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內(nèi)蒙古通遼市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的民警肖麗華,在單位從事內(nèi)勤工作,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間被同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從事偵查工作的吳俊詐騙400余萬元,他跟我說他在網(wǎng)上炒期貨被黑了,后來我知道他是在網(wǎng)上賭博了。這件事徹底改變了我的生活軌跡,由原來的小康之家變成了現(xiàn)在的負債累累,四面楚歌,生活的巨大落差,使我的精神也遭受了巨大的打擊,被騙后的各種后遺癥,讓我身心俱疲。1月9日,奈曼旗公安局以給我追損失為由將我報的吳俊涉嫌詐騙案立成了吳俊被詐騙案,并說只有以吳俊是受害人的身份才能將追回來的錢通過給吳俊返贓的形式返給我,如果吳俊要是進去了,我的錢就徹底沒希望了。因為單位領(lǐng)導說是給我追損失,我也沒多想,就關(guān)注案件進展情況,在2019年1月中旬,奈曼旗公安局去南方抓回來十來個人,也追回來一部分錢,在我去問張局長(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長、時任刑事犯罪偵查局局長)能不能通過給吳俊返贓的形式把錢返給我時,張局長說:單位這你就別指望了,你自己的事還得自己想辦法。我確定單位不能通過給吳俊返贓的形式把錢返給我后,2019年3月11強烈要求將犯罪嫌疑人吳俊繩之以法該案才得以立案偵查。 后來,我知道了吳俊被詐騙案是從吳俊在賭博的過程中被黑了,也就是說對方是以賭博的形式去詐騙,是從這個角度出發(fā)立案的。吳俊被詐騙案跟我報的吳俊涉嫌詐騙案是兩個各自獨立的案件,只不過吳俊有雙重身份,在吳俊被詐騙案中是受害人,在吳俊涉嫌詐騙案中是嫌疑人,這兩個案件同時立案并不沖突,立吳俊涉嫌詐騙案并不影響單位通過吳俊被詐騙案給我追損失。吳俊涉嫌詐騙案立案才能與吳俊被詐騙案共同形成一個給我返贓的完整鏈條,我的錢被吳俊詐騙了,吳俊的錢被賭博網(wǎng)站詐騙了,這樣追回來的贓款就能通過給吳俊返贓的形式返給我。我問張局長(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長、時任刑事犯罪偵查局局長)為什么當時將我報的吳俊涉嫌詐騙案立成吳俊被詐騙案,張局長至今未給我做出合理解釋。 偵查員于某某在給我做筆錄時,我發(fā)現(xiàn)筆錄上有一個問題是:為什么你1月8日就發(fā)現(xiàn)你被詐騙了,到現(xiàn)在才報案呢?下面寫的回答是:因為我當時相信吳俊能還上我錢,但現(xiàn)在看來,吳俊還不上了,所以就報案了。辦案人于某某居然違背我的意志自問自答,在我向辦案人于某某說明真實原因時,于某某當時說:你要是這么說,我可不敢寫。到現(xiàn)在,我的報案材料里面都沒有問這句話。 在吳俊被采取強措施后,我想起王某某(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民警)跟我說過吳俊曾在萬豪大酒店一樓大廳給老百姓還過貸款,而且吳俊手機銀行限額時,他還給吳俊轉(zhuǎn)過錢。我想把這些線索提供給辦案人,但辦案人于某某說:你總咬著王某某干啥?這跟你告吳俊詐騙有什么關(guān)系?我只要提到單位的人,辦案人都會覺得這跟我告吳俊涉嫌詐騙案沒關(guān)系,根本沒從給我挽損的角度出發(fā)辦案。 為使該案得以公平公正偵辦,2019年3月18日,我決定將這起案件以受害人、嫌疑人、辦案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工作存在利害關(guān)系為由向奈曼旗公安局法制部門遞交回避申請,并按法制部門要求將回避申請遞交至辦案部門,旨在讓奈曼旗公安局向通遼市公安局提交指定管轄報告,由市局對局對該起案件進行指定管轄,但奈曼旗公安局始終未做出決定。 4月3日,我向辦案人員再次遞交了奈曼旗公安局整體回避申請,辦案人員說這個申請涉及到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需要同級檢察院檢委會批準,我于4月8日將申請遞交到奈曼旗人民檢察院,4月16日,檢察院通知我取回我遞交的回避申請書,并以我的回避申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駁回,在我向檢察院要駁回決定書時,檢察院拒不出據(jù)。 4月8日,我又以本案的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工作,負責參與該案偵辦的刑事犯罪偵查局局長、副局長、均為該案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共同上級直管領(lǐng)導,存在直接隸屬的利害關(guān)系,參與本案偵辦的偵查員均與該案受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是同事關(guān)系,同樣也存在利害關(guān)系,且該案涉及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的其他工作人員為由,再次向辦案人員提交要求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全體領(lǐng)導及偵查員回避的申請。 4月19日中午,張局長(奈曼旗公安局副局長、時任刑事犯罪偵查局局長)給我打電話說單位已同意我提出的回避申請,并馬上聯(lián)系市局對該起案件進行指定管轄。我于4月25日下午到通遼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和刑偵支隊問這起案件指定管轄情況時,通遼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和刑偵支隊對此案并不知曉,也從未接到奈曼旗公安局指定管轄請示報告書。得知此情況后,我再次向案件主辦人催要單位出據(jù)的回避決定書,案件主辦人說是否回避得市局開黨委會對該起案件進行研究后才能決定。奈曼旗公安局已違反了《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相關(guān)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偵查人員做出回避申請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二日內(nèi)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請后五日內(nèi)做出決定。 5月6日,我再次向市局詢問指定管轄情況時,市局對我回避申請依據(jù)提出疑議,認為我提出回避申請依據(jù)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該條款中沒有明確將上下級的直接隸屬關(guān)系及同事關(guān)系列入其中。 自3月18日我向奈曼旗公安局法制部門提交回避申請至今,奈曼旗公安局始終未給我出具回避決定書,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3月26日逮捕,截止目前,逮捕后兩個月的偵查期已將近屆滿,我在向辦案人問及該案指定管轄的相關(guān)事宜時,辦案人給我的答復是仍在與市局溝通協(xié)調(diào)中。 對此,我已向旗、市兩級多個相關(guān)部門反映上報未果,作為該案受害人,我希望借助媒體力量,向社會各界法學專家、學者求助:該案受害人、嫌疑人均在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工作,辦案單位也是奈曼旗公安局刑事犯罪偵查局,我能否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申請奈曼旗公安局整體回避,從而實現(xiàn)上級公安機關(guān)對該起案件的指定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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