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請注明來源。 建設工程典型案例要旨68 工程價款利息支付標準 01、無約定時利息計算標準---按照的同期同計息類貸款利率——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太原市龍城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關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問題。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與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有明確約定,其未按約履行合同,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向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中心認為其不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未進行明確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海市基礎工程集團主張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3倍計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02、銀行貸款利息按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朔州市佰藝日盛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繁峙縣鑫茂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佰藝日盛公司主張按照銀行貸款利息計算損失,年利率按6.4%計,計算時間自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鑫茂公司認為利率計算有誤。利率應按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據(jù)此規(guī)定,本院認為,利息應為:248,786.47元1,601,408.39×(6.15%×143+6%×98+5.75%×71+5.5%×48+5.25%×59+5%×59+4.75%×616)÷365。
03、當事人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利息低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承包人主張利率標準過低的,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關于違約金的調整規(guī)則,要求調整增加至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04、雙方在《確認書》中約定,在發(fā)包人逾期付款3個月期限內(nèi)適用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工程款利息,但對逾期付款超過3個月后的利息計算標準未作約定?!洞_認書》是雙方在工程驗收合格后經(jīng)協(xié)商對工程款結算和房屋交付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雖僅明確約定逾期付款3個月期限內(nèi)的利息計算標準,但《確認書》亦約定,如未按期履行,應以未付工程款10%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產(chǎn)生的全部損失。該約定表明,承包人對發(fā)包人在違反《確認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時保留向對方索賠的權利。根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發(fā)包人違約事實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和利益平衡因素,認定發(fā)包人在逾期付款超過3個月后仍未付清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計息。發(fā)包人主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既不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05、融港僑公司與天山實業(yè)公司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天山實業(yè)公司應按約定支付墊資利息。但如果上述兩份協(xié)議約定“補償款”總額680萬元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則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據(jù)此,墊資款的利息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而不應遵從當事人的約定。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雙方約定的“補償款”總額680萬元較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高出235萬元,該高出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06、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約定過高的,法院有自由裁量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泰斗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銀信公司的咨詢意見,案涉工程實體造價金額為274523575.23元,扣除3%的質保金以及已付款138205261.54元,泰斗公司尚欠一建公司工程款128082606.43元。根據(jù)一建公司與泰斗公司雙方簽字蓋章的《盛世荷苑項目欠款利息計算表》及《7月29日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18%的年利率標準,泰斗公司應支付相應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工程款利息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泰斗公司認為18%的利率標準過高,要求從判決生效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主張工程款利息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07、主張墊資利息,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平度某建筑公司訴膠州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于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看,施工人的墊資成本包含在工程款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人不能要求返還墊資成本,只能主張工程欠款。因此,施工企業(yè)在與發(fā)包方簽訂墊資施工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切莫忽視墊資后果,盲目同意墊資施工,特別是在對外融資進行墊資的情況下,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收回,還會導致對外融資不能償還,擴大融資成本,降低施工利潤,給公司經(jīng)營造成困難。08、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約定,承包人墊資按照月利率1.5%計算利息,但承包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實際墊資金額,且即便墊資金額明確,根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6條第1款規(guī)定,約定的墊資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不應得到支持。由于承包人訴請的是發(fā)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因雙方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根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由于工程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計算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包人該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09、雙方對工程款的利息標準沒有約定,根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承包人代付的款項,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承包人主張該款項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10、無約定下的利息計算標準——張某某與陜西大華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華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關于實際施工人主張由發(fā)包方按年利率20%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問題。由于本案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原審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并無不當,故本院對承包方關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請求超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的,不予支持。11、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約定的工程款利息不應再計取,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現(xiàn)變更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陜西長美偉業(y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華都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承包人可請求參照無效合同的約定支付款項的范圍僅限于工程價款,并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在《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有權請求賠償資金占用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本案中欠付工程款利息也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二審法院依據(jù)無效的《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認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屬適用法律錯誤,但由于無效合同約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即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故二審法院裁判結果正確,長美偉業(yè)的該項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12、逾期付款利息標準沒有約定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利息。關于關于五洲公司應否承擔利息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原判決按照上述規(guī)定認定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適用法律正確。13、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按日利率千分之一支付利息,發(fā)包人主張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調整利息標準,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民發(fā)公司與福建龍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如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第14天未支付工程進度款,乙方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第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面停工,第15天至30天未支付工程進度款,甲方應支付給乙方按所欠進度款的千分之一日利息;若第30天后乙方停工,甲方應按實際產(chǎn)生費用支付給乙方。如前所述,一審判決按照上述合同約定計算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并無不當,民發(fā)公司主張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調整計息標準,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2015年7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12.4.4(2)條中約定:“發(fā)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包括質量保證金)的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超過60天,按逾期未付款項部分百分之一點五(月息)支付違約金”。據(jù)此,一、二審判決依照前述約定,認定相關工程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有事實依據(jù),適用法律亦無不當。15、約定過高的,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工程款利息。關于利息的計算標準,雖然合同約定發(fā)包方(海原天潔公司)不按合同規(guī)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項的,按該批應付工程進度款的月息2%計取利息。但是因約定的標準過高,原審將該標準調整為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并無不當。16、合同無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工程款利息。案涉《項目承包協(xié)議書》無效,葉朝明、裕光建筑公司間關于工程款利息的約定亦無效。在此情形下,二審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分段計算工程款利息。省四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當事人就步步高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進行過明確約定,故二審判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案涉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并無不當。18、發(fā)包人主張利息時,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和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均沒有約定,且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起訴之日計息——陜西秦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華亭中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督üず贤m紛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據(jù)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解除后,中馳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但并未全部支付。秦安公司主張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系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的。一審法院認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合同約定的利率應當在國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內(nèi)才予以保護,當約定的利率違反國家規(guī)定時,則不予保護,故秦安公司主張的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鑒于秦安公司提起訴訟時,本案所涉工程未完工,建設工程未交付,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條件未能成就,故工程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主張的利息截止之日。 19、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發(fā)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應予支持——北海億同合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吳家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關于億同公司是否應向吳家忠支付工程款及從2012年8月2日起計付工程款利息的問題。億同公司主張交付竣工備案登記資料、竣工驗收資料屬于吳家忠的先履行義務,吳家忠違約在先,其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及原判認定從2012年8月2日起計息不當。經(jīng)審查認為,按照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3.3條的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時,移交的資料是“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并非“竣工備案登記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吳家忠此時不存在未交付竣工備案登記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而違約在先的情形,億同公司主張其有先履行抗辯權缺乏事實依據(jù)。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3.3條的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28天內(nèi)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眱|同公司已在2012年7月3日收到了吳家忠移交的工程結算資料,并在次日確認收到的工程結算資料全面、完整,可確認該日為億同公司收到工程結算資料計算起始日,億同公司超過28天仍未向吳家忠支付相應工程款項,已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條件,原判據(jù)此判令億同公司向吳家忠支付從2012年7月4日后第29天即2012年8月2日起以13079339.81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正確。20、合同中對利息計付標準和起算時間有約定,從約定——林州建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山西襄垣七一新發(fā)煤業(yè)有限公司、山西七一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結算后,七一煤化集團與七一新發(fā)公司應及時支付工程款,但其未履行付款義務,存在違約情形,因此,林州建筑公司主張逾期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币约暗谑藯l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根據(jù)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33.4的約定“根據(jù)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fā)包人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nèi)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币虼?,林州建筑公司主張從2014年10月30日開始計算利息不予支持,2015年9月23日出具的《工程項目內(nèi)審情況表》,載明新建科技復材體育用品生產(chǎn)項目建設工程價款75486488.6元,且《工程項目內(nèi)審情況表》上有雙方加蓋公章確認,因此,本案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應從2015年10月8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分段支付利息。21、當事人雙方雖然在復工補充協(xié)議書中約定未按時間節(jié)點支付工程價款,利息按月息二分計算。但各方在此后簽署的會議紀要中對工程價款的支付重新進行約定,實際上變更了上述復工補充協(xié)議書關于付款時間節(jié)點及付款利息的約定。由于會議紀要中并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故此,對逾期付款應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按照《結算協(xié)議》主張過高的工程款利息,有悖公平合理原則,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LPR計息。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尚欠工程款應如何計息的問題。昌南公司主張,工程竣工交付后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對工程款的結算以及工程欠款利息進行了約定,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本院認為,案涉工程因未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工程的用地規(guī)劃、工程規(guī)劃以及施工許可等手續(xù)均屬欠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本案一審起訴時仍未取得上述證件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并無不當。至于昌南公司申請再審提出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屬于工程價款結算協(xié)議獨立于施工合同,因此不應認定為無效的理由,建筑法等法律關于建設工程施工資質以及工程開工條件的規(guī)范具有強制性,違反該規(guī)范導致施工合同無效。因施工合同無效,合同雙方均應就自身過錯對合同無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昌南公司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主張過高欠款利息,顯然有悖公平合理原則。羅家村委會于2010年9月28日之后支付的885萬元,均明確記載款項用途為“工程款”“工程預付款”“綜合樓款”等,雖然昌南公司主張羅家村委會的本意是區(qū)分本案工程本息與可能存在的其他款項,并不是區(qū)分本金與利息,但昌南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除案涉欠付工程款以外,還存在其他尚未結清的款項。另外,案涉工程經(jīng)雙方以及專業(yè)鑒定機構審定和當?shù)貙徲嫴块T審計,確定工程總造價為1681.260768萬元,至昌南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前,羅家村委會已經(jīng)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生效判決判令羅家村委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以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五年期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符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故昌南公司主張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向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再審請求與理由均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