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據】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適用對象】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處罰的法定定義:對違反行政管理的對象,予以其增加義務(比如恢復合法狀態(tài))和減損權益(限制從業(yè))的懲戒行為,是一種懲罰行為的行政活動】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適用范圍】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和可以的區(qū)別在于后者有要考慮裁量的因素,有選擇余地】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具體涉及到的相關實體法實施】規(guī)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處罰程序依照本法規(guī)定或者相關部門規(guī)定,比如農業(yè)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其為特別規(guī)定】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適用原則,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具體要求就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行政處罰法對公正原則的一個具體規(guī)定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過罰相當”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要求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中,不能對一個較輕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處罰;同樣,也不能對一個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輕的處罰,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要公開,就是說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讓人民了解,這是一條原則。其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管理,對違法當事人給予什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是什么要公開,重大的行政處罰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決定;依法舉行聽證會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應當公開舉行,要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導,這樣便于人民群眾進行監(jiān)督,也有利于對廣大公民進行教育。】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體公正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公開原則】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直接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對違法者和廣大人民進行教育,提高法制觀念,使廣大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必須指出,保障法律貫徹實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傳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適用目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者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賠償法:其中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方式有三種:金錢、返還財物、恢復原狀)提出賠償要求。【救濟途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處罰者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行刑銜接依據】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聲譽罰或申戒法,具體形式為責令悔過】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資質罰】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行為罰】 (五)行政拘留;【人身罰】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法律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特別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guī)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需要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guī)定。【法階原則】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行政法規(guī)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guī)報送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需要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guī)定。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guī)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地方性法規(guī)對處罰種類的設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國務院部委的規(guī)章對處罰的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應符合部門罰款裁量額度】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地方政府的規(guī)章對處罰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guī)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其他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十八條 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jiān)管、生態(tài)環(huán)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yè)等領域推行建立綜合行政執(zhí)法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處罰機關類型】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綜合執(zhí)法依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公共管理職能則是指公共組織在履行公共責任,實現公共目標,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功效與作用。)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授權實施處罰,如動植物檢疫機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實施處罰如:各類綜合執(zhí)法機構】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委托權限】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責任主體】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不得二次委托】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委托執(zhí)法組織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職能】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務并取得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人員要求】 (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技術支撐及設備】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指的是具體規(guī)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行政處罰管轄】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明確行政處罰機關是縣級以上,但另有規(guī)定除外和目前的執(zhí)法力量下沉到鄉(xiāng)鎮(zhèn)相吻合】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賦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將執(zhí)法下放到鄉(xiāng)鎮(zhèn)的權利】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zhí)法能力建設,按照規(guī)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獨立行使行政執(zhí)法權】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xié)調、業(yè)務指導、執(zhí)法監(jiān)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xié)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考核監(jiān)督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交叉管轄案件立案查處權的認定】 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xié)助請求。協(xié)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行政執(zhí)法司法協(xié)助依據】 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構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xié)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建立案件公檢法聯(lián)動機制】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具體形式:停止活動、、停止生產、銷售、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限期登記、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等補救措施】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違法所得范圍】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區(qū)分違反同一部法的不多法條,適用于想象競合)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處罰在程序解讀中做了詳細解釋,這里不做贅述,不予處罰也是行政處罰即也是違法行為只是符合某種規(guī)定不給與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未成年處罰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精神病人處罰原則】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重輕減輕處罰的條件】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謂的主動消除是在行政機關未調查之前,接到受害方反映時當事人主動消除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誘導或者唆使,沒有主管違法意愿】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坦白自首情節(jié)】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檢舉舉報他人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區(qū)分減輕和從輕,減是在裁量下限之下,】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從事同一類型的活動初次違法,比如經營種子和農藥的門店,只是從事種子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自由裁量】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比如農藥被添加了隱形成分,這個不是當事人應當知道的,即不存在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普法、訓誡或者書寫承諾和保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guī)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處罰裁量公布】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刑罰的折抵】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處罰的時效】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持續(xù),未完成)或者繼續(xù)(已經完成,又重新開始)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guī)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兼舊從輕,原則上應當適用于該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終了時間實際上和與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點不可能在同一個時點,因為調查還需要一段時點,如果兩個時點中法律發(fā)生變化,就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原則處理,即安一個法條對當事人有利就適用哪一個,此條不是對第三十六的否定,而是對36條的具體化解釋】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處罰主體適格,處罰僅有對行為的約束而無對行為的處罰不可以作為依據進行處罰】 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程序瑕疵可能導致處罰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案件公開要求】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對行政處罰機關權利限縮,也是對無法查清違法事實的違法行為一種法定,充分體現執(zhí)法十六字方針,避免冤假錯案,不得任性執(zhí)法】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依法維護公民知情權,比如違章拍攝設備、電子產品錄音拍攝,未經當事人許可的都不能被法院作為證據采信】 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法制審核機構對電子證據真實性負有審核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如開展行政執(zhí)法檢查時應告知當事人我們的執(zhí)法記錄儀已開啟....】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執(zhí)法人員實施。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得少于2人也可2人以上,主要是體現公平、監(jiān)督 以免濫用私刑,遵循法律程序】 執(zhí)法人員應當文明執(zhí)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必須主動回避,避免徇私舞弊】 當事人認為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執(zhí)法人員回避,確保司法公正】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行政機關履行查核義務】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體現行政執(zhí)法機構給當事人實施的告知義務,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不一定具有一致性】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當事人的申辯、陳述權】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紙質資料及相關資質】 (二)物證;【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 (三)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影像資料】 (四)電子數據;【微信轉賬等】 (五)證人證言;【第三方證據】 (六)當事人的陳述;【陳述申辯】 (七)鑒定意見;【檢測報告或認定報告】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證據直觀鎖定方式】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執(zhí)法人應當履行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的核實義務】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第四十八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1.行政處罰畸輕畸重,2.同等情況下不同等對待或不同等對待,3、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限度,不能可罰無度,4.違反擇其最善的規(guī)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后,有各種處罰手段可供選擇,行政機關應當在裁量范圍內,盡量選擇對違法者影響較小的處罰,如果相反,則也構成顯失公正。5.行政處罰反復無常。即對同樣的違法行為今天這樣處理,明天那樣處理;此處這樣處理,彼處那樣處理,而處理的結果又高低懸殊,沒有一定的標準。)、撤銷(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fā)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fā)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案件隱私保密】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當場處罰適用的條件】 第五十二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當場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前款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將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文書報行政機關法制機構】 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 第三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fā)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檢查。【取證要求】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15日內立案,因故可以申請再延期15日,農程序第29條】 第五十五條 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zhí)法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執(zhí)法人員不出示執(zhí)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證據的收集】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xié)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當事人有配合案件調查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異地和就地保存適用情形】 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處罰決定的作出】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正確區(qū)分不予處罰和免于處罰,前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或者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后者是因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違法事由存在,行政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與行政處罰的行為】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即當事人沒有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法無禁止則自由】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較大數額或者停產、停業(yè)即符合聽證程序的)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程序:法制審核-案件討論-處罰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法制審核人員資質要求:具備律師資格證書】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農程序規(guī)定6個月,特別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1、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4、郵寄送達;5、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是在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按照民事訴訟的送達方式送達。”】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不符合作出處罰決定的條件】 第四節(jié)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范圍及程序】 (一)較大數額罰款;【農程序第59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按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農業(yè)農村部對公民罰款超過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超過三萬元屬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聽證后的處罰】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六十七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罰繳分離原則】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六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幅度】 (一)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第六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當事人不方便繳納,但經當事人申請可以收繳的情形】 第七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專用票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專用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罰款票據】 第七十一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罰款繳納期限】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措施是行政機關向具有強制執(zhí)行權利的機關申請對當事人進行強制執(zhí)行】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zhí)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沒收的非法財物的處理途徑】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 第七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zhí)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上級應當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三項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上級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職責】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guī)定的; (五)執(zhí)法人員未取得執(zhí)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fā)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并具有檢舉權】 第七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于擅自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措施】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私自罰沒財物的處理措施】 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和相關人員的處理】 第八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zhí)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實施檢查或者違法實施執(zhí)行措施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刑拒絕移交犯罪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第八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zhí)法人員失職責任的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適用人群】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關于日期的規(guī)定】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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