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三大道德律為:普遍的行為法則,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詳見《實踐理性批判》)。 第一條:“你要這樣行動,就像你行動的準則應當通過你的意志成為一條普遍的自然法則一樣?!闭f得簡單一點的話就是行為必須具有可普遍性。也就是要求人們做人人都應當做的事情。如果指導行為的原則不是一切人所應當奉行的,那么這個原則就沒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絕對命令。例如,不要自殺和不要騙人,兩個命題都不可能成為一條普遍的自然法則,因為它們一旦被普遍化就會成為一個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題,如“自殺”一旦普遍化就沒有人再可以自殺了,騙人如果成為普遍化,也就沒人能夠成功的騙別人了。 第二條:“你要這樣行動,永遠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個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時用作目的,而決不只是用作手段?!奔窗炎约罕救撕退硕家斪髂康摹@?,我們去幫助別人,僅僅是為了幫助別人本身,讓受幫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幫助別人為跳板實現(xiàn)自己的私人利益。同時,康德認為世界上的一切只對人才有價值,單純的東西離開人就沒有價值了。在人行為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xiàn)暫時的階段性的目的,但是總的最終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人本身。所以“人是目的”貫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為單純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為手段,它是自己實現(xiàn)自己的終極目的。康德總結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當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當手段;以促進自己的人性為目的;以促進他人的人性為目的。
第三條:“作為自己和全部普遍實踐理性相協(xié)調的最高條件,每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這一理念?!边@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為自己立法。所謂自律,是相對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環(huán)境、幸福、良心(內在感觀)、神意等決定。康德認為,意志行為服從于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在他看來,人不是只知服從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從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絕對服從由自己 所立的法的,它以人為目的而普遍有效。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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