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發(fā)包人將土方、樁基、基坑維護外墻涂料、門窗工程、欄桿、鋼結(jié)構(gòu)、外場市政、弱電和燃氣等直接發(fā)包,并與總包方約定“所有分包工程納入總包管理、總包方就整個項目之類等向發(fā)包人負責”,屬于肢解分包還是有效的總包? 本院認為: 關(guān)于案涉總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南通六建主張案涉總承包合同因新城公司肢解發(fā)包而無效。 經(jīng)審查,總承包合同附件2.2甲方分包范圍載明“……2.由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納入乙方總承包管理,甲方指定分包單位納入總包管理,整個項目的質(zhì)量、進度、安全由乙方向甲方負責,乙方不得以甲方分包為免責理由……4.總包辦理招標報建規(guī)費繳納的范圍包括土方、樁基、土建、安裝、門窗、外裝飾等所有分包工程及甲供材。甲方分包工程乙方向甲方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總包管理配合費用計取標準及配合內(nèi)容詳見附件……” 可見,雙方均認可南通六建公司作為總承包人,向新城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并將指定分包單位納入總包管理。 故南通六建主張案涉工程系肢解分包,與合同約定不符,不能成立。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浙民終1112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