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已關注 2004年李先生在沈陽打工期間認識了杜女士,雙方戀愛兩年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杜女士在結婚前有一套商品房,是其父母幫助全款購買的,目前兩個人居住在該房屋內(nèi)。 婚后第二年雙方生育了一個女孩,由女方母親幫助撫養(yǎng),男方每月工資大概3500元,女方每月工資大概4000多元。2007年男方患尿毒癥住院治療花費十五萬元,導致家庭生活有些拮據(jù),靠雙方父母幫助維持生活。 2013年6月李先生母親王老太提取35萬現(xiàn)金給小兩口買房,由李先生與杜女士共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與開發(fā)商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xù),拿到了購房稅費相關發(fā)票。第二天李先生給母親王老太發(fā)一條短信:“你給的購房款收到了,算我們借你的,等我們有錢了會還給你。這個時間可能很長怕忘記了,給你發(fā)個短信”。 2020年3月杜女士向當?shù)胤ㄔ浩鹪V與李先生離婚,理由是男方病情加重了需要各種醫(yī)療費比較昂貴,欠債太多,心理壓力太大。法院受理了杜女士的訴訟以后,李先生母親也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先生和杜女士歸還購房借款35萬元,并申請法院中止審理他們的離婚糾紛案件。 法院經(jīng)過審查準許中止杜女士離婚案件,先審理王老太訴杜女士夫妻借款糾紛案件。王老太訴稱,自己現(xiàn)在年老體弱,經(jīng)濟條件也不好,當初跟兒子講好購房款先借給他用,有錢時要歸還母親。王老太提供了手機短信記錄和一張后期補辦的借條,但借條上面只有兒子簽名卻沒有杜女士簽字。 被告李先生稱,確實在購房時答應母親還款,而且發(fā)給母親的短信真實,因為怕杜女士不高興只能自己出具借條,代表我們拿母親錢是借款。被告杜女士稱,我自己有房居住,是他父母看到兒子住在我的房子內(nèi),工資不夠他自己使用,不能養(yǎng)活家庭覺得慚愧,才給我們35萬元貸款買房的。 原告看我起訴他兒子要離婚了,才通過這種手段想收回購房款,明顯帶有目的性。我只想說,李先生病情嚴重,經(jīng)常住院,我還要賺錢養(yǎng)家,還要照顧他住院治療?,F(xiàn)在家庭債務累累,基本都是李先生看病欠債。當初王老太不說贈與給我們錢買房,我們哪有能力貸款購房。杜女士堅持原告是贈與行為,而不是借款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短信和借條都是兒子簽名,并沒有兒媳婦杜女士簽字,杜女士不知道是借款,又不承認是借款,只能推定雙方之間形成贈與行為。因為購房款是原告現(xiàn)金繳納給兩被告的,由兩被告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事實足以說明是原告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原告訴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王老太接到判決書后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稱,我老太太沒有了養(yǎng)老資本,現(xiàn)在國家倡導核心價觀判決案件,我給他們的購房款認定借款符合核心價值觀正能量,對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如果算贈與行為,我將失去養(yǎng)老保障,以后生活會陷入困境,希望法院多多從現(xiàn)實意義考慮該案件。 被上訴人杜女士反駁稱,王老太把個人家庭瑣事說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種宏觀議題,就是小題大做找借口,想利用道德綁架他人。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查認為,上訴人把給兒子的購房款說成借款,需要由被上訴人雙方簽名確認。從接收購房款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均可以看出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行為,不符合借款的構成要件。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除明確贈與給自己一方子女外,應該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最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們想說,本案男子身體不好花費了大量醫(yī)療費,女方能堅持照顧他住院治療非常難得。父母資助的房子還有貸款,就算變現(xiàn)以后也可能不足清償家庭債務?,F(xiàn)在,杜女士想離婚不再伺候李先生了,可能母親看了也心疼,或許來個先下手為強! 2021-03-07 21: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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