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篆刻,首先遇到的事便是每個字篆法必須正確無誤”。這是李剛田先生《漫說篆法正誤》中的開場白。但就其文章內容來看,李先生沒有談“正”,通篇都是關于“誤”的說辭。概括李先生關于篆法可以“誤”的內容,大體分三點:一是沒有明確的篆法;二是《說文》與許多古印文字不合;三是藝術的需要。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一:篆書,有沒有“法”? 李剛田先生認為:“一般來說,要使一個社會井然有序,大概要靠兩種力量:一種是法,是具有強制性的讓人們必須遵從的律條,是他律性的;另一種是德,是靠人們自覺遵從的無形的律條,是自律性的。以此類比,篆刻中的篆法,并沒有一個如國家大法一樣明確的規(guī)定,它只靠人們的自律—按照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用篆方法而行之,這種約定俗成會因時代不同、印面不同、用途不同、創(chuàng)作者不同而存在著變數”。李先生的這個說辭,明顯是錯誤的。不僅篆書有“法”,其他的書體都有“法”:各種《書法字典》就是“法”。單就篆書的“法”來說,就有《說文解字》、《甲骨文字典》、《新編甲骨文字典》、《古籀匯編》、《金文編》、《金文續(xù)編》、《古文字類編》、《篆字印彙》、《戰(zhàn)國文字編》、《陶文字典》、《古陶字錄》、《古璽文編》等等,甚至連地方性的篆書都有“法”:如《楚文字編》、《楚系簡帛文字編》等等。雖然這些“法”還存在這樣那樣的不足、錯誤,但我們可以通過不斷努力,一點點的修正、完善。雖然這項工作也很艱難,但不是不可以做,也不是做不到。 李剛田先生認為:“文字發(fā)展歷史的復雜性、多變性,造成了入印篆法正誤評判標準的模糊性、不確定性”。事實上,李先生忽略了兩個基本點:造字原則和書寫原則。也就是說,篆書無論怎么變,這兩個原則沒有變。而對于篆書來說,由甲骨文到先秦文字,再到小篆,這種變化就停止了。雖然后人由于自身審美情趣和書寫習慣的不同,由此而產生了許多種風格,但造字原則和書寫原則仍然沒有變。這就相當于我們現在的輸入法,雖然有諸如宋體、黑體、仿宋體等上百種字體,你可以或高或低、或胖或瘦地折騰,但點還是點、橫還是橫、豎還是豎……這些不能變。 二:有“法”,為何不依? 李剛田先生認為:“盡管如此,漢代許慎所著《說文解字》仍是今天評判小篆正誤的主要標準。但如果我們用一部《說文》來做篆刻藝術創(chuàng)作用字的“大法”,就會發(fā)現古今有許多印文是與《說文》不合的。以存世的秦《泰山刻石》與《說文》作比較,就會發(fā)現晚《泰山刻石》三百年的《說文》中有些字已發(fā)生了變化,而《說文》至今又經過了兩千年,誰能說篆刻用字在這漫長的兩千年中就沒有一點兒變化”。在這兒,李先生忽略了這樣一條準則:在執(zhí)法時,應以最新版本的“法”作為執(zhí)法依據。《泰山刻石》是秦時篆書的“法”,《說文》是漢時篆書的“法”,兩者相沖突時,當然按《說文》來執(zhí)法啦。就拿“張根私印”的“根”字來說,這個寫法在《說文》出現之前,我們沒有理由說它“違法”;但在《說文》出現之后,如果還這么寫,當然就屬于“違法”了。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到后世的許多書家,在“根”字的篆書寫法上,是很“守法”的。那么,前人能做到的,我們?yōu)槭裁床荒茏龅??我們又有什么理由不做到?/span> 其實,在漢印中,同樣有合《說文》的“根”字。那既然有正確的,又有什么理由不用呢? 三:對錯,與藝術無關? 李剛田先生認為:“然而這兩方全然不顧篆法正誤的印,如今我們站在篆刻藝術立場上去看,卻是兩方妙趣橫生的印,妙就妙在不拘繩墨,妙就妙在離經叛道”。很難想象,這樣的話居然出自象李先生這樣的篆刻家之口。李先生的話無非兩個意思:藝術,是可以不講“正誤”的;沒有“誤”是成不了藝術的。李先生可能忘了:藝術是來源于生活,而又服務于生活的。即便是在當代,沒有了“生活需求”,哪兒來“藝術”呢?更不要說是在古代了。事實上,在古人印章中,更多見的是“文字正確”的“妙”印,李先生怎么不提倡呢? 李剛田先生認為:“亂”是必然的。但李先生有沒有想過為什么會“亂”呢?原因就兩條: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而象李先生這樣既是“執(zhí)法者”,同時又是“違法者”,對于“違法”不僅不制止,反而縱容、提倡,豈有不“亂”之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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