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本文又會突破很多人的思維,認為小編整天胡思亂想,胡說八道,但是小編只是想不斷追尋與探索,歡迎大家討論與拍磚。 最近因為實物捐贈涉及的捐贈金額扣除問題引發(fā)較大的討論和爭議,對納稅申報表中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報也是眾說紛紜,小編無意與各位老師針尖對麥芒,僅為一家之言,歡迎同行討論與拍磚。 小編的主要觀點在于第四部分,因視同銷售而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報的金額一定恒等于視同銷售調整的金額嗎? 一、視同銷售的政策依據(jù) 《企業(yè)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中視同銷售的情形也是完全按照這個思路設計的。需要注意的是與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不同,企業(yè)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并不區(qū)分資產的來源,以貨物為例,不考慮是自產貨物還是外購貨物,只要用于所列情形的,均要視同銷售處理。比如外購貨物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增值稅需要進項稅額轉出而不是視同銷售,但是企業(yè)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例1:2020年2月初某公司現(xiàn)有員工200人,為積極籌備復工復產以及公益捐贈所需,購買1萬瓶75%乙醇酒精,由于物資緊缺,每瓶單價30元,共計支出30萬元。公司將其5000瓶酒精捐贈給紅十字會用于疫情防控,2月10日公司復工后,按照每人3瓶酒精的標準向員工發(fā)放用于員工福利(不限于公司范圍內使用,員工可帶回家使用)共計發(fā)放600瓶。3月初公司再次捐贈4000瓶酒精給定點醫(yī)院,同時按照每人3瓶酒精的標準向員工發(fā)放共計600瓶用于員工福利,由于庫存不夠,3月初采購相同酒精200瓶,此時由于物資供應相對平穩(wěn),而且政府大力打擊哄抬物價行為,每瓶單價20元,共計支出4000元。 在本案例中用于捐贈的9000瓶酒精以及用于員工福利的1200瓶酒精在會計上確認為捐贈支出和福利費支出,而在所得稅處理時需視同銷售。 二、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的確定 國稅函[2008]828號:屬于企業(yè)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yè)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48號:企業(yè)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yè)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發(fā)布2014版的所得稅申報表廢止了國稅函 [2010]148號,然而在填表說明中保留了“企業(yè)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企業(yè)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據(jù)此2017版的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填表說明修改為“企業(yè)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以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本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發(fā)布以后,“一年內按購買價一年后按公允價”就已經塵埃落定,但是總局為了保險起見,特別在填表說明中明示。統(tǒng)一為公允價值確定視同銷售收入。 三、視同銷售成本的確定 對于視同銷售成本的確定稅法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小編也非常認同無極小刀老師的觀點,即是針對視同銷售本身的納稅調整金額恒等于零,至于因視同銷售導致其他費用項目產生的稅收變化例如三項費用計算基數(shù)提高的影響則另當別論。 以上例中的捐贈來分析,既然是視同銷售,那么我們就可以拆分為兩步,一是正常銷售,二是捐贈,2月份的捐贈視同銷售收入15萬,同時視同銷售成本也是15萬,公益性捐贈支出賬載金額也是15萬,視同銷售本身并未產生納稅調整金額。而3月份的捐贈我們可以理解為把4000瓶酒精銷售醫(yī)院以后,再將貨款捐贈給了醫(yī)院,此時視同銷售收入為8萬元,而視同銷售成本為12萬元,到了這里大家可能就會說不是恒等于零嗎,而事實上如果我們是把4000瓶酒精銷售給醫(yī)院再捐贈的話,捐贈的金額應當是8萬而不是12萬,但是公益性捐贈支出賬載金額也是12萬,顯然我們需要把公益性捐贈支出調整為8萬,但是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并不支持這種填報方法,因此只能通過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yōu)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印正了這一思路。 20.如果企業(yè)本身是批發(fā)醫(yī)療用品的,如進價10萬,售價是15萬,現(xiàn)在將這批外購的商品作為捐贈給定點醫(yī)院了,現(xiàn)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按10萬還是15萬呢? 答:企業(yè)所得稅政策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確定收入。具體操作上,按照被移動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銷售確定,捐贈扣除金額按公允價值確定。 基于視同銷售本身的納稅調整金額恒等于零的共識,很多老師均認為因為視同銷售而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應當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作相反且相同金額的調整。對此小編并不這樣認為,下面同樣基于兩步分析法結合具體案例予以說明。 接例1、因為本次公益捐贈在符合條件時可以全額扣除,因此對外捐贈視同銷售納稅調減的4萬元(8萬-12萬)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相應納稅調增4萬元。 而對于職工福利費則需要分析填列: 情形一: 如果公司2020年工資薪金支出1000萬元,職工福利費142萬[含發(fā)放酒精列入福利費3.4萬元(1000*30+200*20)]。 首先我們需要在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對職工福利費超標的2萬納稅調整增加,視同銷售收入3萬,視同銷售成本3.4萬元,因為視同銷售納稅調整減少了0.4萬元,此時按照兩步分析法,職工福利費應該為142-3.4+3=141.6萬元,超標1.6萬,相當于職工薪酬多調整了0.4萬元,而這恰好已經抵銷了視同銷售銷售納稅調減的金額,故《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為0。 情形2: 如果此案例中職工福利費并未超標,比如工資薪金支出1000萬元,職工福利費138萬[含發(fā)放酒精列入福利費3.4萬元(1000*30+200*20)] ,則職工福利費的調整金額為零,然而職工福利費無形中多了0.4萬元,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納稅調整增加0.4萬元。 如果說前兩種情形大家都好理解,那么情形3可能就會各施各法了。 情形3: 工資薪金支出1000萬元,職工福利費140.1萬[含發(fā)放酒精列入福利費3.4萬元(1000*30+200*20)] ,則職工福利費的調整金額為0.1萬元,此時職工福利費無形中多了0.4萬元,本來按著情形2我們應當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納稅調整增加0.4萬元,但是我們要注意到,按著實際的職工福利費139.7萬元(140.1-0.4)并未超標,但是卻在職工福利費的調整了0.1萬元,因此需要《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報因為資產轉移視同銷售稅會差異納稅調增0.3萬元(視同銷售納稅調減0.4-職工福利費納稅調增0.1)。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的填報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的,而不是簡單的直接等于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金額的相反數(shù)。 有了上述對福利費的分析,對業(yè)務招待費、廣宣費和捐贈的調整就好理解了。 例2、某家電公司2020年銷售收入10億元,2020年將公司自產的電器用于交際應酬,成本價300萬元、市場價格400萬元。公司共發(fā)生業(yè)務招待費580萬元(含電器成本300萬元)。 此例中考慮自產貨物公允價值以后的業(yè)務招待費應為580+100=680萬元,計算基數(shù)為10.04億元,扣除限額為680*0.6=408萬元,業(yè)務招待費的調整金額應當為272萬元,按照賬載金額調整232萬元,其他納稅調整金額應為60萬元(100-40) 例3、公司2020年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某學校捐贈自產貨物,同類不含稅售價150萬元,成本100萬元。2020年-2022這三年會計利潤分別為100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按照上述思路,視同銷售收入15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萬元,賬載捐贈未超標,但是按照公允價值只能扣除120萬元,意味著《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只能納稅調減30萬元。 現(xiàn)在的問題來了,這個捐贈的公允價值是150萬元,現(xiàn)在本年度扣除了120萬元,剩余的30萬元如何結轉到下一年度呢? 按照填表的邏輯,我們本年度《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列“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必須有一個30萬,那么下一年度《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列“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的捐贈額”才會接上這30萬,但是現(xiàn)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賬載金額與稅收金額均為100萬元,納稅調整為0,按著慣性思維,第7列“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就應當?shù)扔诩{稅調整增加金額,在納稅調整金額為0時,我們能在“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填列30萬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看一下《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表說明的表內關系中并沒有對第7列與第5列有勾稽關系,也就是說即使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0,第7列“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仍然可以填列30萬。當然,如果納稅申報系統(tǒng)對此設定限制,小編認為是對申報表邏輯的篡改。 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為并不涉及當期損益,視同銷售納稅調整以后,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只能填0而并不能相應填列視同銷售的相反數(shù),因為此時影響的是換入資產計稅基礎。 歷史原創(chuàng)文章選讀: [財稅隨聊] 降征收率 NO減免 增值稅額=含稅價/(1+1%)*1% [案例探討] 地下人防車位之爭 最高法:地上的歸業(yè)主 地下的歸開發(fā)商 [稅籌探討] 鉆空子?現(xiàn)金購買土地→現(xiàn)金變股權→股權換股權=不交所得稅且不是遞延? [稅籌探討] 小心思:企業(yè)這樣捐贈物資 增值稅進項可以抵扣嗎? [稅籌探討] 方案:用優(yōu)先分配利潤支付股權轉讓款,免交企業(yè)所得稅 [案例探討] 多案例 疫情所致合同損失如何分擔 合同如何解除 [稅籌探討] 有破綻嗎?一個可以盈利不交企業(yè)所得稅+分紅不交個稅的籌劃? [稅務爭議] 想稅不能稅?股權轉讓取消?終止?巨額違約金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爭議] 個人轉讓房地產不征稅籌劃?個人獨資企業(yè)更換投資者不征增值稅+土增稅? [稅務爭議] 講理還是講法?提前退租,出租方居然給承租方補裝修費,征增值稅否? [三舊改造] 第三回:成片連片改造的路徑選擇對比 優(yōu)選單一主體歸宗 [三舊改造] 第二回:“拆二代”取得征收房屋補償款是否需要納稅 [三舊改造] 第一回:厘清政府收儲中的征收、收回、收購的區(qū)別及稅務處理 [財稅隨聊] 都全了! 案例分析+深入點評+測算模板,第一次個稅匯算清繳 [稅案觀察] 多案例細說追征期,起點終點少繳不繳責任界定等等 [紀要隨聊]謀財不必害命,不申請破產也能向認繳股東追債?認繳資本能隨便寫嗎? [財稅隨聊] 郁悶的“查閱”!股東可以查賬嗎?可以審計嗎?眼看手勿動哦 [稅案觀察]虛開之四:“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不是虛開,那構成其他犯罪嗎? [稅籌探討] 這些招數(shù)到底是“籌劃”還是“偷稅”? [稅籌探討] 房地產系列之一: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如何節(jié)稅+以股權轉讓之名行土地交易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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