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guī)定,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才能認定為證據確實、充分。根據該條文的規(guī)定,可以說排除合理懷疑正式成為刑事證明標準的主要內容之一。刑事辯護律師們對排除合理懷疑寄予了厚望,將其定位為防范冤假錯案的有力抓手。在認定間接證據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排除合理懷疑。 一、何為“合理懷疑”? “排除合理懷疑”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是該法系在刑事訴訟中采用的證明標準。其從確立之日起,關于其內涵是否應當明確界定就存在著較大爭議。如英國將之界定為:“當你在日常生活中處理重要事務時,對你產生這種或那種影響的懷疑?!钡珖鴥鹊谋姸鄬W者往往認為要“摒棄一切懷疑”,這是難以做到的。 刑事訴訟中的“合理懷疑是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過程中,對將要認定的事實產生了疑惑,表現形式是認定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楊斌:正確界定“合理懷疑”的內涵,載《檢察日報》, 2016年7月27日。)排除合理懷疑,就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從而認定為證據確實、充分。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懷疑”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主觀方面問題,也可以是對量刑事實或情節(jié)的懷疑。例如,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節(jié)作為法定刑升格的處罰條件,根據是被害人存有可能被進一步損害的抽象危險。但在被害人已經當場死亡或者將其送至醫(yī)院后被告人再逃逸的情形下,此時被害人進一步被損害的可能性極小,被告人提出“不具危險”的合理辯解,需要排除后方能認定此量刑情節(jié)。 二、在間接證據審查判斷中應排除合理懷疑 “凡不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保ǜ哂澈?、殷惠芝:《論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載《法學評論》1992年第5期,第82頁。) 運用間接證據也可以證實犯罪發(fā)生,間接證據需要在全案各個環(huán)節(jié)上都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司法實踐中,證據存在疑問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而且也難以補充證據;第二類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但還有較大的調查收集證據的空間。對這兩類案件的處理也是不同的。 對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的情況而言,需要重點收集的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便利條件、時間、交易是否異常、利益關聯程度如何、行為人是否有證券行業(yè)的背景等。這些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之后還需要判斷是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又被稱為'唯一性’或'排他性’標準。根據這一要求,對定罪事實和從重量刑事實的證明需要達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將其他可能性分別提出,并逐一加以否定,最終確定'何人’出于'何種主觀故意或過失’做了'何事’,造成了'何種結果’?!保ǘ佩悖骸丁芭懦侠響岩伞睒藴实乃痉ㄟm用》,載《法律適用》2019年第7期,第85頁。) 在一個案件中,合理懷疑是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細致的梳理及推理后,對于證據間的矛盾、沖突予以固定,從而推導出可以動搖本案事實確認的懷疑。而在間接證據的認定過程中,需要逐一地仔細排除合理懷疑。 (本文原載于作者作為副主編編寫的《證券違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第一章,知識產權出版社2022年9月版,本次發(fā)表略有修改。) 作者簡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