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我國歷史上最末一個封建王朝,同時它既是中華民族的融合者,也是中華傳統(tǒng)文化的總括者。過去由于辛亥革命時期反滿宣傳過度的影響,清朝歷史沒有得到應有的準確認識和表述。上世紀二十年代編纂的《清史稿》又未盡如人意。因此,為世界矚目的中國正史,一直沒有一部足以為二十五史殿后的高水平清史出現(xiàn),這實在是中國這樣一個歷來非常重視歷史的國度的缺憾。新朝為舊朝編史是中國歷史編纂事業(yè)中的重要傳統(tǒng)。新中國建立后,即肩負著編纂清史與民國史的重任,而二百余年之清史的編纂,尤為當務之急。但數(shù)十年來由于種種人所周知的原因,未能早日啟動,久已成為廣大史學工作者魂牽夢縈的心事。近年,雖曰跚跚,終有足音。2003年初,纂修《清史》作為新世紀一項標志性文化工程,全面啟動,正式面世。主事諸公深明發(fā)凡起例為著述首要,乃于二三月間,于南北分別召開有關體裁體例座談會,多方聽取意見。我有幸應邀與會,敬聆讜言善論,略陳一得之愚,或可備纂修諸公采擇。
新《清史》所寫對象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個王朝的歷史,是寫以清王朝為標志的清代歷史,是歷代封建王朝“正史”的組成部分。這一位置是客觀存在,要保持整套正史類型的大體一致。
“正史”之名,始見南梁阮孝緒《正史削繁》卷九六,《隋志》著錄此書。但其特定地位則為清乾隆帝之“宸斷”,《四庫全書·史部·正史類》小序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說:“正史體尊,義與經(jīng)配,非懸諸令典,莫敢私增?!睆那∷氖辏?775)之后,至明而止的二十四部史書正式合成為一整體,得“正史”之名。民初徐世昌以民國大總統(tǒng)之名義明令將《新元史》入“正史”之列,稱二十五史。正史歷來地位尊貴,作用亦大。今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主任戴逸先生所作《構建新世紀標志性文化工程》一文中,曾高度評價正史說:
在我國的眾多史籍中,有“正史”之名的紀傳體史書共二十五部,系統(tǒng)詳細而不間斷地記錄了自五帝以來數(shù)千年的中國史。這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的文化載體,是人們了解研究我們國家和民族形成發(fā)展的百科全書,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智慧寶庫。
這是對正史的正確評估,雖然過去對正史有過這樣和那樣的批評,論其不足,但從總體看,更多值得注意的是歷代修史積累的經(jīng)驗。這些經(jīng)驗證明,正史之體是一種容量大、易于操作的體裁,對新編《清史》具有足資參考的價值。
因此,我認為新編《清史》應定位于:采用“正史”所使用的紀傳體來撰寫以清王朝為標志的清代歷史。不過,隨著時代發(fā)展,無論體例和內容都曾有所改易。清代社會尤有巨變,當然在繼承舊形式情況下,更要面對實際,各種體例,必當有所變化,也就是說,應該以“移步而不變形”的原則制定編撰體裁與體例。
(一)紀
此紀非原正史中之本紀。本紀是二十五史中為顯示各朝帝王至尊地位而設置。實則帝王亦系一歷史人物,可與其他歷史人物共入人物傳,敘其行事,明其業(yè)績,足矣。不必單立本紀,故可廢本紀一體,但需另立一“總紀”。
“總紀”或有稱“總論”“綜述”“概述”等者,后三者早為新編方志所創(chuàng)意而已通用,不宜使用。似以總紀之名為善??偧o功能是:
(1)“總紀”為全書總要,當囊括有清一代所有問題,概而論之,置于全書卷首,有開宗明義之效。
(2)“總紀”敘事方法可有多樣,其寫法約有三端:一是全史濃縮法,總纂通覽全史,以高屋建瓴之勢,濃縮提煉,一氣呵成,成全史纂要之篇,置于卷首。二是特點勾勒法,將有清一代的特點,要言不繁,寫意勾勒,不過十數(shù)萬字,即提綱挈領,得其大要。三是分段提要法,將清史分為政事、經(jīng)濟、軍事、文化、宗教、民族等幾大方面,分別撰寫提要性論述,字數(shù)容量可較多。三者是非優(yōu)劣,尚待討論;但必須是能概一代之要和一書之要,而最要者是達到既俯瞰全局,又“引而不發(fā)”的境界,問題說到宏觀,但不進而微觀。讀“總紀”將使讀者有了解清代歷史究竟,了解全書撰述如何等要求,斯為上乘!
(3)“總紀”無論采用何種寫法,都應融合編年與紀事本末二體,使時間脈絡清楚,起到大事記作用。“總紀”與本文不得有矛盾處。
(4)別紀:戴公在《關于清史編纂體例的幾點補充意見》中建議“為南明、太平天國、準噶爾作《載記》”。這幾個政權與清朝政權確曾呈敵對狀態(tài),但未臣屬于清朝,自成體系,具有比較完整的政權形式,應單獨立紀,但不宜立《載記》?!遁d記》是《晉書》創(chuàng)體,是用于當時十六國政權的,是以正統(tǒng)觀念視各政權為僭竊,含有貶義。新編《清史》應為各對立政權立《別紀》?!秳e紀》者,表示不為《總紀》所涵蓋,而是另一政權之紀事??闪⒛厦鳌矢翣?、太平天國等《別紀》。又鄭成功亦未臣屬于清,收復臺灣后,曾建立政權,傳世三代,頗有建樹,是否也應立一《別紀》。至于吳三桂早已降清,并接受爵祿,三藩事起,雖相持八年,但應屬叛亂分裂活動,不能為之立《別紀》,但可將吳三桂及耿精忠、尚可喜等三人入列傳,歸于一卷。
(二)表
表為《史記》五體之一,司馬遷用之解決繁雜的人物活動。如《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惠景間侯者年表》和《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等,即將漢初那些傳不勝傳而事又難沒的歷史人物,以表存其事,既省文字,又與世家列傳相補充。《漢書》的《古今人表》含有評論歷史人物之意義。后世學者更有用表體來整理正史史料,采擷史事以便省覽者,如清萬斯同的《歷代史表》,廣加征引,表列數(shù)千年史事而眉目清楚,是以朱彝尊譽之為“攬萬里于尺寸之內,羅百世于方冊之間”。表之為用,由此可見。新《清史》萬不可廢此體。表不厭其多,表多則志可簡而傳可省。惟時代不同,表當有所增刪。如《漢書》古今人表之評論人物,未免過于簡單化,不宜沿襲。有些事務則可增設表,如《自然災害表》《康熙諸子表》《會計表》《湘軍將領表》《新建陸軍將領表》等等。
表除單成一體外,還可在志中附表,如《人口志》中可附《歷年丁口表》,《財政志》可附《度支表》,《物產(chǎn)志》可附《土特產(chǎn)表》或《植物表》《礦物表》,至于何者單立,何者附入,當進一步探討。
(三)志
史經(jīng)志緯,足見志在史書中的地位。史書有志,方能使歷史立體化。馬書班志久有垂范,一朝典制無志則無所容納,而后世亦將無所借鑒。新《清史》既保存志體,但亦當有所變易。志書增廢定名,約有幾種不同情況。
史書基干為天地人三者,上為自然天象所覆,下為地形、地貌、疆域、區(qū)劃所載,人居其中,生養(yǎng)繁息,遷徙流動,形成各種社會活動,故天文、地理、人口三志不可廢。或曰天文為自然現(xiàn)象非關社會歷史,須知“正史”為時代之全史,并非社會活動之專著。理應包括自然與人文兩端,且自然現(xiàn)象與人文社會現(xiàn)象何能隔離,如自然災害為自然現(xiàn)象,但其于人文社會歷史影響至巨?;蛟磺笆酚刑煳脑从凇疤烊烁袘敝f,具有迷信色彩?!疤烊烁袘敝f,是否純?yōu)槊孕?,尚待研究。天象人事互為影響,在科學昌明之今日,多可從中得一定科學解釋,河海潮汐與月之圓缺有關,水土流失與沙塵揚暴有關。且中國有數(shù)千年天文記錄,歷代相沿成志,不能中斷。地方志中有關災異祥瑞之記載,多有與天文有關之資料,如河北、河南、山西地方志中,曾記同治間天象怪異,經(jīng)科學解釋,實為極光現(xiàn)象。再者,清初中外天文學家對天象觀測的爭議,以及乾隆以后許多天算家(包括若干女性)對天象觀測和實驗,均有發(fā)現(xiàn)與發(fā)明,可充實《天文志》內容。此志近于專門,可由國家天文專門機構研究撰寫。至于地理、人口二志之必設,其義自明,不待贅言。
有些志已不宜沿用,如《五行志》等,即使清代曾有類似內容,亦應取有科學解釋者,寫入其他部分。
有些志應保留,如以原志內容過多,則可分解立志,如《藝文志》必須有,但清代著述作品,數(shù)量過大,據(jù)現(xiàn)有一種統(tǒng)計,將近十萬種,實難全部入志。其解決辦法是:一將原《藝文志》分立為《學術志》與《文學志》,分別著錄學術著作和詩文小說等創(chuàng)作。二是組織專人根據(jù)現(xiàn)有文獻篩選初步目錄,廣泛送請有關人士斟酌。
有些志可改名而當擴大內涵,如《兵志》可改稱《軍事志》,不僅記述八旗、綠營、湘淮及新建陸軍等軍制,亦可記入各種軍事活動?!逗忧尽房筛姆Q《水利志》,不僅記述河渠,更著重于如何利用水資源以及防范措施等。
有些新事物則應增設新志,如《郵電志》記驛遞、郵政、電信等,《交通志》記鐵路、公路、內河航運、海運、交通工具(原《輿服志》輿的部分內容可入此)等,《外交志》記述對外政策、建交遣使、交涉談判以及各種外事活動等,《實業(yè)志》記述新型企業(yè)開廠辦礦等。
各志應設、應刪、應改易、應分立,難以盡述。近二十年,全國新編志書在專志設置上,多有創(chuàng)意,可引作他山之助。至于志書篇目之設,當另作討論。
(四)圖
左圖右史是中國悠久的傳統(tǒng)文化,歷代史書目錄及出土文物,時有圖的著錄和發(fā)現(xiàn)。古地方志即稱“圖經(jīng)”,示有圖有文。宋鄭樵《通志》有《圖譜略》,視圖譜為撰史要務。新編《清史》似應增此一體。圖在史書中可有三類:一地圖,自晉裴秀繪制地圖,歷來多有繪制,清代尤盛,地學已成專學。地圖包括疆域圖、區(qū)劃圖、地貌圖、山川圖、地質圖等。二是器物圖,包括古物圖錄、版刻圖錄、珍善藏品圖錄等。三是藝術圖,凡書畫、篆刻、工藝、特技的作品圖錄等皆屬之。尤其是現(xiàn)代印刷技術的高科技發(fā)展程度,已為設圖一體提供極大便利,也顯示當代人修史之特色。
(五)列傳
人物為史書之靈魂,若無人物則歷史舞臺如何有聲有色?中華歷史則顯然蒼白,了無生氣,是以史志典籍皆以人物為重點。歷代正史人物列傳,多譜可歌可泣之事,存當代之精英,惠后世以激勵。原《清史稿》收人物8000余人,所收是多是少?所收是否恰當?俱在可議之列。
列傳首要問題是收錄標準問題,《清代人物傳稿》曾訂收錄范圍若干條,基本可采,但有一點似應補充。列傳人物當然以收正面人物為主,但大奸巨慝亦應考慮,因歷史總有正反兩面,事物絕無純之又純,無奸不能顯忠,無惡何以見善?人物標準主要視其推動歷史發(fā)展抑阻礙歷史發(fā)展,褒前者所為流芳百世,貶后者所為遺臭萬年,二者同盡歷史教化作用,但必須注意二者比重。
入傳人物時限如何定?我認為既是清史,必以清人為準,其收錄之時限標準是:
(1)以卒年為基本標準,凡生于明而卒于清者,作為清人入傳,生于清而卒于清者當然入傳,生于清而卒于民國者為民國人,無論在清代有何事功,皆不入傳,這一標準只視時間不論事功,必須嚴格遵守,如有個案處理,則爭論紛擾,將無寧日。
(2)所謂清人,必須是在清政權統(tǒng)治之下生活者,其人雖卒于清政權建立之后,但未生活于清政權之下者,如劉宗周、張煌言等?;蛄魍龊M馍钫撸缰焖此?、釋隆琦等,均不得入傳。其人事跡可敘于《南明別紀》中。
(3)凡生于清而卒于民國者,如在清無事功自然不入傳,如其在清時事功足夠入傳者如孫中山、袁世凱、徐世昌、唐紹儀及北洋著名人物等,亦概不入傳。因這些人在民國歷史舞臺上將是非常重要人物,兩者衡量,其在民國時事功較在清時尤勝,自當入民國史傳,而不得入清史傳,至于其在清事功,可用“以事系人”史筆處理,如孫中山可在《總紀》中涉及辛亥革命前活動時記及,袁、徐可在新建陸軍中記及。其為民國出力但卒于清者如鄒容、陳天華、秋瑾等烈士,則應入清史傳。其傳中尚可涉及在清建有事功而卒于民國者之事跡。
(4)入傳人數(shù)不宜過多,絕不可越萬,甚至可刪《清史稿》之人物數(shù)。其難以入傳而事功尚有足述者,可制表以容納之。可將《清史稿》《清代人物傳稿》等有關清代人物著作中之人物目錄,印發(fā)專家圈選增刪,然后集中核定草目,再討論審定施行。
列傳內容應包括姓名、字號、生卒、籍貫、學歷(科第)、仕歷、主要事功及主要著作。其子孫有事功但不足以立傳者,可附于傳尾,字數(shù)不得超過傳主。
列傳有類而不立類名,事跡相同或相近者可在一卷中,如吳歷、惲南田可入一卷;鄒容、陳天華、秋瑾等可成一卷。排序以傳主生年為序,而不以卒年為序,以免祖孫、父子倒次。
清代諸帝不立本紀,均應入列傳,并居于卷首,以示為有清歷史。入關前二帝應入傳,可立《關外二帝傳》或《努爾哈赤皇太極傳》,置于最前。因素來有清十三朝之說,設太祖、太宗傳,則使清史完整。前代正史本紀中也有追述前代者。后妃應擇其有特殊功業(yè)者如孝莊后立傳,一般后妃可列表,諸皇子也作如此處理。
列傳后必須有類似論贊體之評論,可由初稿撰稿人寫出史家評論,文字不宜過長,經(jīng)專家反復討論,以客觀、科學為準繩,取得共識,并經(jīng)總纂裁定,作為結論,如有不同意見,可另撰文爭議。因史有褒貶,不能僅存史實而無史家見解。
(六)附錄
紀傳體除歷來通用體例之外,尚有個別史書獨有體例,應加參酌,或沿用,或增入,約有三項:
(1)國語解:《遼史》最后有《國語解》,其小序有云:“史之所載,官制、宮衛(wèi)、部族、地理,率以(遼)國語為之稱號。不有注釋以辨之,則世何從而知,后何從而考哉!今即本史參互研究,撰次《遼國語解》以附其后,庶幾讀者無齟齬之患云。”并按帝紀、志、表、列傳等分別類次條目,加以注釋。又《金史》最后有《金國語解》,其小序有云:“《金史》所載本國之語,得諸重譯,而可解者何可闕焉?”所以有《金國語解》之作,“存諸篇終,以備考索”,并按官稱、人事、物象、物類、姓氏等類而列目解釋。清為后金,其清語漢譯之入史者,必不可免。新編《清史》應仿遼、金史前例,增《清國語解》一篇,對本史所涉及之清語給以解釋。
(2)附錄:正史中多有于書后附錄有關本史纂修經(jīng)過及凡例者,如《晉書》附《修晉書詔》,《宋史》附《進宋史表》及凡例,《元史》附《進元史表》及凡例?!哆|史》附《修三史詔》及《三史凡例》?!督鹗贰犯戒浿杏小督鹗饭摹贰P戮帯肚迨贰窇诟戒浿辛腥搿蹲胄耷迨肺墨I》《纂修始末》及《凡例》等。
(3)編制索引:索引舊稱通檢或備檢,也有稱引得者。這是專為檢索著述內容來源的工具,當前已為中外重要著述不可或缺之部分。新編《清史》,卷帙浩繁,初步約定在二三千萬字之間,而該書又非逐字逐句誦讀之書,內容包羅甚廣,必當有綜合索引,方能便于檢索。編纂者于全書告成之日,應編制人物、地名、官職、典實、詞語、事件等綜合索引,準確注明頁數(shù),可大增清史之使用率。
這些體例之設想,只是啟動時的斷想。若啟動時體例既定,也不可視為一成不變的定型。因為如此漫長的十年工程,不能奢望一錘定音。在啟動后的實踐中,必定會逐步糾謬、完善、創(chuàng)新,而總結出一種既繼承又創(chuàng)新的新體例。
(一)文體
使用淺近古文,固然能典雅簡練,但當前撰者與讀者均難完全接受和實行。所以可采用通行語體文,但文字必須避免拖沓,文風當求樸實,敘事邏輯嚴密,盡力做到要言不煩,不用和少用無謂的形容詞和語氣詞如“的了嗎啊”等詞。
(二)字數(shù)
正史(二十四史)總卷數(shù)是3266卷,總字數(shù)是2700余萬字。新編《清史》,無論如何,不能超過二十四史的總和。近定二三千萬字,已屬過大。姑定2000萬字,如此巨大工程,至少需三稿定案,則總工作量為6000萬字。以十年計,每年應完成經(jīng)三審定稿之字數(shù)為600萬字,每月應完成50萬字,這是機械計算。而文字工作往往難以如此計算,曠日持久,是否能始終如一,至堪憂慮。
(三)出注
正史成書無注,司馬遷《史記》所引用資料,據(jù)《司馬遷所見書考》一書可證,甚為豐富,而成書中卻無一注,但不能排斥初稿即無注。新《清史》文獻成果數(shù)量極大,纂修時勢必征引,應如何處理方妥?我認為纂修工作必須有兩類稿:一類為送審稿,一律加注,越詳越好,以備查證審讀。各級送審稿,必須存檔,以明責任。另一類是定稿,即付印稿,應將注全部取消,以保持全書整潔并減少大量文字數(shù)。有人提及今人著述版權問題,因纂修《清史》非私人著述,而是國家文化工程,可以文件形式制定具體辦法。凡已超版權時限,則成果為社會公有,無權利問題;如在時限內,則視引用程度商定付酬;如采用未發(fā)表著述,應按規(guī)定付稿酬。如其人著述基本符合清史需要,而原作者尚在世,不妨請原作者按《清史》纂修要求,撰寫成稿,其報酬按撰稿人對待。
上述淺見,只就思考所及,甚不完備,尚請賢達指正!
《清史編纂體裁體例討論集》
原載《清史編纂體裁體例討論集》,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體裁體例工作小組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感謝焦靜宜老師授權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