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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里我們已經(jīng)確定了一個命題:婦女同意與男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該男性的行為未必與強奸罪就沒有關系。(全文請點擊文末“了解更多”)之后頭條的朋友給我留言,問丈夫與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的是不是強奸,今天我們就在前述命題的基礎上談談這個問題,當然歡迎大家在本文下發(fā)表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們還是先看一個真實的案例:我國“婚內強奸”的第一案
被告人王衛(wèi)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王衛(wèi)明逐漸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間逐漸產(chǎn)生矛盾且矛盾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
1997年10月8日,法院應王衛(wèi)明離婚之訴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就在這期間,被告人至錢某處拿東西,見錢某在收拾東西,便提出發(fā)生性關系的要求,錢某不允,王衛(wèi)明便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發(fā)生性關系,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
審判結果: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wèi)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注:該案例由筆者摘自北大法寶
以上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之所以判王某構成強奸罪,有兩個原因,其一是王某的行為符合了強奸罪法條的規(guī)定(違背婦女意志,壓制婦女反抗并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二是王某與妻子經(jīng)訴訟程序已經(jīng)離婚,不具備了法定的夫妻關系,王某構成強奸罪,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因此,當時該判決的邏輯就出來了:如果王某和妻子依舊處于事實的夫妻關系,即依舊處于婚內狀態(tài),王某與妻子強行發(fā)生關系的行為就未必是強奸罪。而這,也是我國司法實踐目前適用的通說觀點。也就是只有“婚外強奸”,才是真正的強奸罪。
刑法中的“婚內”如何認定?
我國在刑事犯罪領域的“婚內”不同于民事領域的“婚內”,民事領域的婚內與婚外,即“結婚”和“離婚”,結婚以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為標準,“離婚”以是否辦理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訴訟的判決書是否生效為準。我們可以暫時將這種確認婚內婚外的標準稱之為“形式標準”。
注:離婚判決的生效時間,從判決書送達之雙方當事人后,雙方在15天內未上訴即為離婚判決生效。
而刑事犯罪領域的婚內與婚外,則為“事實標準”。我國《刑法》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刑法中的婚內關系,不需要以夫妻雙方去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為準。只要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名義處于同居的狀態(tài),即為《刑法》里的“婚內”。
同樣,《刑法》里的“婚外”不以離婚登記和離婚訴訟判決生效為準,只要在事實上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有表現(xiàn)形式(分居、分財產(chǎn))等,即為“婚外”,此時丈夫違背妻子意愿與妻子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
不過當前又慢慢出現(xiàn)了認定“婚內強奸”的新標準
男女雙方建立婚姻、夫妻關系,就代表雙方對于婚內發(fā)生性關系的默認,這會成為現(xiàn)實中反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的理由之一。
但是,并不是所有“婚內強奸”都與強奸罪沒有關系,再加上我國《刑法》并未將婚內的妻子排除在強奸罪的保護范圍之外,并且隨著我們對于人權研究、尤其是對強奸罪所保護的婦女性自主權研究的深入,這也要結合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所用的手段、妻子之后的表現(xiàn)以及對妻子的其余嚴重損害等其他因素確認。
這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假如男女雙方結婚后關系陷入僵局,妻子一直明確拒絕與丈夫發(fā)生性行為,丈夫多次請求都得不到允許。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與自己實施性行為,卻通過強制手段與妻子發(fā)生了性關系,此時就應當認為丈夫構成強奸罪。
除此之外,像是一般的丈夫請求性行為,但是妻子不同意,丈夫強行與妻子發(fā)生性關系后妻子默認,也沒有責怪丈夫。這時就不宜認定丈夫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婚內強奸”的其他問題
1.婚內強奸是典型的“家庭性暴力”行為,也屬于家暴的范圍。雖然構成強奸罪的可能性較低,但是可以作為離婚時妻子索取高額賠償?shù)姆ǘㄊ掠伞?/strong>
2.婚內強奸即使不至于是強奸罪,但如果涉及到了其他危害后果,則丈夫會構成其他犯罪:造成妻子輕傷以上結果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多次婚內強奸的,構成虐待罪等。
結語
總而言之,“婚內強奸”結合了我國傳統(tǒng)同現(xiàn)代的法律,因此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但強奸罪保護的對象是所有的婦女,當然包括婚內的妻子。因此,婚內強奸應當慢慢從判斷一般強奸的角度傾斜,同時權衡好夫妻關系,才能在實現(xiàn)強奸罪立法目的的基礎上維護好我國傳統(tǒng)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