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暴力事件時有發(fā)生,其危害后果往往讓人既心驚又心痛。 根據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規(guī)定,遭受網絡暴力的被害人,除了可以通過民事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通過刑事自訴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讓其自食苦果。 不過,刑事自訴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是立案難,開庭難和定罪難。也正是這三難,往往讓刑事自訴網暴者變得勞而無功。 為提高刑事自訴網暴者的成功率,自訴人除了需要堅忍不拔的努力,在提起刑事自訴之前,還需要就以下三個法律問題進行充分考慮。 01 確定自訴的罪名 在具體案件中,被害人應該以哪個罪名提起刑事自訴,一方面取決于該網絡暴力行為符合哪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另一方面也要從方便自訴人舉證的角度考慮。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02 確定自訴的被告人 第一種,求助人民法院。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第11條就擬規(guī)定,
03 收集自訴的證據 實際上,就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看,刑事自訴案件的開庭審判門檻也較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根據上述規(guī)定,自訴案件的開庭審判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將會被要求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簡言之,只有有足夠證據,法院才會開庭審判,否則就算被法院受理,也可能因被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被要求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在自訴案件的定罪上,法院對證據的標準也非常高。我們認為,自訴前的充分取證,是破解刑事自訴三難(立案難、開庭難、定罪難)的法寶之一。那么,自訴人需要收集、固定那些證據?應該圍繞擬自訴的罪名的構成要件要素展開。 通俗來說,自訴的罪名不同,待證事實就不同,需要收集、固定的證據就不同。以誹謗罪為例,自訴人應當舉證證明三類事實:一是被告人散布了捏造的虛假事實,二是被告人具有損害自訴人名譽的主觀故意,三是該行為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詳見我們的《誹謗罪自訴案件中,自訴人需要證明哪些構罪事實?》 以上三個問題,就是自訴人在提起刑事自訴之前應該充分考慮的。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自訴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以上三個問題并非是相互獨立的,而是相互關聯(lián),自訴人應該綜合考慮。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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