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貶謫罷黜”,即貶官、罷官等,對官員所擁有的各類官職進行降、免、責授的懲罰手段。下文中,將只談及宋代那些直接對官員的官職起作用的懲罰手段。而罰銅、罰俸、居住、安置、編管、羈管、刺配牢城,以至死刑這些懲罰手段【1】,則留待以后再說。 【注1:這些懲罰手段中的多數(shù),亦是要與降、免、責授等懲罰手段同時起作用的。如北宋神宗元豐二年(1079年),“烏臺詩案”一案中對蘇軾的處罰結(jié)果,為“ 責授 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即黃州) 安置 ,不得簽書公事”?!?/font> 一、針對階官(本官、寄祿官)【2】的主要貶謫罷黜方式。 【注2:若不清楚何為階官,可參見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chǔ)知識(一):級別》 一文?!?/font> ①降官: 即逐階降低階官,一次或降1階,或降幾階?!?】 【注3:在北宋徽宗政和六年(1116年)前,文臣降階官,大約是可以由“京官”序列降到“選人”序列里去的。然而由于文臣“選人”“京官”兩序列(或者說群體)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因此政和六年五月四日時規(guī)定——文臣寄祿官(階官)若將降為“選人”,則改換為其它懲罰手段?!?/font> ②追官: 即按該官員的升遷履歷降低階官,一次或追1官,或追幾官,其性質(zhì)比“降官”嚴重。 如北宋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在陜西路轉(zhuǎn)運使任上舉薦不當,降本官(階官)、差遣。其中降階官的具體懲戒為“追1官”,即將階官降低至上次升遷前的那階。由于包拯上次升遷階官是“越階升遷”,因此一旦遭“追官”,自然也就會越階降低【4】。 【注4:見下圖,包拯這“追1官”,實際上降了2階,由“中行郎中”(具體為刑部郎中),降回了“前行員外郎”(具體為兵部員外郎)?!?/font> 引自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同朋舍出版,1985年) ③責授: 在宋代,當對官員一次性大幅降低階官時,有時會用“責授”一詞。如太祖朝時,翰林學(xué)士扈蒙因違法,其階官由“中書舍人”責授“太子左贊善大夫”,一次性直接降了十幾階。 另外,在北宋元豐改制完成前,對某些實際失去階官的遭貶黜官員,偶爾似乎會將“檢校官”【5】作為一種替代性官銜,“責授”給他們。譬如上文注釋1里提及的蘇軾那個例子。 【注5:宋代檢校官的一般制度與應(yīng)用,可參見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chǔ)知識(六):檢校官、試銜》 一文?!?/font> ④免官、免所居官: 沿襲自唐代,但因制度變遷,與唐代制度已不甚相同。 宋代的“免官”,自太宗朝以后,免去的是現(xiàn)任階官,及曾任的最高一階的階官。而“免所居官”,由免去現(xiàn)任階官,漸漸變?yōu)椤艾F(xiàn)任階官”“現(xiàn)任職名”二選一免去(經(jīng)上奏裁定)。 二、針對職名(職名、貼職)【6】 的主要貶謫罷黜方式。 【注6:若不清楚何為職名,可參見 《宋代職官制度基礎(chǔ)知識(三):職名》 一文。】 ①降職: 即降低職名,一次或降1職,或降幾職。如北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1101年)三月十七日,因?qū)O覽不愿接受“知成都府”這一差遣的任命,其職名由“龍圖閣直學(xué)士”降為“寶文閣待制”。 ②落職: 即直接“落去”(指削去、褫奪)該官員所擁有的職名。如北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年)二月十六日,觀文殿學(xué)士(職名)、正議大夫(寄祿官)、知陳州(差遣)蔡確,落職守本官知亳州(即失去職名,以“正議大夫”的寄祿官,出任“知亳州”差遣)。 落職后,經(jīng)過若干“期”(1年為1“期”)后,可敘復(fù)原職名?!?】蔡確的這次落職,本在1年后即應(yīng)敘復(fù),但實際到元祐四年(1089年)二月才得以敘復(fù)“觀文殿學(xué)士”。 【注7:這種敘復(fù)方式也稱“期敘”,是一種常規(guī)敘復(fù)方式。此外還有非常規(guī)的“遇赦敘復(fù)”和“特旨敘復(fù)”。】 ③免所居官: 見上文“免所居官”。如免去的是職名,即與“落職”類似。 ④奪職: 即“追奪”(指永久褫奪)該官員所擁有的職名。除非得到特旨,否則不得敘復(f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