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默默無聞,到世界第一,從通信設備,到智能手機,再到智能汽車,華為一次次的突圍與轉型,都成功了! 原因有很多,也很復雜,但最關鍵的,當屬員工持股計劃。 作為創(chuàng)業(yè)者和老板,要想讓員工與自己在同一條船上,共擔風險,共同發(fā)展,實施工持股計劃就是最好的選擇。 什么是員工持股計劃?又應當如何實施?在實施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如何預防法律風險?看完這篇文章,你都將會得到答案。 一、員工持股計劃的本質與價值 員工持股計劃,本質上是股權激勵,具體分為實權激勵,和虛權激勵。華為公司采用的就是虛權激勵。華為員工持有的并不是實實在在的股權,而是虛擬股權,僅享有與股權相同的分紅權,并不享有表決權。 無論是實權激勵,還是虛權激勵,都可以實現員工工資與公司利潤的掛鉤。華為公司正是通過虛擬的股權激勵,調動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實現了可持續(xù)發(fā)展與多次轉型。 對于創(chuàng)業(yè)者和老板來說,利用股權激勵員工,歷來都是一種明智的選擇。 二、如何進行股權激勵 第一,首先需要明確是實權激勵,還是虛權激勵。如果是實權激勵,就要考慮用來激勵的股權從哪來。 第二,需要考慮的是直接進行股權激勵,還是利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通常情形下,利用持股平臺進行股權激勵最為普遍。 第三,需要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明確激勵目的、激勵人員、激勵數量、行權期限、行權條件等具體內容,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批準后,具體實施。 第四,務必明確員工離職時,已經取得的股權是否回購,以什么價格進行回購等,避免陷入公司股權與員工工資脫鉤的窘境。 第五,在進行股權激勵時,一定要簽署完備的法律文件,明確股權激勵的意思表示,以及具體的實施步驟。 縱觀華為公司發(fā)展歷程,多次成功實現突圍和轉型,最關鍵的因素并不是其有多么雄厚的技術積累,也不是巨額的研發(fā)投入,而是其利用員工持股計劃,實現了對公司人力資源的高效管理,最大限度地激發(fā)了員工的潛能,實現了員工與公司的共生共贏。要想以奮斗者為本,員工持股必不可少。 三、股東資格糾紛案件的司法審查 華為公司就曾經因股東資格問題而對簿公堂,法院最終認定了華為公司激勵的虛擬股權,被激勵員工并非真正意義的股東。 基于文義解釋的方法,股東資格糾紛通常是股東、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就某主體是否享有股東資料而產生的糾紛,具體涉及:股權代持、委托出資、增資認購、股權轉讓、股東除名、股權繼承、善意取得股權等實體問題。 股東資格糾紛最為普通的情形為股權轉讓后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xù),已支付對價的受讓方為了爭取股東權益,正向請求法院確認其標的公司股東資格的案例;當然也存在少部分因個人隱私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設立公司,在不知情情況下莫名其妙成為標的公司“股東”的自然人,反向請求確認其不是標的公司股東。 (一)股東資格確認的一般原則 確認股東資格的一般原則是審查其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為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的記載;實質要件為簽署公司出資協(xié)議書、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 (二)因股權代持產生的股東資格糾紛案件的審查 判斷隱名股東是否享有股東資格,關鍵在于:一是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委托投資協(xié)議或者代持股協(xié)議;二是隱名股東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 法院對股權代持協(xié)議通常進行如下審查: 第一,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是否存在股權代持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可細分為隱名股東有意成為公司股東的意思表示和委托顯名股東代持股權的意思表示,兩者缺一不可。 第二,股權代持協(xié)議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部分股權代持是為規(guī)避行業(yè)準入的限制性規(guī)定,如關于外商投資限制準入行業(yè)的規(guī)定、國家公職人員禁止投資或入股的規(guī)定等,部分是為提高公司經營的便利性,如避免成為一人公司、員工委托持股等,不同情形應區(qū)別對待。 第三,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的實際履行與股權代持協(xié)議的內容也可能存在偏差。法院在判定名義股東代為持股的客觀狀態(tài)是否與約定一致時,應綜合協(xié)議約定的標的公司、代持方式、代持比例等多種因素予以確定。 (三)因股權激勵產生的股東資格糾紛案件的審查 對于因股權激勵產生的股東資格糾紛,股權激勵協(xié)議的定性是法院審理股權激勵糾紛的基礎。法院在審理時候,會關注相關協(xié)議是否為股權激勵協(xié)議(股權激勵協(xié)議或贈與協(xié)議),以及是何種類型的股權激勵協(xié)議(虛擬股權或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 如股權激勵涉及到虛擬股權并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自動轉化為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對如何轉為公司普通股進行明確約定,否則,虛擬股權激勵待遇并不必然產生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資格以及完全股東權益的法律效力。 判斷激勵對象是否取得股東資格,主要從以下幾個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1.是否履行完畢股權激勵項下的義務; 2.授予股權主體是否具備相關處分權; 3.有沒有履行必要程序要件; 4.支付對價的形式對確定股東資格的影響。 四、股東資格糾紛風險的防控建議 現實中,由于股東出資、股權轉讓、股權激勵、股東除名、股權繼承等經濟活動大量產生,進而股東資格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為有效預防產生股東資格糾紛,造成不額外損失,基于實務經驗提出如下防控建議: 1、股東在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時,務必保存好出資證明和轉賬憑證,證明自身已經履行股東出資義務。 2、在需要他人替自己代持股權或自己代別人代持股權時,務必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明確隱名股東顯名化的條件及程序。 3、公司必須依法及時完善股東名冊、出資金額、工商登記等信息,及時更新股東名單和股權份額,并依法依章對外公示。 4、在進行股權激勵時,一定要明確是虛擬股權激勵,還是真實股權激勵,是否包含股東表決權等,并約定具體的行權條件和股東登記等問題。 5、在涉及股權交易時,一定要草擬并簽署完備的法律文本,并就股東是否有意成為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何時進行股東登記等事項作出約定,并對履行情形簽署確認單,予以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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