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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王位繼承制的特質(zhì)

 wupin 2021-05-30

  摘 要:商代自成湯始,三十帝十七世,弟及王位者十四人,其中九世為兄終弟及。殷王室在婚姻形態(tài)上雖有嫡庶之分,但并不徹底也不完備,未能進一步對繼承王位的嫡子再分嫡庶,故無法形成具有區(qū)別大小宗的宗法制度。而子繼作為弟及的中介和橋梁,起初主要是長兄之子,至小乙時轉(zhuǎn)變?yōu)榧镜苤樱湟乙院笥肿優(yōu)榈臻L之子。子繼者的親屬關(guān)系雖有變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是兄終弟及的格局,從而顯現(xiàn)出商代王位繼承制的特質(zhì)。周初承繼了殷商末季的政治遺產(chǎn),確立了更為嚴格的嫡長子繼統(tǒng)法,遂成為后來百世不易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

  關(guān)鍵詞:商代;繼統(tǒng)法;兄終弟及;周祭

    基金項目: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xué)基金重大項目“多卷本《西周史》”(17ZDA1789)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杜勇,天津師范大學(xué)歷史文化學(xué)院教授、博士生導(dǎo)師,研究方向為先秦史;李玲玲,天津師范大學(xué)歷史文化學(xué)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省社會科學(xué)院副研究員。 

 

  關(guān)于商代的王位繼承制,自王國維在其名文《殷周制度論》中提出“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1]后,廣為學(xué)界認同。然亦有學(xué)者持不同意見,認為商代繼統(tǒng)法是子繼與弟及并用,或子繼為主弟及為輔,而子繼又有立嫡、立幼、立壯等多種說法,分歧迄未消弭。以今日甲骨學(xué)研究的新進展觀之,王氏此說或有不周備的地方,但基本觀點并無不當。本文擬就相關(guān)問題略作討論,以求教正。

  一、商代繼統(tǒng)的主輔問題

  關(guān)于商代王位繼承法的基本精神,在周代殷遺的記憶中尚有保留。春秋時期,宋宣公病重,決定立弟和為君,他說:“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盵2]這個說法當然太過籠統(tǒng),且有立弟的用意,無助于我們對商代繼統(tǒng)法的全面了解。王國維以獨特的眼光和深邃的觀察,發(fā)前人所未發(fā),提出:“商之繼統(tǒng)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自成湯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倘藷o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盵3]王氏所說,多有卓見。

  對于商代繼統(tǒng)的主輔問題,陳夢家先生認為,“子繼與弟及是并用的,并無主輔之分”,盡管商人傳弟“確為其繼統(tǒng)法的特色”。[4]其實這樣講并沒有多大意義,因為傳弟終有傳盡的一天,不傳子則無以為繼。傳子是弟及的中介和橋梁,二者并用是必然的。至于說子繼為主、弟及為輔,[5]或子繼為常、弟及為變,[6]子繼或謂立嫡,[7]或謂立幼,[8]或謂立壯,[9]也都是缺少根據(jù)的。

  欲明商代王位繼承制的特質(zhì),首先需要考析商湯以后的王位世次。據(jù)《史記·殷本紀》記載,商代自湯至紂三十王。依其是否有子繼承王位,又可分為直系先王和旁系先王兩大類。直系先王是商王世次的核心和主軸,死后的祭祀比旁系先王隆崇,在祖神殿中享受特殊地位。卜辭研究表明,除商人先公報乙、報丙、報丁的即位次序被誤置外,還有兩項成果值得注意:一是中丁之父大戊雖為直系先王,但他不是雍己之弟,而是雍己次兄,小甲次弟;二是祖乙乃中丁之子,非河亶甲之子。河亶甲(戔甲)當為旁系先王,中丁為直系先王。這對于糾正《殷本紀》的失誤,重建正確的商王世次,具有重要的學(xué)術(shù)意義。

  旁系先王的情況則相當復(fù)雜,與文獻嚴重不合的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中壬、沃丁、廩辛不見于周祭卜辭,是否本無其人,或未即位為王,或即位不合法統(tǒng);二是外丙(卜丙)周祭的次序在大甲之后,是否他繼位在大甲之后?甲骨卜辭今已發(fā)現(xiàn)十余萬片,看似數(shù)量龐大,具體到某些細節(jié)問題,資料仍顯不足,是以說有易,說無難。而商代周祭制度的研究,有些問題并不十分清楚,據(jù)以考史亦須審慎。

  通常認為,“周祭中先王的祭祀次序是以其即位次序為準進行安排的,即先即位為王者先被祭祀,后即位為王者后被祭祀。這是周祭的祭祀原則”。[10]《左傳》文公二年(前625)言及古禮:“子雖齊圣,不先父食”,[11]意即兒子即使聰明圣哲,也不能在父親之前歆享祭祀。這就要求周祭的祭序不僅與商王廟號日干相應(yīng),還要真實反映商王的即位次序。應(yīng)該說,周祭祀譜基本做到了這一點,但對有些特殊情況的處理,祭序與即位次序也不是完全對應(yīng)的,因而“逆祀”現(xiàn)象偶有所見。[12]王玉哲先生曾經(jīng)指出:“祭序不見得必與即位序相合。后世子孫祭祀祖先,可能有時把所自出之祖置于旁系之前。所以我們不能以祭序很死板地去改即位序?!盵13]這是極具卓識的,值得我們高度重視。個中緣由在于,先王的廟號干支早已確定,而周祭制度卻始于祖甲而完備于乙辛之時,是后世人為設(shè)計的。要使周祭次序與先王廟號日干相吻合,又要與即位次序相吻合,事實上是有困難的。最有說服力的例證,就是周祭祀譜無法安排廩辛的位置,致使廩辛被置于譜外。卜辭有云:“鬯祖丁,父甲。[父]甲以兄辛”(《合集》27364)。陳夢家先生分析說:“此'父甲’是廩辛、康丁之所以稱祖甲,此'兄辛’是康丁所以稱廩辛?!盵14]其說甚是,說明廩辛是實有其人的。那么,為什么廩辛不見于周祭祀譜呢?其實道理很簡單。由于廩辛的廟號日干為辛,其祭序只能排在康丁之后,這就不免與他的即位次序相沖突。當然也可考慮按祖甲—廩辛的次序安排在同一旬次,但下一旬又不能以康丁—武乙—文丁為祭序。除非康丁一人占用一旬,否則無法化解這一矛盾。以一個旬次祭祀一位先王,不合周祭常例,還會增加周祭旬數(shù),影響一祀時長的確定??梢姛o論怎樣安排周祭祀譜,廩辛都無法廁身其間。在這種情況下,最后只有舍棄廩辛這位旁系先王,按祖甲—康丁的次序在同一旬安排祭祀。因此,要從這里來推斷廩辛其人的有無或其即位次序,恐怕只能漸行漸遠,自陷迷陣。

  與廩辛情況類似的還有中壬。中壬的廟號日干在大甲之后,即位卻在大甲之前。故在一旬之中既不能把他的祭日安排在大甲之前,又不能置于大甲之后。除非把外丙、中壬安排在同一旬次祭祀,否則不能避免前與大丁、后與大甲在干支序列上的沖突。但周祭祀譜一旬祭二王者,必有一位直系先王。把三位旁系先王安排在同一旬祭祀,也只有陽甲、盤庚、小辛,[15]其中盤庚還是復(fù)興殷道的名王。而外丙、中壬都是旁系先王,且在位時間不長,一為三年,一為四年,亦非卓有功烈的名王。要單獨安排一個旬次來祭祀他們,似乎不具備應(yīng)有的特殊地位和條件。因此中壬也必須置于譜外。至于沃丁,除見于多種文獻外,《書序》明言尚有《沃丁》篇,其人必非子虛。他與中壬同為旁系先王,其廟號日干在安排祭序時并不發(fā)生抵牾,何以也被置于譜外,情況不明。或許當初設(shè)計周祭祀譜時,意欲說明周祭以直系先王為主,并不是要把所有旁系先王都安排在內(nèi)。不管怎樣,廩辛、中壬、沃丁三位先王不見于周祭祀譜,既不能說明歷史上實無其人,或并未即位,或其王位為非法取得,也不能以此重訂殷代先王的即位次序。

  關(guān)于外丙在大甲之前繼位的情況,《世本》《孟子》《竹書紀年》《史記》都有較為詳細的記載。由于大丁未立而卒,大乙死后由外丙、中壬相繼即位。周祭祀譜對未能即位的大丁也有安排,把他與大乙放在同一旬次祭祀。接下來應(yīng)可安排外丙、中壬同旬共祭,但前文已言這并不合宜。由于中壬受廟號日干限制不能入譜,因而只有把外丙與大甲放在同一旬次。又由于外丙的廟號日干在大甲之后,無法調(diào)適,最后只有把大甲的祭序置于外丙之前,以至形成大甲—外丙—大庚這樣的祭祀序列,成為周祭祀譜中一種少見的“逆祀”現(xiàn)象。陳夢家先生根據(jù)周祭祀譜并結(jié)合《書序》及孔疏加以考察,對大甲繼位在外丙之前的論證,既忽略了諸多文獻記載,也未考慮殷人設(shè)計周祭祀譜時可能遇到的特殊情況,未必可信。

  根據(jù)上文分析,說明殷王世次還不能完全按照周祭祀譜來厘定,總體上仍須以《史記·殷本紀》為據(jù),尤其是不能否定中壬、沃丁、廩辛三王的存在,也不能說大甲在外丙、中壬之前即位。這樣,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王國維統(tǒng)計商代弟及王位者凡十四人是可信的。而商代先王十七世(含未即位的大丁),其中九世為兄終弟及,數(shù)量上居于優(yōu)勢。若再考慮大甲、祖乙、武丁三人,或因無弟而傳子,亦可納入弟及體系,則商代實際只剩下武乙、文丁、帝乙、帝辛四世是真正的傳子制,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商人繼統(tǒng)以子繼為主而弟及為輔的說法,應(yīng)該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

  二、商代有無嫡庶與宗法之制

  宗法制本質(zhì)上是一種財產(chǎn)和權(quán)力分配的政治制度。對商王室來說,最大的財產(chǎn)和權(quán)力分配莫過于王位的繼承。商代有無宗法制,關(guān)鍵要看王位繼承上有無嫡庶之分。王國維關(guān)于商無嫡庶則無宗法的看法,受到很多學(xué)者的反對。其實,這是需要從不同角度來理解的。

  嫡庶之制重點體現(xiàn)在王位繼承上,其基礎(chǔ)則在婚姻形態(tài)。商王實行多妻制,多妻則多子。但繼承王位者或一人,或二人,至多不過四人,并非所有王子都可以繼承王位。陳夢家先生相信商代無嫡庶之制,認為“商人兄弟不限于同父母,故凡從兄弟均有繼為王的權(quán)利”。可事實上繼承王位的兄弟并不多,說明“商代傳統(tǒng)法并沒有一種固定的傳弟傳子法,凡弟或子之所以及王位必另有其法規(guī),可惜我們無法推知”。[16]陳氏有這樣的疑思,反映了他對商王婚姻形態(tài)的認識尚未到位。

  從婚姻形態(tài)上看,商王妻室是有嫡庶之分的。嫡妻也就是正妻。《廣韻·錫部》:“嫡,正也?!盵17]《詩·召南·江有汜序》:“勤而無怨,嫡能悔過。”[18]陸德明《經(jīng)典釋文》:“嫡,正夫人也。”既曰嫡妻、正妻,當然只能是一人,其余均為庶妻。從周祭卜辭可知,不是商王所有妻室都能納入周祭祀譜,只有直系先王的配偶才能入譜受祭。直系先王的配偶很多,但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只有一位配偶名列祀譜。這位配偶就是商王正后,亦即嫡妻,又稱為法定配偶。至于中丁、祖乙、祖丁、武丁等商王,各有兩個或三個配偶被祭祀,并不代表他們同時擁有幾位正妻。據(jù)學(xué)者研究,這是由于前一個法定配偶死亡,又續(xù)立一個的結(jié)果。[19]

  商王妻室區(qū)分嫡庶的目的,在于為財產(chǎn)和權(quán)力分配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法定配偶之子,是為嫡子,均有繼承王位的權(quán)利。至于庶妻之子,無論賢愚或數(shù)量多少,都與王位繼承無緣。據(jù)胡厚宣先生研究,武丁有妻計64人,有子53人。[20]這些數(shù)字可能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但武丁有眾多的妻與子應(yīng)該無疑。其中具有繼承王位資格的卻只有祖己、祖庚、祖甲等嫡子三人。嫡妻生子的數(shù)量當然是有限的,加上過早死亡等原因,也不是每位嫡子都能加戴王冠。如商湯的太子大丁,先于其父謝世,就沒有機會繼位為王。又如祖己,也曾預(yù)立為太子,但他未曾即位身先死,實際只有祖庚、祖甲兄弟二人繼位。有時嫡妻只有一個兒子,當他繼位后無弟可傳,就只能再傳其子,商王大甲、祖乙、武丁,大概就屬于這種情況。

  陳夢家認為“凡從兄弟均有繼為王的權(quán)利”,實際并非常態(tài)。從(堂)兄弟繼位為王的事,只發(fā)生在中丁以后的“九世之亂”(實即九王之亂)時期。據(jù)《史記·殷本紀》載:“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陽甲,是為帝陽甲?!盵21]其中祖丁死后所立弟南庚,為叔父沃甲之子,就是他的從兄弟。南庚死后,陽甲繼立,也不是南庚親兄弟之子,是從兄弟祖丁之子。整個有商一代只有南庚和陽甲的繼位,屬于從兄弟或從兄弟之子。是時正值“九世之亂”,政治上處于混亂和無序狀態(tài),故有偏離常軌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婚姻形態(tài)上的嫡庶之分,是為王位繼統(tǒng)法的需要而設(shè)定的。在王位繼承制上,嚴格意義的嫡庶制還有進一步的嫡庶之別,這是需要注意的?!秲x禮·喪服》:“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辟Z公彥疏:“庶子,妾子之號,適(嫡)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于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盵22]這就是說,庶子除了指庶妻所生之子外,嫡妻所生嫡長子的同母弟(嫡昆弟)也是庶子。又《周禮·司服》賈公彥疏云:“王禮亦適(嫡)子死有適(嫡)孫,適(嫡)孫死有適(嫡)曾孫,向下皆然也?!盵23]商代王位繼承排除了庶妻之子,但作為嫡昆弟這一部分庶子,卻與嫡長子一樣都有繼承王位的資格,這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嫡庶制了。從這個角度看,王國維說商人無嫡庶之制,并沒有錯。因為商人嫡庶制的實行,并未從婚姻形態(tài)到王位繼承一路貫徹到底,走到一半就中止了。

  由于王位繼承對嫡子本身不再區(qū)分嫡庶,當然也就無法形成大宗、小宗有別的宗法制。有的學(xué)者認為,“同是商王而直系旁系是有別的,這種區(qū)別就是宗法制的反映”。[24]實際上,商王有直系、旁系的區(qū)分,是以有無王子繼位為標準的,并不是對嫡子再分嫡庶的結(jié)果。所以周祭祀譜中有的直系先王并不是嫡長子,如大庚、大戊、小乙、祖甲、康丁等;而有的旁系先王卻是嫡長子,如沃丁、小甲、陽甲、廩辛等。自大庚開始,商湯嫡長一脈即告中斷。繼之嫡長與庶子二脈交織,至武乙時才穩(wěn)定在嫡長一脈,不過此時已非殷初的嫡傳了。這種狀況與周代嫡長子繼承制相比,是迥相異趣的。王國維說商無宗法,道理就在這里。

  要言之,商代雖有嫡庶之制,但并不徹底也不完備,具體表現(xiàn)在有不少商王是通過兄終弟及的途徑得以加戴王冠。由于王位傳承施于所有嫡子,不足以牢固確立嫡長子的特殊地位,因而也不能形成大小宗有別的宗法制度。

  三、王位傳子的基本規(guī)則

  在兄終弟及制下,當無弟可傳之時,王位必然傳位于子。但這個“子”到底是“兄子”(長兄之子)還是“弟子”(季弟之子)?有無基本規(guī)則可循?學(xué)者意見不一。

  在王國維看來,“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王氏統(tǒng)計,為弟之子者,有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七人。[25]而為兄之子者,他只列舉了祖丁、陽甲二人,而且陽甲還是從兄之子。然據(jù)周祭卜辭可知,祖辛為祖乙之子,非其弟之子。中丁不是季弟雍己之子,而是次兄大戊之子。至于為兄之子者,除祖丁、陽甲外,還應(yīng)包括大甲、祖乙在內(nèi)。大甲之父大丁雖因早逝未能繼位,但在親屬關(guān)系上依然是外丙、中壬之兄子。祖乙為長兄中丁之子,非中丁季弟河亶甲之子。王氏把“九世之亂”時兩位兄子繼位作為特例,意在證明弟及制的內(nèi)涵:一是兄終而后弟及,二是子繼亦為弟子。

  楊升南先生堅決否定這個說法,他認為從大乙到陽甲八世,為傳兄之子(沃丁不計,仲丁非常法例外)。從武乙到帝辛四世為嫡長子相傳,亦可視作傳兄之子。只有從小乙到康丁四世,為傳弟之子。因而他的結(jié)論與王國維恰好相反:其以子繼父者,“多為兄之子”。[26]

  這兩種意見是通過統(tǒng)計方法得出的。由于各自用以統(tǒng)計的標準有寬嚴之異,產(chǎn)生分歧是必然的。王位繼承制作為君主制國家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視,常有成文法予以規(guī)范。1356年頒布的《黃金詔書》說:“自此至將來任何時候,諸卓越而宏大之選侯領(lǐng)地……長子應(yīng)為彼等之繼承人,除非長子為心志失常之人,或白癡或有任何其他缺陷而不能君臨人民者,否則一切統(tǒng)治權(quán)與領(lǐng)地均應(yīng)屬于彼一人。如有上述情形,長子不能繼承,則余等命令,如此家庭有次子,應(yīng)由次子繼承,或由死者之長弟或其他在俗戚屬繼承,但必須為父系之直系后嗣。”[27]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后,隨即在1701年制定了《王位繼承法》,規(guī)定了安妮之后可以繼承王位的人選范圍,禁止天主教徒繼承王位。在神圣羅馬帝國時期,也可看到查理四世對諸侯繼承人的具體規(guī)定?!妒酚洝で厥蓟时炯o》記載:“自今已來,除謚法。朕為始皇帝,后世以計數(shù),二世三世至于萬世,傳之無窮?!盵28]這是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后以詔令形式頒布的皇家繼統(tǒng)法,父子相傳為一世,世世代代由嫡長子繼承皇位。至于商朝是否曾頒布過此類繼統(tǒng)法,今不可知。但商湯在政治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和措施,至少會作為一種政治傳統(tǒng)或成例為后世所遵循,從而成為歷史上所謂“湯法”的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考察商代繼統(tǒng)法的制度內(nèi)涵,或許要比包含各種變數(shù)在內(nèi)的統(tǒng)計更可靠一些。

  《史記·殷本紀》載,湯立嫡長大丁為太子,大丁是合法的王位繼承人。由于大丁早逝,湯死后由外丙繼位,外丙死后由中壬繼位,中壬死后則由其兄子大甲繼位。這幾位商王不是湯之子,就是湯之孫。他們的即位次序無疑出自商湯生前的政治安排。不管當時伊尹如何受湯的信任,或者伊尹的權(quán)勢有多煊赫,在這個重大問題上他都不可能擅作主張,也不可能不依照湯的遺志辦事。這就是說,從大丁到大甲的王位繼承過程中,可以體現(xiàn)商湯確定的王位繼承原則:先王死后,由嫡長子繼位,繼之諸弟順次即位,待無弟可傳時,再傳長兄之子繼位。其核心內(nèi)涵是嫡長子與嫡昆弟依次繼位執(zhí)政,而下一世猶自嫡長始。這項政治原則的主要適用范圍當然是商王室,但在殷代貴族身份與財產(chǎn)的繼承過程中也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蹤跡?,F(xiàn)藏于英國的一片家譜刻辭記載:

  兒之先祖曰吹,吹子曰圖片,圖片子曰圖片,圖片子曰雀,雀子曰壹,壹弟曰啟,壹子曰喪,喪子曰養(yǎng),養(yǎng)子曰洪,洪子曰御,御弟曰圖片,御子曰圖片,圖片子曰圖片。(《庫》1506,《英》2674正)

  此片為黃祖卜辭。辭中名叫“兒”的貴族追溯自己的家世,其先祖始自吹,十一世中主要是傳子,但有兩次屬于傳弟,即“壹弟曰啟”“御弟曰”。在“啟”與“”死后,身份與財產(chǎn)的繼承權(quán)又返還長兄之子的手中。這種情況與成湯確定的王位繼承法正好相一致。

  不過,這樣的制度設(shè)計有一個非常脆弱的地方,那就是在君主權(quán)力的誘惑下,很難保證季弟把王位再傳到兄子手中,而不是傳給自己的兒子。商湯死后,由他信任的政治盟友伊尹掌理朝政,可以依照他的政治安排,有序進行交班。但后來的事情發(fā)展,便不免有了變數(shù)。范文瀾先生認為,“大庚傳自己的兒子小甲,破還位長兄子的例,大戊傳自己的兒子中丁,又破一次例”。[29]大庚死后并未把王權(quán)交給長兄沃丁之子,是否違法亂制還不好說。因為歷史上對大庚并無這方面的指責,故不排除沃丁膝下無子,大庚才讓自己的兒子小甲繼位。但中丁的情況有所不同。據(jù)周祭卜辭顯示,大戊不是雍己之弟,而是小甲之弟,雍己次兄。故中丁既非弟之子,亦非兄之子。他處在這樣一個尷尬的位置上,要繼承王位完全沒有先例可循。估計中丁是通過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才登上王位的。故《史記·殷本紀》說:“自中丁以來,廢嫡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于是諸侯莫朝?!盵30]司馬遷這個說法是有史料依據(jù)的,并非從周制生出來的想象。

  中丁死后,大體上仍是弟及而后傳位兄子。只有祖丁死傳從弟南庚,南庚死傳從兄之子陽甲,嚴重背離法統(tǒng)。由于中丁的繼位公然違制,所以他的后裔也不可能安分,相繼展開了爭奪王位的激烈斗爭。這從中丁以后都邑屢遷,即可看出端倪?!斑w徙和外來侵略是破壞習慣的強大力量,因而也是產(chǎn)生政府需要的強大力量”。[31]頻繁遷徙都邑,正可成為打破習慣、戰(zhàn)勝對手、加強王權(quán)的重要手段。自成湯居亳以后,殷都五遷,其中四次遷都發(fā)生在“九世之亂”期間。此即中丁遷于隞,河亶甲居相,祖乙遷于邢,南庚遷于奄。平均兩個王就有一次遷都,足見“弟子或爭相代立”的權(quán)力之爭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動亂持續(xù)時間很長,都城屢遷,國力益衰,疆土日蹙,貴族國家聯(lián)合體的統(tǒng)治力、凝聚力和向心力都受到極大削弱,以至“諸侯莫朝”。

  “九世之亂”后,商代王位繼承制的傳統(tǒng)習慣遭到嚴重破壞,原來以子繼父的是兄子,從小乙開始則一變而為弟子,再從武乙開始由弟子二變?yōu)榈臻L子。子繼者的親屬關(guān)系雖有變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保持兄終弟及的格局,從而顯現(xiàn)出商代王位繼承制的特質(zhì)。

  四、商代繼統(tǒng)法的利與弊

  殷因于夏禮,其損益可知。從《史記·夏本紀》看,夏朝王位繼承以傳子制為主,間有傳弟或傳從兄弟者。如太康崩,弟中康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帝扃崩,子帝厪立,帝厪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准准吹蹍彽膹男值堋Ec夏朝相比,商代的王位繼承制表現(xiàn)出兩點差別:一是傳弟不限一人,直至無弟然后傳子。二是原則上傳子為嫡長之子,而不是傳弟之后弟亦傳子。

  商朝何以開國之初就實行兄終弟及制?或許商湯未及深謀遠慮,甚至不免為形勢所迫。太子早逝,若以太孫繼位,太孫大甲年幼,對治理新建國家,鞏固新生政權(quán),將會產(chǎn)生諸多不利。而采取弟及制,在外丙、中壬先后繼位后,太孫長大成人后再繼王位,則有利于提高其執(zhí)政能力。加之整個過程有商湯深為信任的大臣伊尹從旁監(jiān)控,可以保證最高權(quán)力的平穩(wěn)更替,有效鞏固殷人天下共主的地位。商湯這樣的政治設(shè)計,實際是確立了王位兄終弟及制的基本原則,保留了后世子孫循此前行的政治路標。

  應(yīng)該說,兄終弟及也是有其制度優(yōu)勢的。由于弟及王位者年齡相對大一些,執(zhí)政經(jīng)驗更為豐富,執(zhí)政能力有所增強,對于應(yīng)對各種復(fù)雜的政治局面,維護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自有其積極作用。后世立君,也常常有這樣的考慮和方案。如《左傳》文公六年(前621)載,晉襄公死,太子年幼,權(quán)臣趙盾考慮晉國多難,欲立長君,準備讓襄公之弟公子雍從秦國回來主持國政。公子雍“好善而長”,趙盾認為“置善則固,事長則順”。[32]后因襄公夫人抱著太子號啼于朝,卿大夫畏之,只好仍由太子繼位,是為晉靈公。又《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前516)載,楚平王去世后,令尹子常想立子西為王,立足點也是“立長則順,建善則治”。[33]只是子西不從,其事未果。這說明弟及制由年長者繼承王位,對國家治理是不無裨益的。此外,兄終弟及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兄弟之間對王位激烈相爭,禍起蕭墻。因為作為嫡子,遲早都是有機會繼承王位的。故王國維說:“然使于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盵34]

  不過,凡事總是有利有弊的,兄終弟及制也不例外。其弊端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一是從弟及角度看,同為嫡子,年齡差別不會很大,若等到長兄死后再由諸昆弟次第繼位,他們執(zhí)政的時間一定很短暫,設(shè)若健康出了問題,也可能連即位的機會都沒有。這就有可能在諸昆弟中滋生各種陰謀,并以合法的旗幟為掩護,引發(fā)提前奪取王位的政變。再者,同輩兄弟雖有同質(zhì)、同等的地位和權(quán)利,都能繼承王位,但他們的后代卻只有兄子才具備這樣的資格。這就不免引起其他從兄弟的不滿,甚至不擇手段覬覦王位。商王中丁繼位并引發(fā)“九世之亂”,或許與此有關(guān)。二是從子繼角度看,一方面當無弟可傳時,傳于兄子的難度甚大,因為季弟在位時,容易利用掌理國政的優(yōu)勢,培植自身勢力,把自己的兒子扶上王位,致使長兄之子繼位落空。商代從小乙到康丁四世,由傳兄子轉(zhuǎn)向傳弟之子,蓋緣于此。另一方面,倘若長兄無子,或有子不存于世,自須弟子接替王位。而弟子又不止一人,當由何人接班,也不免引發(fā)紛爭。這說明在兄終弟及制下,由于王位繼承人的候選范圍較大,若無嚴密的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就很容易激起野心家的貪欲,造成王位爭奪的禍亂。

  英國學(xué)者羅素說:“君主政體有一些極大的弊端。如果它是世襲的,統(tǒng)治者未必總是有才能的人;如果繼承法靠不住,就會發(fā)生王朝內(nèi)戰(zhàn)?!跷焕^承權(quán)之爭比其他任何東西都能削弱帝國?!盵35]經(jīng)過“九世之亂”,殷商后期的統(tǒng)治者似乎也在深刻反思這個問題,因而對王位繼統(tǒng)法不斷進行變革,最后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繼承制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大大縮小了王位繼承人的范圍,不給那些覬覦王位的野心家留下可鉆的空子,以達到息爭止亂的目的。

  在嫡長子繼承制下,嫡長子對王室財產(chǎn)和權(quán)力的繼承,具有優(yōu)先的地位和權(quán)利,至于年齡的長幼,品德的優(yōu)劣,治國能力的大小,都變成次要的問題了。帝辛的繼位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妒酚洝ひ蟊炯o》說:“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為嗣。”[36]《左傳》哀公九年(前486)記載:“微子啟,帝乙之元子也。”[37]“元子”在周初文獻中是嫡長子的意思,后來泛指長子,故《史記·宋世家》又稱微子啟為“首子”。[38]由于微子啟的生母為庶妻,因而他不能預(yù)立為太子,故由嫡長子帝辛繼位王位?!秴问洗呵铩ぎ攧?wù)》篇說:“紂之同母三人,其長曰微子啟,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中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太史據(jù)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q故為后?!盵39]這段話含有不少戰(zhàn)國游士的說辭,實屬不經(jīng)。一位王婦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會由庶妻被冊封為嫡妻,但要把她的兒子也在時間上分出嫡庶來,世所未聞。所謂“太史之言”不過是戰(zhàn)國策士編造出來的謊話,用以調(diào)和微子啟為“元子”的矛盾。但殷商末期王儲立嫡不立庶,則是符合事實的。

  殷商末期實行嫡長子繼承制,成為西周建國以后承繼的一項重要政治遺產(chǎn),并與宗法制相輔為用,更趨嚴格和完善。這是周公注意吸取歷史的經(jīng)驗教訓(xùn),運用政治智慧在制度創(chuàng)新方面的一大貢獻?!白允且院?,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40]在中國古代歷史上一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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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89-291頁。

  [4]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3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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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楊升南:《從殷墟卜辭中的“示”、“宗”說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常玉芝:《論商代王位繼承制》,《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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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線裝書局2009年版,第63頁。

  [11] (晉)杜預(yù)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一八,(清)阮元校刻:《十三經(jīng)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8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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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378頁。

  [15]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第88頁。

  [16]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370-371頁。

  [17]周祖謨:《廣韻校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523頁。

  [18] (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一—一五,(清)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第2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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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史記》卷三《殷本紀》,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01頁。

  [22]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二九,(清)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第1100-1101頁。

  [23]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周禮注疏》卷二一,(清)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第782頁。

  [24]楊升南:《從殷墟卜辭中的“示”、“宗”說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5]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87頁。

  [26]楊升南:《從殷墟卜辭中的“示”、“宗”說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7]法學(xué)教材編輯部:《外國法制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頁。

  [28]《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236頁。

  [29]范文瀾:《中國通史》第一冊,第56頁。

  [30]《史記》卷三《殷本紀》,第101頁。

  [31] [英]羅素著,靳建國譯:《權(quán)力論》,東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頁。

  [32] (晉)杜預(yù)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經(jīng)注疏》,第1844頁。

  [33] (晉)杜預(yù)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第2113頁。

  [34]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90頁。

  [35] [英]羅素著,靳建國譯:《權(quán)力論》,第148-149頁。

  [36]《史記》卷三《殷本紀》,第105頁。

  [37] (晉)杜預(yù)注,(唐)孔穎達正義:《春秋左傳正義》卷五二,(清)阮元??蹋骸妒?jīng)注疏》,第2165頁。

  [38]《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第1607頁。

  [39]許維遹:《呂氏春秋集釋》,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52頁。

  [40]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觀堂集林》(外二種),第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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