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以來,我們都知道,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參與到刑事訴訟程序中,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刑辯律師還有更重要的社會矛盾緩解、調節(jié)作用。 我們可以說,所有人都憎恨犯罪,但是,如果犯罪的人是自己的親屬,幾乎沒有人會憎恨他。相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往往都會選擇無條件地支持自己的親人,大部份家屬都會天然地認為公檢法機關沒有能夠公正處理,沒有能夠充分考慮他們的實際情況,沒有公正地認定他們親人的罪責。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對法律并不了解,對司法程序并不了解,而公檢法并沒有向他們解釋法律和訴訟程序的法定義務和習慣,即使公檢法經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解釋了相關的法律和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也持懷疑態(tài)度,并不信任。另一方面,他們的家庭確實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刑事追責,被刑事拘留、逮捕、審判、坐牢等遭受到嚴重的打擊,不論是經濟上還是精神上,他們都遭受到嚴重的傷害,他們無疑也是受害者。他們自然就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被無罪釋放、盡早釋放,不要被羈押太久,最好不要有犯罪記錄。因此,他們天然地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得到輕判。然而,公檢法從來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也受到傷害,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暫時失去了妻子、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而給予額外的寬容。由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就會對公檢法心生怨恨,甚至積累為對社會的仇恨。誰來化解這種仇恨呢?只有辯護律師。其一,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解釋法律,讓他們能夠理解、接受法律的裁判。辯護律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聘請的,是他們信任的人,同樣一句話,從辯護律師嘴里說出來和公檢法經辦人員的嘴里說出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受程度絕對是不一樣的。辯護律師能夠有效地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解釋法律規(guī)定和訴訟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被判決有罪,辯護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也能逐漸讓他們明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罰其實也是有法律依據(jù)的,至少并不是完全冤枉的。其二,刑辯律師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的辯解理由和訴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或多或少都有各種辯解理由、訴求。刑辯律師能夠以法律的視角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理由和訴求進行分析,解答他們的困惑,告訴他們哪些辯解理由是成立的,哪些是不成立的,哪些訴求是正當合理的,哪些訴求是不正當?sh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會因為不成立的辯解理由沒有被采納、不會因為不正當?shù)脑V求沒有得到支持,而埋怨公檢法。其三,刑辯律師為家屬發(fā)聲,滿足了家屬的表達欲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總是有各種求情的理由、辯解的理由等,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總是會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各種無罪、輕判的理由,但是他們沒有直接表達的渠道,也不知道如何更加專業(yè)地表達他們的訴求。他們的這些辯解理由、訴求,通過他們聘請的刑辯律師律師,得到充分的表達。由此,家屬的表達欲望得到滿足,情緒得到一定程度的釋放,也能更加坦然、釋懷,避免積怨成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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