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 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有立案鑒定這一個程序,有檢察機關行使。其實民事案件也可以申請立案監(jiān)督,當事人需要寫一份申請書,那么,律圖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推薦一篇民事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格式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 申請人(原審原告):呂×,男,20XX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290011987××××0036。身份證住址: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西城辦事處×××××號,電話:155××××5279。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隨州市曾都區(qū)東城×××××中心。 負責人:唐××,電話:138××××5549。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為不服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號民事判決,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特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jiān)督申請。 申請監(jiān)督請求: 1、請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曾都區(qū)人民法院(20XX)鄂曾都民初字第0082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由二審法院依法判令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改判雙方履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如因無房產證在受教育、就業(yè)等方面多交的費用以及主張權利而致的各項損失); 2、鑒于該案在法院判決后,現(xiàn)位于曾都區(qū)××××四樓4-1房屋已經被拆遷滅失,因此為申請人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已不可能,依法改判被申請人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54492.75元(自 20XX年10月26日至20XX年4月26日); 3、依法改判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 年7月28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購房協(xié)議,雙方于當日交付購房款合計50000元且同時交付房屋。協(xié)議約定申請人所購房屋享有百分之百產權,并約定由被申請人保證為申請人辦理好房產證。然而被申請人一直未為申請人履行辦證義務。申請人無數次催促被申請人履行協(xié)議為申請人辦證,但被申請人至今在長達14 年之久均以各種借口不予辦理。 由于被申請人違約,導致申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致使申請人及親屬在就讀、就業(yè)和其他等方面帶來嚴重影響。 20XX 年5月,申請人為此向原審法院提起一審訴訟,并提供購房協(xié)議、購房款收據、雙方主體適格等證據和違約金計算的法律依據。要求一審法院判令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申請人履行為申請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義務,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判令被申請人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由被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54492元。 為此,特提請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 此致 XX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呂 × 20XX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我國法律關于民事立案監(jiān)督這一塊還是缺乏相關的規(guī)定,因為在實踐中申請立案監(jiān)督的當事人還是非常少,但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民事立案監(jiān)督肯定越來越受到重視。 民事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 申請人:樊甲,女,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qū)某鎮(zhèn)某村3組。電話:138xxxx2595。 申請人:駱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樊甲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13]第3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復核申請,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復核字[2013]003號《刑事復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里,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駱某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xiàn)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于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余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11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樊甲 駱某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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