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2.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3.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lián)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lián)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lián)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lián)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4.投標人發(fā)生合并、分立、破產(chǎn)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5.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1)投標人之間協(xié)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lián)合行動。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zhuǎn)出。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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