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為4S店銷售欺詐行為,法院作出了“退一賠三”的一審判決案件再次勾起了小賽對于汽車質(zhì)量、新消法、消費公信的記憶。 此前揚州江都的嵇先生花費46萬元購買了一輛全新林肯汽車,但是提車6天就發(fā)現(xiàn)儀表盤上出現(xiàn)了玻璃渣,經(jīng)鑒定竟發(fā)現(xiàn)該車前擋玻璃竟然是換過的! 這輛林肯汽車為MKX2.0越野車,購買于2017年6月份,但是購入不久后,嵇先生發(fā)現(xiàn)車的A柱是松動的,后視鏡上面的縫隙也非常大,前擋風玻璃沒有裝正,儀表盤還出現(xiàn)了2塊玻璃渣。 嵇先生認為該車為維修車,對此4S店矢口否認,堅稱車輛交付時是全新的,不承認維修更換過前擋風玻璃。為此嵇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認定車輛前擋風玻璃確實進行了更換,為此該嵇先生將4S店告上法庭。 經(jīng)過1年的審理,近日邗江區(qū)人民法院對4S店的銷售欺詐行為作出了“退一賠三”的一審判決,首先返還46萬元購車款,賠償購買保險、上牌等各項費用8.18萬元,同時還要賠償138萬元的3倍購車款。 從2017年6月開始收集證據(jù),2018年5月把4S告上法庭,到最近才一審判決。大家可能很羨慕嵇先生獲賠138萬,但是想想嵇先生長達兩年的維權路,相信許多人都堅持不下來。 新消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其中第五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商家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商品三倍價格的賠償。
新消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消費者維權的案件不斷,汽車維權的也不在少數(shù),下面舉兩個成功的例子。 2017年3月份,浙江王女士在奔馳杭州中升之星4S店購買了一輛奔馳CLS車型。在上牌驗車時,被工作人員告知新車輪轂輪胎被更換無法上牌。王女士提出將車輛輪胎、輪轂更換回原廠件,另外賠償一定的費用,但4S店不答應。 無奈之下,王女士向杭州濱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銷售欺詐。判決支持車主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退還購車款65.8萬元及服務費1.4萬元,另外再賠償三倍購車款197.4萬元,車主繳納的保險等服務費也一同賠償。 2015年3月,重慶消費者陳先生花61.98萬元購買了保時捷轎車,買車時特意告訴銷售人員就要“BOSE”的原裝音響。 結果在一次洗車中BOSE標簽自動脫落,專業(yè)人士鑒定后告訴陳先生,這個BOSE音響材質(zhì)粗糙是個冒牌貨。2017年8月31日陳先生將經(jīng)銷商訴至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購車款并按購車款的3倍,即185.94萬元進行賠償。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涉案車輛音響的欺詐構成對整車的欺詐,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重慶豪大名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退一賠三”,這是全國第一個因音響欺詐而構成整車欺詐的判例。 上面兩個都是成功的案例,歷時都挺久的,奔馳經(jīng)過了一年半,保時捷經(jīng)過了2年,可見維權路的艱辛。有喜也有憂,有成功當然也有失敗的案例。 2018年4月26日,張女士以20.3萬元的價格,從大連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處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2018年5、6月間,張女士稱在車輛駕駛過程中發(fā)生突然熄火等問題,懷疑為水淹車,于是她與汽車銷售公司進行交涉處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經(jīng)查,張女士所購車輛曾于2017年8月5日有過一次涉水出險記錄,張女士認為自己所購車輛為水淹車,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于是她到法院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返還20.3萬元購車款,同時支付三倍賠償購車款60.9萬元。 結合法院查明的事實,考慮到本案系二手車買賣合同,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實際損失以及經(jīng)營者的義務等均與新車買賣不盡相同,張女士請求賠償60.9萬元,尚缺乏充分依據(jù),不予支持。 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向張女士返還購車款20.3萬元;張女士向汽車銷售公司返還涉案機動車;駁回張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榻榻米 小賽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充足的證據(jù),如發(fā)票、合同、PDI報告單,包括與商家之間溝通的一些錄音錄像等內(nèi)容。 保留好可用于維權有關的證據(jù),以便于將來發(fā)生意見分歧而維權過程中,有證據(jù)進行支撐,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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