消雙忌百官休假的規(guī)定。 第三,官員的旬假。宋朝沿襲前代,實行官員旬假制度。宋太祖開寶九年(976年),開始規(guī)定每遇旬假,皇帝不登殿視事,賜百官休沐一天[31]。所謂旬假,是每十天中休息一天,一般放在每旬之末。史稱“每旬唯以晦日休務”,即每月的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或二十九日(小月)休假[32]。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二月,因西夏主元昊反叛,邊防緊張,下詔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三司,自今逢大節(jié)、大忌給假一日,其余小節(jié)、旬休“并赴后殿奏事”[33]。這就是說命令百官暫停旬假。同年六月,翰林學士丁度上疏提出為了安定人心,“請休務如故,無使外夷窺朝廷淺深”,乃決定恢復旬假[34]。宋高宗建炎初年,因戰(zhàn)事頻繁,凡遇旬休和其他假日,百官照常入局治事。稍后,改為每月最后一天休務。至紹興元年(1131年),下令朝廷各司每旬仍休息一天,但其他假期依舊停放[35]。宋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節(jié)假”中規(guī)定,每旬放假一天[36]。 第四,外官的上任假。宋朝沿襲唐制,外官上任規(guī)定期限,“限滿不赴者”有罰[37]。官員接受新的差遣后,有一定的假期休息,然后赴新任。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正月,下詔京朝官“厘務于外者,受詔后給假一月浣濯,所在州府以赴上日聞,違者有罪”[38]。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十二月,又下詔京朝官被差任知州、通判、知軍、監(jiān)縣場及監(jiān)臨物務者,在差遣確定后,“不得更赴朝參”,即不得繼續(xù)在京城逗留,“限五日朝辭”。除去路途上的時間,再與一個月的假期。如果到任超假三天以上,“別具聞奏”[39],即朝廷將依法加以懲罰。 第五,法官給假。宋朝有些官員因職務特殊,平日公事繁忙,每逢假日,只得照常辦公,或者另外補假。如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因審刑院案牘較多,遇到天慶、乾元等五節(jié),僅三天暫停奏申大辟公案;其他公案,僅在這五節(jié)的當天“住奏”[40]。宋哲宗時,戶部遇到假日,還派少數官吏去審理杖以下的一些案件[41]。又如曾任開封府判官的曹修古曾寫《六月清心堂睡起》詩云:“天府鞫囚三節(jié)日?!弊⒃疲骸靶薰懦鯙殚_封府判官,凡在京百官正、冬、寒食皆休務,惟判官刑獄倍多,不得休。”[42]推想假日不休的官員當有補假的辦法。 第六,特殊給假。在特殊情況下,朝廷也臨時給官員休假。如宋真宗在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二月,從亳州回京城,特賜隨駕“東封西祀”的文武官員休沐假三日[43]。宋仁宗次子趙昕在慶歷元年(1041年)病死,仁宗停止視朝五日,表示哀悼[44]。慶歷六年(1046年)三月,在御試完畢,公布錄取進士、諸科名單后,下詔“依宴后一日例,放歇泊假一日,前、后殿不坐,永為定式”[45]。同年四月,仁宗赴金明池,并刈麥和各處游宴,下詔第二天“并放歇泊沐務假,并后殿不坐,永為定式”[46]。皇帝不坐殿辦公,有關官員即放朝假,且可“歇泊”一天。南宋時,在御試唱名后,也給有關考試的官員放歇泊假三天[47]。 2.官員的私假 宋朝官員的私假名目很多,也形成一定的制度。同時,官員的大部分私假實際享受公假的待遇。 第一,官員的婚嫁假。據《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官員自身結婚,朝廷規(guī)定給假九日。官員的期親(如親兄弟、姊妹、侄子、叔父等)結婚,給假五日;大功親(如孫、堂姊妹、堂兄弟等)婚嫁,給假三日;小功親(如堂侄、堂孫、堂姑等)婚嫁,給假二日;細麻親(如堂侄孫、曾孫、玄孫等)婚嫁,給假一日[48]。對于有些官員的婚嫁假,因其職務繁忙,朝廷另有規(guī)定。如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規(guī)定大理寺斷官“婚姻亦假三日”[49]。 第二,官員的喪葬假。宋朝提倡孝道。宋初法律規(guī)定,人們如聞父母喪或周親尊長、大功以下尊長喪而“匿不舉哀者”,將受到嚴懲[50]。對于官員,自然更要求嚴格遵行。文官遇父母亡故,一般都要解除官職,持服三年(實際為二十七個月)。武官遭父母喪,宋初照例不解除官職,也沒有給假的日限。至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開始規(guī)定,武臣遇父母喪,卒哭(即死后第一百天)后,便允許朝參[51]。實際上,規(guī)定三司副使以上及班行使臣,遭父母亡故,都給假一百天[52]。嘉祐四年(1059年),由于武臣普遍“不持喪”,這種情況引起了朝廷大臣們的注意,于是經過兩制和臺諫官的商議,決定閣門祗候、內殿崇班以上持服,供奉官以下不必持服[53]。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年),又下詔命武臣丁憂者,現任管軍處或擔任路分總管、鈐轄、都監(jiān)、知州縣城關使、縣尉、都監(jiān)、寨主、監(jiān)押、同巡檢、巡檢駐泊、巡防駐泊及管押綱運大使臣等,皆不解除官職(其中系沿邊任職和押綱者,給假十五日),一律給假一百天。此外,原來不應解除官職而自愿解除官職行服者,除沿邊任職者須奏申朝廷待批外,一概準許[54]。宋孝宗時,“吏部選法”規(guī)定,小使臣遭喪不解除官職,給“式假”一百天。內侍官丁憂時,也如此給假。不過,這時又補充規(guī)定,凡小使臣中蔭補子弟、取應宗室,武舉出身人,捧香、戚里、宗室女夫等“諸色補官”人,“皆合遵三年之制”[55]。宋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規(guī)定,“武臣丁憂,不解官”,給假一百日;其中正在“緣邊任使”、“押綱”者,給假十五日。一般“非在職”的文官遭喪,按親等給假:期親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緦麻七日,降而服絕三日;其中“無服之殤”(指未滿八歲而夭折,無喪服之禮),期親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下葬時,期親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緦麻一日。除服(脫去喪服,不再守孝)時,期親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緦麻一日。一般在職的文官遭喪:期親給假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緦麻三日,降而服絕、無服之殤一日。遭本宗及同居無服親之喪,給假一日?!岸n不解官”時,至大祥(父母喪后二十五月的祭名)和小祥(父母喪后十三月的祭名)七日,禫(父母喪后二十七月的祭名,從此免除喪服)五日,卒哭(父母喪后一百天)三日,朔、望各一日[56]。 對于有些職務忙碌的官員,朝廷在喪假方面有特殊的規(guī)定。如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規(guī)定,在京城的場、務、坊的監(jiān)官,遇期親喪給假五日,聞哀二日;遇大功或小功喪,給假三日,聞哀一日;遇緦麻親喪,給假一日[57]。 有關官員的喪葬假,還有一些具體的規(guī)定,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一)“諸遭喪給假,以遭喪日為始;聞喪者,以聞喪者為始?!币?guī)定了喪假起始的日期。又規(guī)定“聞喪”給假比“遭喪”減少三分之一。(二)在沿邊任職而“遇軍期者”,不給祥、禫、卒哭、朔望假。(三)凡喪、葬在他處者,在職官不準離任;如欲奔赴或護喪,如能在自己婚嫁中還假者,允許離任。“非在職人”,仍加給路程假[58]。 第三,官員的私忌假。宋太祖開寶九年(976年)規(guī)定,“應常參官及內殿起居職官等,自今刺史、郎中、將軍以上,遇私忌請準式假一日”[59]。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下詔“文、武官私忌并給假一日”,“忌前之夕、聽還私第”[60]。擴大至所有官員遇私忌,都給假一日。仁宗慶歷初,因西北邊境戰(zhàn)事吃緊,暫停在朝宰執(zhí)等私忌假,至慶歷五年(1045年)六月才依舊[61]。“私忌”一般是指官員親生父母的忌日。宋神宗“元豐令”規(guī)定:“諸私忌給假一日,逮事祖父母者準此。”“逮”指“及”,即“謂生而及見祖父母者也”[62]。到宋寧宗時,更明確規(guī)定私忌是指祖父母和父母的忌日,祖父母內還包括“逮事曾、高同”[63]。 第四,官員的病假。宋朝官員請病假,法律上稱“尋醫(yī)”。官員申請尋醫(yī),必須找兩名同級現任官員擔保,保證其“別無規(guī)避”,所在官署驗實保明,奏申朝廷。在任的官員尋醫(yī),實際上給予病假一百天。滿一百天后,如繼續(xù)請假,所在官署“勘驗”確“無規(guī)避”,即準許離任,然后申報原來差舉的官署。其中通判、路分都監(jiān)以上,要具奏聽旨。暫時沒有差遣的寄祿官,則申報御史臺。官員在赴闕或赴任、請假、離任等途中患病后痊愈,經所在州衙自陳驗實,發(fā)給公憑,申報原任官署。如病假滿一百天,或者已經痊愈,而續(xù)假累計達二百天以上,則申報在京所屬官署。官員犯贓而裝病尋醫(yī)者,依照“詐疾病有所避律”加罪兩等,監(jiān)司和郡守“徇情故縱者”與之同罪[64]。 第五,官員的探親等假。現任官員遇父母患病、病危而請?zhí)接H假,應離任“省視”者,由所屬官署査明,除去路程外,給假最多不超過一個月。離任后,申報吏部。如遇“急難”或搬家,須離任者,也査實確“無規(guī)避”,保明申報吏部[65]。 除上述有關官員的公假和私假的許多具體規(guī)定以外,還有一些較為重要的規(guī)定。諸如(一)按照宋高宗紹興六年(1136年)二月敕的規(guī)定,凡官員以三年為任者,允許每任請假兩個月;以兩年為任者,允許每任請假一個月。超假時間的俸祿、職田租米之類,一概停發(fā);如違,以貪贓論處。(二)“考課令”規(guī)定,“諸準格令給假(謂應給而非乞假者),其月、日理為在任。”表明凡官員在“式假”以外所請之假,在考課時不計入其任職時間內[66]。(三)官員請事假或延長假期,要事先向主管官署或吏部遞呈札子,寫明請假或展期的理由[67]。 二、軍隊和學校的休假制度 1.軍隊的休假制度 軍隊的休假,也形成一定的制度。如宋寧宗時,《嘉泰事類》“軍防格”規(guī)定,每遇寒食節(jié),“諸軍住教三日”;遇中元節(jié),“諸軍住教一日”[68]。 2.學校的休假制度 學校的休假制度,從北宋到南宋逐步嚴格。宋仁宗慶歷二年(1042年),在整頓國子監(jiān)的過程中,天章閣侍講、史館檢討王洙上疏指出,當時國子監(jiān)“殊無國子肄習之法,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讀者”。建議凡在本監(jiān)聽讀的生徒在授業(yè)的學官處“親書到歷。如遇私故岀入,或疾告歸寧,并于判監(jiān)官處具狀乞假,候回日,于名簿開記請假日數。若滿一周年已上,不來參假者,除落名籍”[69]。表明允許國子生連請一年的長假,但如果超過一年而又不來國子監(jiān)銷假,即予除名。慶歷四年(1044年),正式設置太學。至宋徽宗時,太學生有病得向所在的齋請假,稱“齋假”;因故暫時不能上學,應請“長假”[70]。一次元夕節(jié),太學生廉布等“告假”后才能“出游”,至第二天黎明返回[71]。太學的外學生如晚上不回學住宿,須請“宿假”,不然不敢在外住宿[72]。南宋時,太學依舊實行太學生請長假,扣除回鄉(xiāng)的路程,超過一年者,必予除籍的規(guī)定[73]。但在宋高宗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權相秦檜病死以前,太學生請假制度較為松弛,太學生在學“聽讀日少,在告日多”,即使請長假延長到三年也無人禁止。到紹興二十六年七月,才實行太學生“請長假滿百日之人,并依條檢舉填缺”的辦法,即由別的學生填補他的名額[74]。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進一步規(guī)定“諸請長假,已填缺而參假者,候有缺撥入”[75]。允許被取消名額的原太學生再等候缺額入學。 南宋太學和武學還放節(jié)假。上巳,太學放假一日,武學三日;清明,太學放假三日,武學一日。對上述“兩學暇日”,南宋學者周密也覺得“殊不可曉”[76]。 至于各地州學,同樣也有一定的請假制度。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制訂的京兆府(治今陜西西安)“小學規(guī)”規(guī)定:“應生徒依府學規(guī),歲時給假,各有日限。如妄求假告及請假違限,并關報本家尊屬,仍依例行罰”。宋徽宗時,“學制甚嚴”,蔡州州學的學生七八人在“黃昏潛出游,中夕乃還”,他們“未嘗謁告,不敢外宿”[77]。 三、其他人員的休假制度 宋朝其他人員的休假制度,主要是編配囚徒和服役丁夫以及一般的“工作”人員等休假的規(guī)定。 宋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假寧令”規(guī)定:“諸配流、編管、羈管移鄉(xiāng)人,在道聞祖父母、父母喪及隨行家屬有疾,或死若產者,申所在官司,量事給住程假?!?sup>[78]允許被判配流、編管、羈管而移鄉(xiāng)的人(主要是官員),在路途中得悉祖父母、父母亡故,或者隨行家屬患病、亡故、生產,申報所在官署,酌情給予“住程假”。同書“假寧格”規(guī)定,“流囚居作”者,每旬給假一日,元日和寒食、冬至各給假三日[79]。 對于服役的丁夫,宋朝官府也給予一定的休假時間。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下詔“諸煎鹽井役夫,遇天慶等四節(jié)并給假”[80]。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六月,因大熱,特“給在京工役假三日”[81]。紹圣四年(1097年)六月,哲宗親自批示:“為暑熱,應在京工役去處,并放假三日”[82]。宋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規(guī)定,凡“役丁夫”,元日、寒食、冬至、臘日各放假一日[83]。 對于從事一般“工作”的工匠,也定期給假。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始“詔諸處錢監(jiān)鑄匠,每旬停作一日;愿作者,聽之”[84]。規(guī)定各官辦的錢監(jiān)鑄匠每旬休假一天,如不愿休假,也允許。宋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規(guī)定,“工作”人每逢元日、寒食、冬至三大節(jié)各休假三日,逢圣節(jié)、每旬、請衣、請糧、請大禮賞各休假一日[85]。 對于佛、道教的童行、行者以及賜紫衣者,宋朝規(guī)定了請假的條件和期限。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頒布的詔書規(guī)定:“道士童行,不由課試而披戴者,自今五年內不得離宮觀?!北仨殱M五年后,才準許請假往外。同時,又規(guī)定“特賜紫衣者”,三年以內不準“妄托假故外出”,即使“求省親者”,也“計程給假”[86]。顯示獲賜紫衣的僧人和道士請?zhí)接H假,要按來回路程給予一定的假期。寧宗時,《慶元條法事類》“道釋令”規(guī)定:僧人和道士“因特賜及圣節(jié)、非因試經而度未滿五年,紫衣或師號求(未?)滿三年者”,“不得判憑行游”。行游者離開本州界,扣除路上的時間,規(guī)定給90天行游假;如行游至千里以外,給半年假[87]。 本文刊載于《學術月刊》1999年第5期。 注 釋 [1]《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2]脫脫:《宋史》卷163《職官三》,中華書局1985年版。 [3]《宋會要輯稿》職官25,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龐元英:《文昌雜錄》卷1,叢書集成初編本。 [5]《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6]脫脫:《宋史》卷163《職官三》,中華書局1985年版。 [7]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26,中華書局1985年版。 [8]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56,中華書局1985年版。 [9]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59,中華書局1985年版。 [10]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78,中華書局1985年版。 [11]龐元英:《文昌雜錄》卷3,叢書集成初編本。 [12]龐元英:《文昌雜錄》卷1,叢書集成初編本。 [13]《宋會要輯稿》禮57,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14]《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15]王十朋: 《梅溪王先生文集·廷試策并奏議》卷3。 [16]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195《戒佚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17]《慶元條法事類》卷11《給假》中國書店1990年影印本。 [18]陳元靚:《歲時廣記〉卷15《寒食上》,叢書集成初編本。 [19]陳元靚:《歲時廣記》卷16《寒食下》,卷38《冬至》,叢書集成初編本。。 [20]趙昇:《朝野類要》卷1《班朝》,知不足齋叢書本。 [21]洪邁:《容齋五筆》卷1《天慶諸節(jié)》,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22]《宋會要輯稿》禮42,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23]《宋會要輯稿》禮42,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陸游:《老學庵筆記》卷10,中華書局1979年版。 [24]《宋會要輯稿》禮42,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25]王栐:《燕翼詒謀錄》卷2,中華書局1981年版。 [26]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62,中華書局1985年版。 [27]《宋會要輯稿》禮42,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28]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335,中華書局1985年版;龐元英:《文昌雜錄》卷4,叢書集成初編本。 [29]《容齋隨筆》卷3《國忌休務》;王栐:《燕翼詒謀錄》卷2,中華書局1981年版。 [30]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195《戒佚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 [31]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7,中華書局1985年版;《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32]《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33]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26,中華書局1985年版。 [34]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27,中華書局1985年版。 [35]《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85影印本;《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41,中華書局1956版。 [36]《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37]竇儀等:《宋刑統》卷9《職制律》,中華書局1984年點校本。 [38]王栐:《燕翼詒謀錄》卷3《外官給吿浣濯》,中華書局1981年版。 [39]《宋會要輯稿》儀制9,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0]《宋會要輯稿》職官15,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02,中華書局1985年版。 [41]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77,中華書局1985年版。 [42](明)周瑛等:《興化府志》卷4《吏記》,清同治十年刻本。 [43]《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4]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31,慶歷元年三月庚戌朔,中華書局1985年版。 [45]《宋會要輯稿》選舉8,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6]《宋會要輯稿》職官60,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47]周必大:《文忠集》卷7《次韻陳叔晉舍人殿試筆記》,四庫全書文淵閣影印本。 [48]《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49]《宋會要輯稿》職官24,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50]竇儀等;《宋刑統》卷10《職制律·匿哀》。 [51]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09,中華書局1985年版。 [52]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77,中華書局1985年版。 [53]范鎮(zhèn):《東齋記事》卷2,中華書局1980年版。 [54]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70,中華書局1985年版。 [55]《宋會要輯稿》禮36,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56]《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57]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89,中華書局1985年版。 [58]《慶元條法事類》卷11《給假》。 [59]《宋會要輯稿》儀制13,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7,中華書局1985年版。 [60]《宋會要輯稿》儀制13,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7,中華書局1985年版。 [61]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59,中華書局1985年版。 [62]《文昌雜錄》卷5。 [63]《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64]《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尋醫(yī)侍養(yǎng)、給假》。 [65]《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尋醫(yī)侍養(yǎng)、給假》。 [66]《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67]方逢辰:《蛟峰文集》卷1《乞假札子》、《抵家乞寬假一月》,四庫全書文淵閣影印本。 [68]陳元靚:《歲時廣記》卷11、卷30《中元下》,叢書集成初編本。 [69]《宋會要輯稿》崇儒1,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70]《宋會要輯稿》選舉4、選舉16,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71]洪邁:《夷堅乙志》卷15《京師酒肆》,中華書局1981年版。 [72]《夷堅丁志》卷11《蔡河秀才九》。 [73]《宋會要輯稿》選舉4、選舉16。 [74]《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64、卷173。 [75]《宋會要輯稿》崇儒3。 [76]周密:《癸辛雜識后集·兩學暇日》,中華書局1988年版。 [77]《夷堅丙志》卷13《蔡州禳災》。 [78]《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卷75《編配流役》。 [79]《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80]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81,中華書局1985年版。 [81]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29,中華書局1985年版。 [82]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89,中華書局1985年版。 [83]《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84]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67,中華書局1985年版。 [85]《慶元條法事類》卷11《職制門八·給假》。 [86]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89;《宋會要輯稿》道釋1,中華書局1957年影印本。 [87]《慶元條法事類》卷51《道釋門二·行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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