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類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簽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 2、根據(jù)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辦法》,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后按照原來申請刻制印章的程序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規(guī)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xù)。 3、部分企業(yè)存在多個部門,并可能根據(jù)不同項目刻制非常設機構印章,在部門裁并、項目執(zhí)行完畢后,未能及時收回或者銷毀這些印章,這也是一種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企業(yè)應當在機構設置變動等決定作出的同時,即收回所屬印章。 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5、《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6、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機關,對外有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對內有權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公司證照印章等作為公司財產和公司經營活動中進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在股東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進行管理,并可代表公司要求他人返還證照印章。 7、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公章、證照是公司的合法財產,公司對其公章、證照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當公司的公章、證照由他人無權控制、占有時,公司有權要求其返還。【(2015)三中民(商)終字第08974號】 8、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控制人并非同一人時,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機關,在公章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時,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意志的代表權。【(2014)三中民終字第08670號】 9、公司章程明確賦予了董事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公司可以通過董事會制定《公司印章管理辦法》,其對公司、股東均具有約束力,可以確定誰有權持有公司印章。還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印章證照的掌管者,例如股東會決議規(guī)定“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合同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 10、在簽字蓋章之前,應注明“以下為合同簽署欄”或“以下無正文”,且不要預留過多空白。以防持有合同者增添內容。加蓋印章時,請記得加蓋騎縫章,以防持有合同者替換部分頁。 11、個人偽造公司印章,通常不會對公司發(fā)生效力,但在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應予例外。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表見代理人”的簽字雖然缺乏正當性,但亦可能發(fā)生有權代理的后果。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制度對于交易安全的保護,僅適用于善意的相對人,也就是不知情的第三人。 12、除另有約定外,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其在合同上簽字的行為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蓋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公章是公司行為的主要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親筆簽名并非公司行為的法定要件。但是,出于避免糾紛和降低舉證難度考慮,法人代表簽字和加蓋公司印章盡量都不要缺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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