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主要職權有 1、法院享有對起訴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開庭審理權。對自訴案件不符合起訴或者開庭條件的,法院有權要求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2、法院享有調查核實證據權。采取檢查、勘驗、扣押、查封、鑒定、查詢、凍結等手段以調查核實證據。 3、法院享有對強制措施適用權。對被告人決定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4、法院享有對證人強制出庭及處罰權。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法院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出庭后拒絕作證的證人,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或予以訓誡。 5、法院享有對違反法定秩序行為的處理權。指揮法庭審理活動,制止違反法庭秩序的行為,根據情況可以將有關人員帶出法庭、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6、法院享有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權。依法收繳贓款、贓物,為保全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時,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7、法院享有裁判權。經開庭審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構成何罪及其刑事責任等實體問題作出判決。對刑事訴訟中的某些程序問題作出裁定或決定。有權對適用沒收程序、強制醫(yī)療程序等特別程序的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8、法院享有再審權。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 9、法院享有執(zhí)行權。執(zhí)行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或裁定。對于沒收財產,必要時也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zhí)行。 10、法院享有刑罰變更權。依法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或對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決定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人民法院各職能部門 1、立案庭 依法做好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zhí)行和申訴、申請再審等案件的審查、立案、登記、送達、網上公告送達、排期、移送、督查工作。處理各類來信來訪;審理督促程序案件;辦理公示催告;督查審判庭辦案審限。 2、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本院管轄的一審各類公訴和自訴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刑事案件。 3、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一審婚姻和家庭、繼承案件,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權案件,債權、債務案件,房地產案件,財產權屬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依法審判一審買賣、保管、承包等合同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企業(yè)破產等商事糾紛案件;監(jiān)督、指導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 4、行政審判庭 負責行政訴訟案件的審查立案,依法審判一審行政案件;審查執(zhí)行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 5、審判監(jiān)督庭 復查不服本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依法審判各類再審案件;審判檢察機關的抗訴案件。督察各類審判案件的裁判質量和卷宗質量。 6、執(zhí)行局 執(zhí)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決定;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由本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7、基層法庭 審判轄區(qū)內的各類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立足審判,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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