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文書制用系列系筆者匯編《柳城參考》文書樣式結合刑事實務的制用說明,僅供參考。如有疏漏之處,懇請不吝斧正。 文書制用56號 2021版 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作者:趙恒裕 【參考樣式】 【文書說明】 【審批權限】由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批。 【法律依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治安處罰法》,違反其他行政管理行為適用《行政處罰法》 【復核程序】目前暫無規(guī)范性文件就行政處罰告知中陳述申辯的復核程序予以細化。但建議復核人員應由非案件承辦人員擔任,復核意見應經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不予復核】被告知人提出申辯但未提出具體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不予復核。 【視為復核】被告知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已經提出過,且公安機關已經作了調查核實的,視為已經進行了復核,無需再行復核。 【復核方式】復核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申辯采取適當的方式,但不要求一律出具法律文書或者寫出書面報告。 【復核意見】復核后應當提出是否采納的復核意見,并在案件提交審核、審批時予以體現。 【禁止加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重新告知】履行告知程序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或者有關事實、理由、依據發(fā)生改變的,應當重新履行告知程序。 【相關法條】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 第45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 第94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③】《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0) 第169條:違法嫌疑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違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核。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下載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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