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新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修改涉及到在線訴訟及送達規(guī)則、獨任制程序、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司法確認等方面的內容。 由此產(chǎn)生了民訴法解釋的表述、條文的引用等與新民事訴訟法不一致的問題,亟待規(guī)范統(tǒng)一。 為暢通法律適用路徑,完善民事訴訟程序法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11號),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為深入理解和正確適用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系統(tǒng)把握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體系,本文對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的修改內容及亮點條款進行解讀。 本文作者 朱旖 商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一、修改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guī)定 修改條文 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吸收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有關于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新民事訴訟法解釋一以貫之,明確了簡易程序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自立案之日計算)?!疤厥馇闆r”一般是指不能預見和不能避免,受到客觀因素制約的情形,比如因疫情防控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結。這能夠更好地發(fā)揮簡易程序的優(yōu)勢,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關注審限要求,明晰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限梯度,靈活運用,實現(xiàn)有效銜接,充分保障訴訟程序進行的正當性。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修改程序轉換和程序異議的相關規(guī)定 修改條文 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二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由“案情復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盡管本條并未明確轉換程序的具體適用標準,依據(jù)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并結合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經(jīng)驗做法,可以在依據(jù)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的前提下,將“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作為實踐中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獨任制的標準。其中,“基本事實清楚”主要是指案件的核心和關鍵事實總體清楚,但部分次要事實或者關聯(lián)事實需要進一步查實?!皺嗬x務關系明確”即法律適用明確,是指案件法律關系清晰明了,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與之對應,在解釋和適用上不存在空白與爭議。對于既不符合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要件,也不符合“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則應當轉換為普通程序合議制程序審理。 同時,本條明確了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應當注意,采取口頭方式作出裁定,只是對裁定形式的簡化,不能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較于以往,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對待當事人的異議要求得更為謹慎,規(guī)定需要以裁定的形式進行處理,充分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程序異議權的尊重與保障。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三、修改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規(guī)定 修改條文 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一款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修改解讀 在當前互聯(lián)網(wǎng)、區(qū)塊鏈等科學技術飛速發(fā)展的背景下,民事訴訟活動亦得到了諸多助力。其中,民事訴訟活動中的送達電子化即憑借著這一堅實的技術后盾,有了較大進展。新民事訴訟法已將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將“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情形作為補充適用傳統(tǒng)線下的送達方式。相應地,此次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直接引用新民事訴訟法條文,一方面明確了“電子方式”,另一方面破除了原本“裁判文書以外”的限制,現(xiàn)已表述為“訴訟文書”。這一修改將進一步發(fā)揮電子送達迅速、便捷的優(yōu)勢,突破時空限制、推進訴訟程序穩(wěn)步開展,同時也能夠在疫情防控期間降低風險,給訴訟各方帶來諸多便利。 但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更應當清晰地認識到送達其本身的功能和意義,充分保證訴訟程序正當、有效進行,必須將準確告知當事人送達的內容、保障當事人相關權利行使作為送達的首要目的。在運用的過程中應當充分注意到電子送達這一方式需要經(jīng)過當事人同意,同時在電子送達的過程中關注送達情況,避免因技術等方面問題導致送達無效,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tǒng)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四、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 修改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 刪除原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調整了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標準,明確以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計算。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根據(jù)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刪除了《民訴法解釋》原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關于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的規(guī)定。 小額訴訟程序創(chuàng)設至今,為提升糾紛解決的質量和效果帶來了諸多好處。新民事訴訟法解釋中有關于小額訴訟程序方面的規(guī)則修改,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尊重。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一)人身關系、財產(chǎn)確權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五、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 修改條文 第三百五十一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二條 調解組織自行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的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修改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已對司法確認案件的適用范圍和司法確認的管轄規(guī)則作了調整。相應地,新民事訴訟法解釋對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問題進行了適應性修改。 司法確認制度是指對于涉及到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jīng)調解組織或其他方式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如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梢?,司法確認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賦予調解協(xié)議以法律效果的制度,其實質上也是保障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深入開展的一種后備保障,能夠在程序和實體上賦予調解的當事人以信心和支撐。有鑒于此,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為當事人明確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規(guī)則,是這一制度靈活性的充分體現(xiàn),同時也有利于完善訴調對接,暢通糾紛解決渠道。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經(jīng)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申請司法確認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調解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開展先行調解的,向作出邀請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向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調解協(xié)議所涉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向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六、調整所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和司法解釋自身的條文順序 條文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序號根據(jù)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其他修改條文 第九條 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jīng)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第二百一十八條 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第三百四十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來源|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作者:朱旖 責任編輯|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注明來自“上海高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