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有點意思,有多大責任還真不好說(全額承擔就是扯了,如果出事了都要員工全額承擔,那辦企業(yè)就沒有風險了),因為政策是矛盾的。 先看兩條法規(guī),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1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xù)費?!?、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的手續(xù)費返還收入,應并入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即個稅返還的手續(xù)費收入是企業(yè)收入的一部分,要并入應納稅所得計稅,不僅是企業(yè)所得稅,還有增值稅。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返還款,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但是,我們都知道,個稅手續(xù)費返還是明確用途的,用于獎勵辦稅人員和代扣代繳費用開支。 “政策依據(jù)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xù)費??劾U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如果公司拿錢獎勵辦稅的財務人員,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 (也有說法,該項獎勵可以不計入工資薪酬,但要交納個稅) 現(xiàn)在問題來了,這筆錢到底是誰的錢?答案直接影響本案例的處理結果。 從所有權的角度,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yè)所得稅法說的很清楚了,這是企業(yè)所得的一部分,那因為財務的原因導致企業(yè)沒有收到錢,責任好像是推不掉。 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又說了,這筆錢是用于獎勵辦稅人員,所得權歸企業(yè),使用權卻在財務。如果是財務人自己的錢,那因為財務自己的原因沒有申請到,相當于自己把自己的錢搞丟了,關其他人什么事? 我的理解,以前大家收入都不高,個稅也交不了幾個錢,還要偷稅漏稅,為了保證稅源不流失,稅務局專門出臺針對辦稅人員的獎勵政策,目的是讓財務加把力,把個稅完整的扣上來。 效果有多明顯我不清楚,但這筆錢確實成了財務人的一筆收入,錢不多,大多數(shù)單位也一年也就幾百塊,多了大家分分,少了就晚上部門聚個餐。 后來個稅越收越多,返還金額也水漲船高,像題主公司這種一年幾十上百萬的也出現(xiàn)了。這錢拿著就有點扎手,其他部門會想:稅是我繳的,錢讓他們分了,憑什么?老板或領導當然更眼紅,漸漸的,盯這筆錢的人越來越多,上面查賬也會問到:有沒有按規(guī)范入賬? 按規(guī)范入賬就是收支兩條錢,把錢做到收入利潤,然后再辦手續(xù)列支(以前是掛其他應付款,甚至直接分掉不入賬)。錢進了公司口袋,再想拿出來就要按程序走,讓領導批。漸漸的,小公司幾百塊還能分的,大公司幾萬幾十萬,想全分掉就難了(領導那會這么好說話)。 個人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再明確一下,如果認為這筆錢要獎勵財務人員,那就不能做為企業(yè)收入,直接掛其他付款;如果認為錢多了,不想給那么多,也可以定一個比例。總比現(xiàn)在這樣,發(fā)還是不發(fā),發(fā)多少合適都不知道,白擔個名義。 回到問題,這事全額承擔肯定不妥。試想一下,如果這35萬手續(xù)費返還每年都有一部分到財務人手里,他們會把這事忘記嗎?正是因為企業(yè)把錢當成自己的,一分都不想分,才導致相關人員失去了申報動力,這事財務有責任,但企業(yè)也有,而且后者責任更大。 .....................................................分割線................................................ 補充幾個疑問。 一、據(jù)我所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確實在2016年廢止了,但2018年國稅總局又發(fā)布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61號文,繼續(xù)沿用了原來的說法,即獎勵辦稅人員。 二、35萬個稅返還有沒有可能性?2%的個稅返還,對應1750萬的個稅繳納,對應工資應在2億以上(10%的個稅),這個工資總額非常高了。只能在少數(shù)金融類企業(yè)才有可能。但大家想過沒有,個稅返還不一定都是自家員工。比如上市公司,給股民發(fā)股利也是要扣個稅的(5%到20%),如果一家公司分紅非常多,比如五大銀行這種,不要說幾十萬,幾百上千萬也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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