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yè)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yè)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貼現”,該“貼現”人給付貼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對價并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后,又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將票據進行背書轉讓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最后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 03 4 審判實踐中,以票據貼現為手段的多鏈條融資模式引發(fā)的案件應當引起重視。這種交易俗稱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業(yè)銀行之間就案涉票據訂立轉貼現或者回購協(xié)議,附以票據清單,或者將票據封包作為質押,雙方約定按照票據清單中列明的基本信息進行票據轉貼現或者回購,但往往并不進行票據交付和背書。實務中,雙方還往往再訂立一份代保管協(xié)議,約定由原票據持有人代對方繼續(xù)持有票據,從而實現合法、合規(guī)的形式要求。 出資銀行僅以參與交易的單個或者部分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行使票據追索權,被告能夠舉證證明票據交易存在諸如不符合正常轉貼現交易順序的倒打款、未進行背書轉讓、票據未實際交付等相關證據,并據此主張相關金融機構之間并無轉貼現的真實意思表示,抗辯出資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在取得商業(yè)承兌匯票后又將票據轉貼現給其他商業(yè)銀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5 在村鎮(zhèn)銀行、農信社等作為直貼行,農信社、農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共同開展以商業(yè)承兌匯票為基礎的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引發(fā)的糾紛案件中,在商業(yè)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等實際用資人不能歸還票款的情況下,為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出資銀行以實際用資人和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請求實際用資人歸還本息、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僅以整個交易鏈條的部分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申請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實際用資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應當將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作為考量因素,相應減輕本案當事人的責任。在確定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可以參照其收取的“通道費”“過橋費”等費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加以確定。 7 公示催告程序本為對合法持票人進行失票救濟所設,但實踐中卻淪為部分票據出賣方在未獲得票款情形下,通過偽報票據喪失事實申請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工具。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已經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適用時,應當區(qū)別付款人是否已經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認定: (1)在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況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除權判決,待票據恢復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據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請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給付基礎法律關系項下的對價。 (2)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已經付款的,因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并持除權判決獲得票款的行為損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請求申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會議認為,審理好破產案件對于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huán)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繼續(xù)深入推進破產審判工作的市場化、法治化、專業(yè)化、信息化,充分發(fā)揮破產審判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促進優(yōu)勝劣汰、優(yōu)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等重要功能。一是要繼續(xù)加大對破產保護理念的宣傳和落實,及時發(fā)揮破產重整制度的積極拯救功能,通過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員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注重發(fā)揮和解程序簡便快速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功能,鼓勵當事人通過和解程序或者達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實現各方利益共贏;積極推進清算程序中的企業(yè)整體處置方式,有效維護企業(yè)營運價值和職工就業(yè)。二是要推進不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喪失經營價值的企業(yè)主體盡快從市場退出,通過依法簡化破產清算程序流程加快對“僵尸企業(yè)”的清理。三是要注重提升破產制度實施的經濟效益,降低破產程序運行的時間和成本,有效維護企業(yè)營運價值,最大程度發(fā)揮各類要素和資源潛力,減少企業(yè)破產給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害。四是要積極穩(wěn)妥進行實踐探索,加強理論研究,分步驟、有重點地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進一步推動健全市場主體退出制度。 【繼續(xù)推動破產案件 的及時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該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償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為由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查實后應當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要切實落實破產案件受理后相關保全措施應予解除、相關執(zhí)行措施應當中止、債務人財產應當及時交付管理人等規(guī)定,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信息共享與整合,維護債務人財產的完整性。相關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執(zhí)行的,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請求該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時解除保全措施、移交處置權,或者中止執(zhí)行程序并移交有關財產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移送其違法審判責任線索。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時,有關債務人財產被其他具有強制執(zhí)行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zhí)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上述機關進行協(xié)調和溝通,取得有關機關的配合,參照上述具體操作規(guī)程,解除有關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執(zhí)行程序,以便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訴訟 的處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訴訟事務后繼續(xù)進行。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但是在判定相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時,應當注意與企業(yè)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債權人可以同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其作為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行使表決權,除非人民法院臨時確定其債權額。上述裁判生效后,債權人應當根據裁判認定的債權數額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統(tǒng)一受償,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停止計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58條的規(guī)定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企業(yè)重整價值。重整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確定設定有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yōu)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在擔保物權暫停行使期間,擔保物權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75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恢復行使擔保物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經審查,擔保物權人的申請不符合第75條的規(guī)定,或者雖然符合該條規(guī)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擔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與減少價值相應擔?;蛘哐a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批準恢復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行使擔保物權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啟動對擔保物的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yōu)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重整計劃監(jiān)督期間的管理人 報酬及訴訟管轄】 要依法確保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和有效監(jiān)督。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期間和監(jiān)督期間原則上應當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和調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根據重整期間和重整計劃監(jiān)督期間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區(qū)別對待。其中,重整期間的管理人報酬應當根據管理人對重整發(fā)揮的實際作用等因素予以確定和支付;重整計劃監(jiān)督期間管理人報酬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時間,應當根據管理人監(jiān)督職責的履行情況,與債權人按照重整計劃實際受償比例和受償時間相匹配。 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因重整程序終止后新發(fā)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fā)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第21條有關集中管轄的規(guī)定。除重整計劃有明確約定外,上述糾紛引發(fā)的訴訟,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 【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 的銜接】 繼續(xù)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銜接機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產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已經達成的有關協(xié)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對該協(xié)議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但重整計劃草案對協(xié)議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債權人有不利影響,或者與有關債權人重大利益相關的,受到影響的債權人有權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 的確定及責任】 要合理區(qū)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審計、評估等財產管理工作中的職責。破產程序中確實需要聘請中介機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審計、評估的,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開聘請,但是應當對其聘請的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jiān)督。上述中介機構因不當履行職責給債務人、債權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在聘用過程中存在過錯的,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 的銜接】 要依法區(qū)分公司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適用條件。債務人同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和強制清算條件的,應當及時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債權人對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債務人提起公司強制清算申請,經人民法院釋明,債權人仍然堅持申請對債務人強制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 與責任承擔】 案外人救濟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保留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及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基礎上,新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為案外人權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濟渠道的同時,因彼此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也容易導致認識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間的關系,以便正確適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zhí)行為目的,從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提出執(zhí)行異議被駁回的,即可向執(zhí)行人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對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進行判斷。至于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確權或者給付訴訟請求的,不作出確權判項,僅在裁判理由中進行分析判斷并作出是否排除執(zhí)行的判項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確權、給付請求,又提出排除執(zhí)行請求的,人民法院對該請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執(zhí)行,均應當在具體判項中予以明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不以否定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為目的,案外人如認為裁判確有錯誤的,只能通過申請再審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方式進行救濟。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局限于《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債權人。但是,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于,救濟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因此,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guī)定的船舶優(yōu)先權; (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74條和《企業(yè)破產法》第31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對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必要共同訴訟漏列的當事人申請再審規(guī)定了兩種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轄法院及申請再審期限的起算點上存在明顯差別,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應予注意: (1)該當事人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異議,異議被駁回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23條的規(guī)定,其可以在駁回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該當事人未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異議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22條的規(guī)定,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8項的規(guī)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對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選擇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態(tài)度,即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的規(guī)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zhí)行異議程序的,對執(zhí)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zhí)行程序中又提出執(zhí)行異議,也只能繼續(xù)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申請再審。 金錢債權執(zhí)行中,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zhí)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8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是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zhí)行;四是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人民法院在審理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實踐中,對于該規(guī)定的前3個條件,理解并無分歧。對于其中的第4個條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買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向出賣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的,可以認為符合該條件。買受人無上述積極行為,其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的客觀理由的,亦可認定符合該條件。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fā)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此,應予糾正。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fā)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xié)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huán)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guī)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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