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逝,當時媽媽、奶奶、子女都健在。一月后,奶奶又去逝(奶有其他子女);半年后,死亡賠償金到位。請問:何時起算繼承人或如何分配合理?奶奶的份額應如何處理? 回答之前,先做一個聲明,以下觀點僅代表個人意見。如有不妥或有誤之處,敬請友好指正。 先說是什么,再說為什么! 結論:奶奶有分配權,但份額可以酌情減少。 理由: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主要取決于對死亡賠償金的認識。 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同于遺產已經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認識。這個問題,有比較權威的解讀。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雖然存在“扶養(yǎng)喪失說”“繼承喪失說”等不同觀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不同于遺產已經形成了較為統(tǒng)一的認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因死亡賠償金分配引起的糾紛,不屬于遺產繼承糾紛。其立法目的,一是排除死亡賠償金用于清償死者債務和稅務,避免死者近親屬得不到相應賠償;二是不適用遺產繼承的處理方式對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不同。死亡賠償金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受害人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相似之處:一是死亡賠償金和遺產繼承均是公民死亡后發(fā)生;二是死者的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遺產繼承也往往在近親屬間發(fā)生。差異之處:一是產生時間不同。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產生,遺產屬于死者生前積累的財產。二是權利主張的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遺囑繼承的權利主體可以突破近親屬范圍。三是分配原則不同。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需要根據近親屬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狀態(tài)、緊密程度及經濟依賴性等因素進行適當分配;遺產分配有遺囑的按遺囑,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的,依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分配,繼承人所享有的遺產份額是確定的。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遺產,不適用遺產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 于是乎,死亡賠償金就存在三大問題。 1.賠償金的產生時間決定了其分配時間。 從時間順序來看,應當是死亡事件發(fā)生在先,對由此產生的各項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fā)生在后。死亡賠償金既然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產生,那不管實際拿到賠償金的時間是何時,就應該以受害者死亡之時為分配時間。因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受害人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所以,受害者死亡之時存在的近親屬就應該有分配權。 本案中,我們不能說,父親去世,當時在世的奶奶就不存在逸失利益和精神損害。既然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生前形成,而是死后形成的逸失利益的補償和對其近親屬的精神撫慰,那么奶奶就應該有分配權。 說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父親去世,奶奶喪心過度,本來身體健朗的老人,卻悲痛致死。這種情形下有無逸失利益、精神損失? 2.死亡賠償金的賠償主體近親屬。 死者的近親屬是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這一點毋庸置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民法理論,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那么,這里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父親去世,奶奶與其他近親屬一樣,有權利主張死亡賠償金。換一個角度說,即使奶奶起訴主張賠償金的過程中,不幸去死,那么這個權利是否參照遺產繼承,由其繼承人繼續(xù)主張死亡賠償金?這是涉及后面提到的一個“請求權繼承”問題。 3.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繼承。 這個問題,目前我個人還沒有看到比較官方的說法(有朋友了解這方面的內容,不妨推薦一下,在此謝過),但2016年03月17日《人民法院報》曾刊載過一篇文章:《受害人定殘后死亡不影響殘疾賠償金的認定》(小編注:文章所涉判決書的案號為(2015)梅中法民一終字第58號)。這篇文章里面,有關于殘疾賠償金請求權的繼承問題的表述—— “所謂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系指受害人基于人身受傷致殘的事實,向賠償義務人提出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請求權專屬于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近親屬不享有該請求權。殘疾賠償金請求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權利,其不僅具有人身屬性,專屬于受害人所有,同時具有財產屬性,是財產性的權利,但其人身屬性是否影響其財產屬性,導致其不能被近親屬所繼承?如果認為人身屬性影響財產屬性,則殘疾賠償金請求權不能被繼承;如果認為人身屬性不影響財產屬性,則殘疾賠償金能夠被繼承,在王某茂(小編注:王某茂是交通事故的傷者)死亡后,王某英(小編注:王某英作為王某茂的姐姐,是王某茂唯一健在的親屬)能以自己名義向法院直接起訴賠償義務人。殘疾賠償金請求權的人身屬性不影響其財產屬性,其可以作為受害人的遺產由其近親屬予以繼承。原因如下:殘疾賠償金請求權是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的特殊權利,其人身屬性是指在受害人本人存在的前提下只能由其本人行使,即使受害人本人不存在,其財產屬性并不能因此被抹殺,其作為財產性的權利仍然存在。同時將殘疾賠償金請求權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列入遺產范圍,不違反遺產法相關規(guī)定,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凡依法可以轉移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均可以成為繼承權的客體,殘疾賠償金請求權雖然具有人身專屬性,但其本質為財產性的權利,故可列入遺產范圍,由繼承人予以繼承?!?/span> 根據這段表述,我們不難看出,殘疾賠償金具有人身屬性、財產屬性,而死亡賠償金只具有財產屬性。所以,死亡賠償金請求權可以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列入遺產范圍。 本案中,父親的去世,奶奶就擁有了賠償金請求權。即便是事后奶奶去世,那么這個死亡賠償金請求權只能是繼承而不是消失。 同樣說一個比較極端的案子,死者近親屬只有一人,而這個權利人在死者去世后一個月(賠償金還沒有到位)死亡,那么侵權人還賠不賠?再極端一點,什么文件都簽訂了,只等財務放款,這個時候唯一的權利人死亡,侵權人又該不該賠?(頭一天簽字確認,當天晚上死亡,第二天財務打款。侵權人是否可以追回?) 結合以上三點,從我個人的角度上說,更傾向于參照遺產繼承,奶奶還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權。 另外,對于分配比例,我個人認為應該酌情考慮兩個方面。 1.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該參照但不拘泥于遺產繼承的方式。 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有權主張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當綜合考慮近親屬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當地風俗習慣下權利人的生活來源及死者去世后對權利人的后續(xù)影響等因素,不是平均分割和等額分配。本案具體來說,奶奶還有無其他贍養(yǎng)人、媽媽的經濟收入狀況、子女是否成年有勞動收入所得(雖成年但還在讀大學完成學業(yè))等,都是一些值得考慮的因素。即使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也會酌情認定。 當然,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主體都是死者的近親屬,我希望在此類案件中,近親屬都能認識到親情可貴,均能珍惜親情、真誠相待,彼此理解、看破得失,徹底化解矛盾,重新修復家庭關系,共同面向未來。 2.酌情考慮奶奶的去世并降低其分配份額。 其一,死亡賠償金是逸失利益和精神損失,奶奶已經去世,起碼這種損失的時間是有限的。 其二,奶奶對父親的人身依賴、經濟依賴低于媽媽、子女,如果有其他贍養(yǎng)人就更是如此。 其三,奶奶已經去世,款項到位之日已經對其失去了分配的意義。 據此,小編以為,奶奶可以酌情分得一定的份額并由其繼承人繼承。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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