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搭乘我的車,憑什么讓我賠172萬?”新疆伊寧,一女子因為上班不方便,便搭乘男同事的車一起上班,可萬萬沒想到,上班途中,因為雪天路滑,車輛發(fā)生事故,造成女子意外受傷,女子狀告同事,索賠308萬。 女子名為董某,男子名為王某,二人都是伊寧某縣城的老師,因為雙方家離得很近,平日里又是同事,也經常存在搭便車的情況。 事發(fā)當天,天降大雪,沒有車的董某行走不便,便搭乘了同事王某的車輛,而王某稱自己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畢竟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同事,誰還沒有個幫助的時候。 可萬萬沒想到,正是這次搭車,讓王某惹上了巨額的賠償官司。 當王某駕駛車輛行駛車某道路附近時,由于下雪天道路太滑,加之王某操作不當,車輛徑直撞向了一棵大樹,造成董某受傷,車輛嚴重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經公安機關鑒定,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董某則無任何責任。 另一邊,受傷的董某經過檢測,已完全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傷殘程度為一級傷殘。 看著受傷的身體,董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賠308萬元。 法庭上,王某顯得很委屈,王某認為: 其一,自己本次并沒有收取王某的費用,是無償搭乘,不應當讓自己承擔如此嚴重的賠償責任; 其二,事情發(fā)生后,董某已經獲得醫(yī)療補助、捐款等共計75萬余元,按照民事賠償?shù)摹疤钇皆瓌t”,應當為自己減出去。 法院聽了王某的意見后,最終審理認為,王某雖然本次未收取費用,但至少兩次向王某收取費用,所以不能算做是無償搭乘。 現(xiàn)在王某因為事故,造成董某受傷,存在很大的責任,故判決王某在10日內,賠償董某172.69萬元。 #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 1.關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間所說的搭便車或者順風車的行為。 《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對于好意搭乘行為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擔責任,而是可以減輕責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王某主張董某是無償搭乘,就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而董某也要舉相反的證據進行反駁。 通過董某提供的支付記錄可以看出,在之前的兩次乘車中,董某均支付了費用,所以按照交易慣例,法院采納了董某的意見,認定本案屬于有償乘車。 2.《民法典》規(guī)定,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很簡單,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當導致,所以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賠償?shù)臉藴?,也需要嚴格地按照法律的?guī)定來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關于“填平原則”,是我國民事賠償?shù)幕驹瓌t之一,即損害賠償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為目的,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賠償多少,使權利人在經濟上不受損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學校已經捐款75萬余元,所以希望適用填平原則,減輕自己的責任,但卻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獲得的75萬元屬于社會捐贈,基于贈與關系獲得,而董某主張的賠償系基于王某的侵權行為,故兩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 其次,根據法律規(guī)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贈人是基于對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關愛,捐贈的目的是幫助他用于治療傷病,而非贈與王某用以賠償。如認為該款應相應折抵賠償款,實際是違背了贈與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再者,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贈與行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如果贈與現(xiàn)在用作抵輕王某的責任,則萬一贈與人行使了撤銷權,那不是意味著董某的損失沒有填平嗎? 綜上,董某獲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則,減輕王某的負擔。 最后,雖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過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讀者朋友們,無論是好意搭乘、付費搭乘,只要乘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擔責任。 那么親愛的讀者朋友,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 #女子搭同事車撞樹截癱獲賠172萬# 頭條熱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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