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是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經常出現的法律話題。侵權責任構成,則是指行為人因為侵權行為而造成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那么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都是什么呢?律圖小編為您解答。 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不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是實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舉證證明,其次要實習舉證責任倒置,即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能夠證明的,免除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的,推定過錯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構成則只須具備前三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不必具備第四個要件即主觀過錯的要件。 一、違法行為 關于行為的違法性,德國法規(guī)定了檢驗違法性的三個法定標準:即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和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以下三種:一是來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二是來自業(yè)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三是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 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構成侵權行為的行為方式。兩種行為方式,均可構成侵權行為的客觀表現方式。 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不作為義務而為之,是作為的違法行為。反之,行為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之,即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樣態(tài):第一種是自己的行為。自己的行為是直接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違法行為樣態(tài)。行為人自己實施行為,無論作為還是不作為,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即直接責任。第二種是自己監(jiān)護、隸屬、管理下的人所實施的行為。這是間接行為,構成特殊侵權行為,應由行為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稱為替代責任。第三種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當行為。對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應妥善處置,管理不當,物件致辭人損害,雖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為,卻為間接行為。此種間接行為,亦構成特殊侵權責任,行為人應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當行為承擔其責任。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客觀后果的要件,這是產生賠償責任的基礎。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相關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 損害事實包括三大類:一是人身損害事實,二是財產損害事實,三是精神損害事實。 人身損害事實是侵害物質性人格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侵害自然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其人格利益的損害為有形損害。 財產損害事實,是對財產權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包括侵害所有權、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所造成的財產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精神損害事實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損害,是無形的人格利益損害。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lián)系。 關于因果關系,有些情況下是無需證明,只需推定。 在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系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即在環(huán)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yè)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場合,也可以有條件的適用因果關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中,就規(guī)定在醫(yī)療侵權糾紛使用因果關系推定規(guī)則。 因果關系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qū)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guī)律的(蓋然性)聯(lián)系。第三,由于這種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四、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tài),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tài),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fā)生或者聽任它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fā)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tài),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區(qū)分故意與過失,一般情況下,對于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并無實際意義。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 但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于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于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系。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于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綜上所述,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是指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但是責任也是有限制條件的,不同責任類型構建的數量和順序是不同的。過錯推定責任中主觀過錯是首推的。無過錯責任只需要前三個條件,不需要主觀過錯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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