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仲裁,許多律師并不陌生,但大部分律師只把仲裁當成訴訟來處理,認為仲裁與訴訟并沒有太多的不同。然而,真的代理一個仲裁案件就會發(fā)現(xiàn),仲裁與訴訟存在太多的不同,無論是實體法的適用還是程序法的適用,都有很大的區(qū)別。因此,對于仲裁案件,一定要因地制宜,深入、透徹地研究仲裁案件的特征,才能真正代理好一個仲裁案件。 文康培訓學校之開庭集訓營第四期由文康合伙人陳曉軍律師帶來一場關于仲裁的實戰(zhàn)講解——《仲裁案件開庭實務精講》主題分享。
仲裁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文件
1. 《仲裁法》 這是我國關于仲裁的最根本的法律,所有仲裁活動都必須在仲裁法的框架內進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由于《仲裁法》頒布較早,且部分內容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上述司法解釋,對一些細節(jié)內容進行了完善。 3.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許多與仲裁有關的文件,主要是財產保全、強制執(zhí)行以及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等涉及到法院審理涉仲裁案件的內容。 4. 散落在其他司法解釋或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有關仲裁的內容 除了上述法律外,還有許多散布在司法解釋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內容。尤其是近年來有關自貿區(qū)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許多涉及仲裁的內容。 5. 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外,境內外的仲裁機構大多都有自己的仲裁規(guī)則,有的仲裁機構還不止一個仲裁規(guī)則;還有一些專業(yè)的行業(yè)協(xié)會,如倫敦海事仲裁員協(xié)會(LMAA)雖然不是一個普通意義上的仲裁機構,但它也制定了適用于海事仲裁的仲裁規(guī)則。 在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審理仲裁案件時,適用最多的就是各自應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仲裁規(guī)則是仲裁庭、當事人、代理人代理仲裁案件最為直接,也是最為重要的程序規(guī)則。 6.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規(guī)則 商事仲裁秉承的是嚴格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案件中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均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除了仲裁規(guī)則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適用許多其他的規(guī)則,例如特殊的證據規(guī)則(如CIETAC就有專門的證據規(guī)則供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國際律師協(xié)會國際仲裁取證規(guī)則》等其他規(guī)則。 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十分注重程序完美。如果程序上出現(xiàn)問題,那么大概率仲裁結果可能會被撤銷。 嚴格的“當事人自治”——妥善制定仲裁協(xié)議/條款
1. 機構仲裁 所謂仲裁機構仲裁,是律師最經常參與的仲裁業(yè)務,即通過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審理。目前國內律師代理國內的機構仲裁已經非常普遍,但參與境外機構仲裁尚不多。對于糾紛發(fā)生時,如何確定仲裁機構是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一般來說,普通案件選擇己方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是最基本的做法。如果案件比較特殊,在己方當事人所在地仲裁機構可能無法審理,那么可以考慮國內知名的仲裁機構,如CIETAC等。另外,某些特殊的案件也可以選擇特定的專業(yè)仲裁機構,例如海事案件選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不能選擇域外仲裁機構管轄審理(根據最新的有關自貿區(qū)的規(guī)范性文件,爭議一方或雙方為外商投資并注冊于自貿區(qū)的企業(yè),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糾紛提交域外仲裁機構審理解決,其審理結果在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和執(zhí)行)。 2. 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一項歷史悠久的仲裁制度,其歷史甚至比機構仲裁更為久遠。所謂臨時仲裁,是指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根據事先或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約定一個臨時仲裁庭組成程序和審理程序,選任特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案件審理完畢后仲裁庭即告解散。臨時仲裁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許多國際爭端依然是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的。 在中國同樣認可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通過臨時仲裁解決,此類臨時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在滿足中國法律要求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的。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不能通過臨時仲裁解決(根據最新的有關自貿區(qū)的規(guī)范性文件,注冊于自貿區(qū)的企業(yè)在滿足特定條件下也可以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糾紛,法院將不會直接否定此類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審理結果;即便法院否定此類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也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 仲裁地點 無論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只要仲裁規(guī)則沒有限制,那么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仲裁地點。例如筆者就曾經代理過CIETAC審理的案件,但仲裁開庭地點在青島。 4. 仲裁語言 在涉外仲裁中,確定仲裁語言是非常重要的。對于中國律師而言,無疑選擇中文作為仲裁語言是最為有利的。 5. 適格仲裁員 只要仲裁規(guī)則沒有限制,當事人完全可以在仲裁協(xié)議中就適格仲裁員的條件設定出來,例如仲裁員的國籍、工作經歷、身份、特殊的回避要求等。在臨時仲裁中,這一點尤為重要。 6. 仲裁庭組成 機構仲裁中,常見的仲裁庭組成方式包括三人仲裁庭、獨任仲裁庭,且每種仲裁庭都有其適用的條件和程序。對于當事人而言,只要仲裁規(guī)則沒有限制,那么完全可以自由設定仲裁庭的組成程序。 在臨時仲裁中,除了三人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庭外,還有一種特殊的“2+1”仲裁庭,或稱為“公斷人仲裁庭”。即雙方各選任一名仲裁員共同組成雙人仲裁庭,如雙人仲裁庭無法就裁決結果達成一致,則再通過既定程序選任一名“公斷人”,組成三人仲裁庭。這種仲裁庭的好處是可以節(jié)約成本,減少了一名仲裁員的開支,但壞處在于可能會延長仲裁時間。 7. 費用的承擔 在我國的訴訟當中,除合同約定或法律明確規(guī)定外,一般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而律師費則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擔。然而在仲裁中,一切可能發(fā)生的費用都可以事先約定承擔方式。 仲裁中可能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仲裁費(或臨時仲裁中的仲裁員費用、仲裁員差旅費用)、當事人差旅費用、取證費用、翻譯費用、場地租賃費用(有些域外仲裁機構也可能沒有固定開庭地點,需要臨時租用聆訊室或開庭室)等等。在仲裁協(xié)議/條款中可以明確約定費用承擔方式。 8. 仲裁規(guī)則的適用 仲裁案件與訴訟案件一樣,必須遵循相應的程序規(guī)則。在訴訟中,一般遵照《民事訴訟法》等專門的程序法規(guī)則即可。然而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具體的審理的程序法則。 一般仲裁機構都有其常設的仲裁規(guī)則,因此不存在選擇的問題。但一些仲裁機構允許在本機構進行的仲裁案件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如CIETAC仲裁規(guī)則就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guī)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換言之,在CIETAC進行的仲裁,是可以適用BAC的仲裁規(guī)則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仲裁規(guī)則的選定方式必須謹慎適用,因為仲裁規(guī)則自身可能就對其適用范疇做了規(guī)定,貿然在其他機構適用該規(guī)則可能導致實際上的適用不能。例如2012年版的國際商會仲裁院(ICC)的仲裁規(guī)則就規(guī)定“(ICC)仲裁院是唯一授權依據本規(guī)則行使管理職能的機構”。根據該規(guī)定,適用ICC仲裁規(guī)則,就必須由ICC仲裁院作為唯一管理機構,這就與上述CIETAC規(guī)則中的由CIETAC作為仲裁管理機構的內容相矛盾。 整個仲裁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仲裁協(xié)議/條款以及仲裁規(guī)則
在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是否適格、仲裁員是否適格、代理人是否適格以及是否符合仲裁規(guī)則/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的要求、仲裁庭組成程序、送達程序等是需要嚴格注意的環(huán)節(jié)。 有許多仲裁案件的結果被撤銷都是因為在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小的細節(jié)問題,例如曾有仲裁案件因代理人人數超過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導致裁決結果被撤銷;也有仲裁案件中因送達程序出現(xiàn)問題而導致裁決被撤銷。 如果律師辛辛苦苦代理案件,在實體法上贏得了案件,最終卻因為這樣一些小的程序問題被撤銷裁決,那顯然是非常糟糕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原則問題不能僅僅看仲裁協(xié)議和仲裁庭的意愿,甚至有時候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也不行。例如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特定案件的仲裁員。其中第三款規(guī)定“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如何理解“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是一個較為主觀的判斷問題,而作出最終判斷的是法院。因此,對于任何與當事人有關系的人擔任仲裁員的,即便仲裁員履行了披露義務,甚至對方當事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依然有可能會被撤銷。而在去年頗受關注的“孫楊仲裁案”中,瑞士法院撤銷第一次仲裁裁決的理由也是基于仲裁員曾經一番辱華言論,否定了仲裁員的適任資格,最終撤銷了仲裁的裁決。 總而言之,對于仲裁程序中的這些細節(jié),需要律師在仲裁代理過程中嚴格的把握。不夸張的說,律師對于仲裁案件中的這些細節(jié)問題,必須“錙銖必較”。 庭審要根據仲裁的特點進行,不能簡單套用訴訟開庭的經驗和技巧
1. 仲裁有可能不開庭 與大部分訴訟案件不同,仲裁并非一定以開庭為必要環(huán)節(jié)。尤其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無論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都可能不必開庭。仲裁庭僅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接受雙方的陳述和材料,并給出程序性的指令或具體問題的詢問,然后設定“關門”時間,最后徑直作出裁決。這種程序一般是在雙方沒有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真實性的質疑或不需要詢問證人的案件中,其優(yōu)點在于將會極大的節(jié)省費用和時間。所以,在對各方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疑問的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書面材料的起草和遞交。 2. 不要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 在訴訟中,法官往往基于“實體正義”的追求,對訴訟中一方濫用訴訟技巧,違反程序正義或濫用程序漏洞(例如證據突襲、隨意提管轄權異議、隨意質疑證據的真實性、違反“禁止反言”、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一問三不知等)的行為一般不會太過計較。然而,仲裁員并非法官,他們大多都是律師或法律界相關人員出身,本身對于上述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的行為容忍度較低。 更為嚴重的是,仲裁員往往對于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的一方存在潛意識的不信任感,這一點在國際仲裁中尤為明顯。 例如,如果在仲裁中挑戰(zhàn)對方證據的真實性,最終該證據被確認真實性無誤。那么仲裁員就會潛意識認為:“作為當事人怎么可能會對對方的證據真實性不知道?明知為真卻還要挑戰(zhàn)那就很可能心里有鬼”,對挑戰(zhàn)方的信任就會下降。如果這種情形多了,很可能這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心中再無信任可言。這種感覺很大程度會影響仲裁的結果。 當然,這是指對于應當知道其真實與否的證據,如果是第三方出具的證據,己方有正當理由認為可能真實性存疑的,還是應該當機立斷地提出,仲裁員也會考慮各個證據的實際情況,不會一概而論。 3. 謹言慎行 仲裁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中仲裁員會非常關注一方的陳述,而且對于“禁止反言”的原則把握地也遠遠比訴訟要更為嚴格。同時,仲裁案件的書記員很可能并非仲裁秘書,而是外聘的速錄員,其職責就是將仲裁中的每一個字都記錄下來,所以代理人在仲裁中說每一句話之前都要謹慎考慮。一旦記錄在案,再想修改就很困難。部分仲裁機構要求庭審筆錄除錯別字或不影響意思的修改外,其他任何修改都不允許。這就要求律師在庭審中必須慎之又慎,不能說錯任何一句話。 另外,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旦裁決作出,除非被撤銷否則就沒有救濟的機會。這就更加要求代理人在開庭過程中將所有觀點有邏輯、有順序的表述出來。雖然開庭后代理人還可以提交代理意見書,但仲裁庭往往更注重庭上的表述。 4. 根據仲裁員的特點有針對性的發(fā)表意見 仲裁員往往都有其本職工作,比如律師、法務、工程師等。因此,在庭審中律師不能簡單的套用訴訟中的經驗,要根據仲裁員,特別是首席仲裁員的身份作出調整。例如如果仲裁員是律師,那么陳述起來不妨單刀直入,擺事實將法律一氣呵成,不要拖泥帶水。 如果是非法律界人士,例如工程師、專業(yè)的商業(yè)人士等,那就不妨在事實與法律的推理方面多下功夫,讓仲裁員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實與己方所主張的法律依據之間的聯(lián)系。 總而言之,仲裁開庭沒有一定之規(guī),要根據案件的特點、仲裁員的特點及時調整,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注意仲裁庭設定的時間限制 在庭審中,仲裁庭往往習慣設定程序上的最終時間,例如當事人對庭審遺留問題何時回復、補充證據何時提交、書面意見何時提交、最終意見何時提交。仲裁庭一旦明確設定了上述時間限制,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請延期。一旦超期,后果將十分嚴重,超期提交的材料一般都不會被接受。這一點與訴訟也是非常不同的。 仲裁是一種歷史悠久但又相對陌生的糾紛解決機制,許多律師因為案源有限,對仲裁的了解尚不深刻。還是在文中多次強調的一句話,仲裁案件格外注重程序,而程序中可能需要注意的細節(jié)又非常多,任何一個細節(jié)的疏忽都可能對案件結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希望能夠通過這次分享,讓大家了解仲裁、重視仲裁,更好地為委托人代理仲裁案件。 相關課程: 開庭集訓營1:守初心 進窄門 走遠路 修正果——給出庭律師的三十三條建議 陳曉軍 合伙人 chenxiaojun@wincon.cn 0532-80772007 陳曉軍律師主要從事海商、海事、國際貿易、跨境投資、公司三會治理等領域的法律工作以及境外仲裁代理業(yè)務,在沿海、內河及海上貨物運輸、提單、海損事故賠償、船舶建造和修理、對外跨境投資、境外仲裁、公司架構設計及三會治理等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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