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426 (圖源網(wǎng)絡 侵刪) 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我們發(fā)現(xiàn)簽訂類似的“陰陽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稅,實際上潛藏巨大法律風險:(1)從賣方角度看,用于辦理權屬過戶的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雙方私下約定的合同更具有對外效力,這就給了不誠信者可乘之機,像本案而言,賣家將房屋產(chǎn)權轉讓給買家后,買家以價低的合同作為交易憑據(jù),拒絕按事前商議的高房價支付房款或是支付后再要求歸還?,F(xiàn)實中,法院因某些原因無法認定合同效力的情況下,采用在產(chǎn)權交易部門過戶登記備案的低價合同而判決賣方敗訴的案例時有出現(xiàn)。(2)從買方的角度講,雖然少交了一些稅費,但如果該房屋再次進行交易,由于登記備案的購入價遠遠低于實際成交價,在計算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作為計稅依據(jù)的增值額比實際增值額大很多,“陰陽合同”“省錢”變“費錢”。(3)因為房屋管理部門是基于買賣雙方簽訂其指定的制式合同,才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由于陰陽合同的行為被認定指定合同無效,買賣行為很可能會因此而失效,最終導致過戶行為被撤銷。(4)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另外,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偷稅數(shù)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就構成偷稅罪。因此,簽訂“陰陽合同”不僅要被處罰款,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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