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歷史上,由拓跋氏建起的北魏王朝,占據(jù)了中國北方,與南朝的漢人政權隔江而治。經(jīng)過孝文帝的漢化政策,遷都洛陽,北魏政權可以說是在中原站穩(wěn)了腳跟,成為北方的絕對統(tǒng)治者。 翻開記載北魏歷史的《魏書》在“刑罰志”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案子:北魏孝文帝之女、北魏宣武帝的二姐——蘭陵長公主,大約在公元500年,嫁給了南朝叛逃而來的將軍劉昶之孫劉輝。據(jù)說長公主非常好妒,無法忍受劉輝有其他女人。劉輝與婢女私通導致婢女懷孕,蘭陵長公主知道后處死了這名婢女,并且將婢女開膛破肚塞入草料,再送回給劉輝。劉輝十分震驚,兩人關系降到了冰點,最終鬧到了攝政的靈太后處。 靈太后在調查后,知道兩人已經(jīng)水火不容,于是決定削去劉輝的爵位,讓他們離婚,這時距他們新婚已有十五六年之久了。然而,一年之后,可能是出于長公主的請托,一個掌權的宦官和一位當年主持調查的皇族大臣向靈太后建議,讓公主與劉輝復合。在近臣的請求下,靈太后權衡了下,答應讓長公主與劉輝復合,并且親自護送長公主出宮,囑咐她日后要小心行事。 幾年過后,長公主懷孕了,但劉輝在此時卻和平民張容妃、陳慧猛有染。長公主本選擇忍氣吞聲,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然而,她身旁女性朋友紛紛為她表示不平。公主最終按捺不住,和劉輝再起沖突。根據(jù)《魏書》記載,劉輝在憤怒中將公主推下床,又用腳踩她的肚子,導致公主流產(chǎn),最后重傷不治。劉輝畏罪潛逃,朝廷隨即懸賞捉拿,同時又將張容妃、陳慧猛和她們的哥哥緝捕下獄。 這是當時的一件大案,因為死的是皇室成員,并且是被“渣男”家暴致死的,牽連雖不多但八卦味道十足。尤其是在朝堂上,對此案的判罰引起了爭議,漢人官僚集團對此案的判罰提出了異議,與維護皇室、保護公主的勢力針鋒相對。臺灣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所長李貞德教授以此案為契機,透過法律來看歷史,將案件背后的各條線索進行分析,更是將背后的意識沖突展現(xiàn)出來,最后匯總為這本《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國法律史》 李振德 著 重慶出版社 “殺子”還是“殺妻” 案件之中,有五人要對蘭陵長公主的死負責,分別是駙馬劉輝、“淫婦”張容妃和陳慧猛,還有為偷情提供方便的“淫婦”哥哥張智壽、陳慶和。代表鮮卑皇室立場的門下省認為,劉輝毆打公主致使流產(chǎn)身亡是謀逆大罪,而張容妃和陳慧猛與駙馬通奸導致公主身死,也應該定為死罪,但皇恩浩蕩減為剃頭充作宮婢。身為兄長的張智壽、陳慶和不但沒管教好妹妹,還為偷情提供便利,罪加一等應當流放邊疆。 以崔纂為代表的漢族官僚,從儒家的五服親疏倫理出發(fā)反抗申辯。對于崔纂來說,他并不是為了駙馬開脫,而是認為既然有法可依,皇室憑個人意愿肆意定罪,作為朝廷重要中樞的門下省還助紂為虐,找尋判定劉輝謀逆的法理依據(jù),他非??床粦T作為受到儒家教育的漢族官僚,也看不上少數(shù)民族政權的這種野蠻邏輯,勢必要在邏輯上與他們斗一斗。 對于殺子還是謀逆問題的根源在于,蘭陵長公主肚子里孩子的身份。自從漢代以來,凡是殺害皇室成員的人,便有可能被視為謀反而被處以極刑。這里崔纂引用了“夫為妻綱”認為長公主既然已經(jīng)嫁人,在父系家族倫理中她的第一身份是劉家人,而不是北魏皇室。因此,她的死不能定義為是殺害皇室成員,依據(jù)這個邏輯,公主所懷的胎兒本是她的骨肉應該算是皇室成員,但這個孩子最優(yōu)先和最重要的身份是劉輝的兒子,并不算是皇家成員。 北魏屏風漆畫《列女古賢圖》“有虞二妃” 謀逆之罪沒有根據(jù)全憑統(tǒng)治者的好惡來定罪,沒法服人。崔纂主張劉輝所犯的罪,其實是殺了自己未出生的孩子。根據(jù)北魏的《斗律》記載:“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币簿褪菬o論怎么說,殺子得懲罰最多也就是五年的徒刑,不至于按謀逆算??赡苁鞘窌杏涗洸欢?,劉輝家暴殺妻該如何定罪并沒有記載,案件的交鋒主要在謀逆和殺子這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刑罰上,至于如何定性,各方都希望用自己的說法來影響統(tǒng)治者的決策。 連帶之罪的依據(jù) 張容妃和陳慧猛雖然被減刑為剃發(fā)充為宮婢,但崔纂認為這個刑罰仍然太重。如果朝廷認為她們兩個是殺害公主的從犯,按照流程也應該是根據(jù)主犯的定罪而定從犯的罪行,不應該急于定刑。另外,她們倆實際上犯的是通奸罪,通奸罪就算當場被捉住也不應該是剃發(fā)貶為賤民,頂多是處以徒刑。 對于兩位女子兄長的處罰,崔纂也提出了異議。根據(jù)供詞知道了女子已經(jīng)嫁為人婦,并且還生了孩子。那么根據(jù)《儀禮·服喪》“夫者,妻之天”的倫理,主張已婚婦女犯了罪,為她負責的應該是丈夫而不是兄長。況且自西漢以來,法律就容許“期親相隱”,基于親情難舍的事實,一個人如果包庇了犯罪的親人,法律并不能因此而嚴懲他。因此,張智壽和陳慶和的知情不報,可以諒解,朝廷不能因為怨恨劉輝而遷怒他們。 雖然以崔纂為代表的漢族官僚,引經(jīng)據(jù)典按照儒家的人倫邏輯和當朝的法律做解釋,但仍然沒有被采納,反而被免了職。崔纂等漢人集團以漢人傳統(tǒng)和父系社會禮法為依據(jù),忽視了北魏鮮卑少數(shù)民族的特性。北魏雖推行漢化,但仍處于靈太后掌權下女主政治生態(tài)中。而這些確被漢族官僚們忽視。 崔纂他們質疑是皇權的濫用,否定的是統(tǒng)治者也就是靈太后的情感。畢竟大臣們反對的是皇權,自然以失敗告終。據(jù)《魏書》上記載,在蘭陵長公主的葬禮上,靈太后痛哭流涕,并護送公主的靈柩出城外。她后來說,她覺得蘭陵長公主所托非人,明明自己能把她救回來卻又讓她回到了劉輝的身邊,她受了太多的委屈,為了家丑不外揚而忍氣吞聲,最后才落得如此下場。因為女人對女人的憐憫才讓靈太后介入,無視尚書省和刑部的意見維持原判。 漢化中的鮮卑政權 在這件案子中,漢族官僚集團以失敗告終,在最后的終案詔書中,皇帝毫不客氣地指責尚書官員不顧公理、混淆視聽,下令剝奪崔纂的職權,并暫時停發(fā)游肇和元修義的俸祿。自古以來與皇室作對的大臣都沒有好下場,崔纂和游肇為什么還要為劉輝等人硬辯解,他們的堅持到底來自哪里? 自東漢末年以來,法律知識就一直仰賴家學的方式傳遞。本來漢朝繼承秦代制度,在對官員的培養(yǎng)方面,非常重視他們的行政能力和司法知識,因此中央官員對于律令都能夠自如掌握。但到了東漢末年,朝廷頒布各種增修的法律條文已經(jīng)非?;奶魄曳簽E了,而朝廷中的官員們大多是舞文弄墨的文人,缺乏行政經(jīng)驗和法律修養(yǎng)。為此,曹魏時期還專門設立了“律博士”專門保存?zhèn)魇诜芍R。而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政權快速輪替,社會迅速轉型時,法律知識則由幾個法律世家傳衍下來。崔纂和游肇就來自這樣的世家。 崔纂來自著名的法律世家博陵崔家,崔家在北魏時期就出過像崔挺這樣的大臣,崔挺曾在孝文帝在位時期,因參議修訂律令而受到皇帝嘉獎。崔挺的弟弟和他的兒子都曾擔任過廷尉少卿一職,他的兒子還曾將一位貪贓枉法的王族處以重刑,可以說是世代相傳。 東晉《女史箴圖》“同衾以疑” 崔纂是崔挺的族子,他自二十歲做官以來就非常有主見,因家族的法律學識和自身的為人正派,積攢了很高的評價很得民心。當仕途時來運轉出任尚書三公郎中時,正好遇上了劉輝的案子。 游肇同樣也是來自法律世家,出自廣平游家,其父協(xié)助孝文帝,參定律令為皇帝所褒獎,仕途長達五十年之久。因為這樣的世家背景,以及北魏的漢化運動,使得漢人官員的話語權得到提升。自從北魏建國以來,幾次修訂律令和改革制度的行動,十分仰賴漢代的政治傳統(tǒng),這些保留著制度與學識的大家族的發(fā)言對制度的建設有著很大的影響。他們表達出的儒家的思想倫理,推動著鮮卑的漢化運動,而劉輝的案子發(fā)生于鮮卑漢化三十年后了。大多漢族官員都認為可以以儒家倫理暢所欲言時,卻因為女性的家族認同,以及連帶的處罰輕重問題,觸犯到了鮮卑皇室的利益,最終導致崔纂和游肇被革職處罰?;蕶嘣诜扇寮一倪^程中是助推,還是阻力,這很難預料。 本書以“講故事”的方式情景重現(xiàn)“公主之死”一案,在講述的過程中引出案件背后各種關聯(lián),儒家、法度、父權、女性、皇權、官僚等等因素互相交織,每一個問題都有深入的解釋,為讀者展現(xiàn)出的是古代人對于法律倫理的認識,也引起現(xiàn)代讀者對于中國古代法律的思考。(責編:陳夢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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