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神秘的詞匯頻頻出現在各大媒體:個稅匯算清繳。 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正式發(fā)布。這份文件,對匯算清繳的內容、方式、流程等都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 這詞到底什么意思? 簡單來說,就是說要對你的全年收入再做一次統(tǒng)計,然后對你所交過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一年來收入低的退稅,收入高的要補繳。 那么一年收入多少錢可以申請退稅?補繳要交多少?今天咱們就來好好說一說。畢竟,這事與我們許多人的錢袋子密切相關。 含義 這次是中國個稅史上首次匯算清繳,明年3月1日啟動,總共分兩步。 先是要“匯算”——就是將每個納稅人的四項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收入)累加到一起重新核算應繳個稅額度。 再是要“清繳”——納稅人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完成2019年度的個稅納稅。 這樣做原因何在?我們平時拿到手的四項收入,用專業(yè)詞叫“源泉扣繳原則”(即雇主代扣)按3%—45%的七級累進稅率扣稅之后的收入,這個稅率與綜合所得稅率相比,有可能多扣,也有可能少扣,所以需要重新計算。 聽上去有點抽象?咱們舉個例子幫助理解:假設大虎一年的(法定扣除之后)工資收入是10萬,另外累計還有10萬的勞務報酬收入,在源泉扣繳的過程中,一共扣除了2.35萬的個稅,其中工資薪金扣稅0.75萬、勞務報酬扣稅1.6萬。 按照新個稅的規(guī)定,這兩項都屬于綜合所得,因此合并之后的綜合所得為18萬,對應的是20%的稅率,匯算后的應繳個稅為1.9萬。由于代扣的個稅超過了應繳的個稅,因此可以在清繳過程中退稅0.45萬。 如果大虎還有專項附加扣除(也就是子女教育、住房支出、贍養(yǎng)老人等),那他收到的退稅可能更多。 用公式表示是這樣(不想看公式可以跳過):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公益性捐贈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乘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這里附一張2020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每個人的個稅收入都要重新計算呢? 未必。有三類人群就不涉及前述清繳義務。 第一類是只在一個單位領取一份工資,同時不存在其他三類綜合所得收入,他們的個稅在雇主代扣時,就已經是按照七級累進稅率足額扣繳了,并不存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況。 第二類是存在其他三類綜合所得,但是年收入沒有超過12萬,11月20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這類人群的補稅義務進行了免除。 第三類是年收入超過12萬,同時存在其他三項收入,但是匯算后的補稅金額低于400元,其補稅義務也得到了免除。 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也極大減輕了基層稅務機關的匯算清繳任務。當然,如果后兩類涉及到退稅的,依然可以正常享受。 除前述情況外,如果在工資薪金之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或者特許權使用收入,就有可能涉及到清繳義務。對這部分人來說,誰要補繳、誰要退稅呢? 如果勞務報酬、稿酬或者特許權使用收入不是太多,同時工資薪金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以內,主要是退稅。 反之,若工資薪金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2萬,或者三項綜合所得太多,就可能需要補繳個稅。 緣起 那么,為啥要這么“折騰”一下呢?其實為了公平,這樣做相當有必要。 這要從一個沖突說起。我們國家征收個稅,以往的做法是分類征收:各類收入之間不交叉,各收各的。 這種情況下要想收得明明白白,最好的辦法就是誰給發(fā)工資就從誰那兒扣,做“源泉扣繳”。工資的源泉是誰呢?雇主。因此,在雇主給雇員發(fā)工資時就把個稅給扣了,個稅征管也就落地了。 這個辦法清晰是清晰,但是有個問題——它不能累加。同一個納稅人在不同地區(qū)領取的綜合所得,在代扣時無法累加;同一個地方發(fā)放的不同類別綜合所得,也無法累加。只能各自計算,各自按照固定的代扣稅率去扣繳。 正是這一點,使得源泉扣繳與2018年出臺的新稅制產生激烈沖突。 我們都知道,2018年的個稅改革在稅制上根本性的重新設計。它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收入,合并為一項綜合所得,綜合所得適用綜合征稅,其余幾類還保持分類征收模式,由此建立了綜合征收與分類征收相結合的新模式。 在這種制度下,如果依舊用源泉扣繳對綜合所得進行征稅,單位財務人員就必須知道納稅人當年綜合所得的累計額,同時還要知道納稅人的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前述的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等),進而確定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從而足額扣繳該筆綜合所得的個稅。 聽上去只是步驟多了些,也不是不能實現。但大家不要忘了,一旦決定這么做,意味著兩個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 一是基層單位財務人員決不能在匯算過程中出差錯。二是財務人員在知道納稅人全部信息的情況下,還能確保員工個人隱私不泄露。 這兩點哪條都不好實現,所以對綜合所得使用源泉扣繳是行不通的,但在征管環(huán)節(jié)已經采用了,因此只能在年底用匯算清繳的方式多退少補。 關鍵 匯算清繳“是什么”和“為什么”,咱們已經說清楚了,現在該解決“怎么辦”的問題了。 可以負責任地告訴大家,匯算清繳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具體工作,至少要做好兩方面事情:一是匯算清繳的地點,二是匯算清繳的財政責任。 先來說匯算清繳的地點。以往的個稅,不僅是各類收入之間不交叉,地區(qū)之間也不交叉,嚴格來說是沒有“自然人納稅人”概念的,因為同一個人在不同地區(qū)取得的收入,根本不需要累加,他在每一地方都是獨立的“自然人納稅人”。 然而,新個稅卻首次建立了“自然人納稅人”概念,即同一個人在不同地區(qū)取得的綜合所得,全部都要匯總到自己名下,進行年終匯算清繳。 源泉代扣是按照收入的發(fā)放地進行的,因此扣繳地可以有很多的,但是年終匯算清繳的地點只能選擇一個。 正常情況下,有正式雇傭關系的人群,在確定地點的時候比較容易,選擇工資薪金的發(fā)放地就行了。 但是,如果是自由職業(yè)者,情況就復雜些。因為這部分人可能在多地取得勞務報酬、稿酬或特許權使用收入,同時又沒有固定的工資薪金收入。 對這部分人來說,要怎么確定這個唯一地點呢?此次稅務總局的文件規(guī)定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匯算清繳,極大方便了納稅人就近辦理納稅事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會給居住地的部分稅務局增加很多工作量,當納稅人的主要收入都是來自外地時,這種問題會更加突出;按照最多的一項綜合所得的地點進行匯算清繳,雖然合理,但是會給納稅人增加很多負擔,特別是納稅人的居住地和匯算清繳地不一致的時候。 再來說匯算清繳的財政責任。個稅繳稅構成財政收入,匯算清繳時的退稅構成財政支出,如果繳稅地和退稅地不一致,就產生了財政責任的分擔問題。 以補交個稅為例,如果在A地取得了勞務報酬,B地取得工資薪金,最終的匯算清繳地為B地,如果此時要補稅,那么就要在B地補交,可是B地的工資薪金已經按照7級累進稅率繳稅了,真正需要補交的可能是A地的勞務報酬收入,這對納稅人來說沒有任何差異,但對地方財政來說卻很重要。 更為關鍵的是,一旦退稅,該由哪個地方的財政來退呢? 如果某人A地工資收入較低,比如年應納稅額在3.6萬元以內,他在B地取得了勞務報酬,按照較高的20%稅率代扣個稅,而到年底匯算清繳“多退少補”時,多扣的稅進入了B地的財政,但退稅的責任卻要由A地承擔。 這還只是一個簡化模型,現實中的情況會更復雜。一個納稅人可能在多地領取多筆收入,要想在這種情況下核算清楚各地應該承擔多少財政責任,幾乎是不可能的。 關注 說完了制度設計層面的問題,咱們回到納稅人身上。在對個稅進行匯算清繳的時候,有什么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嗎?主要有這么三點: 一是密切關注爭議收入。在個稅系統(tǒng)中,匯總到每個人名下的綜合所得,不一定就是自己的真實收入。在源泉扣繳制度下,單位只需要知道納稅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就可以將某筆收入的報稅放到該納稅人名下。 在個稅改革前,由于源泉扣繳已經足額扣繳個稅,因此不會給納稅人增加任何負擔。但是在新稅制下,這可能會推升納稅人的適用稅率,增加補稅的義務(也可能相反)。 因此,每個納稅人需要在系統(tǒng)內核對自己的每一筆報稅收入,如果發(fā)現不一致,可以提出爭議申請,維護自身的權益。 稅務系統(tǒng)在接到納稅人的爭議訴求時,將追溯該筆爭議收入的代扣單位,由代扣單位和其對應的基層稅務局對收入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最后找到真實的納稅人,通過“一減一增”來對報稅收入進行調整。 二是要及時在APP填報專項附加扣除,減少匯算清繳工作量。專項附加扣除是本次個稅的另一個新增內容,允許納稅人將教育、醫(yī)療、住房、贍養(yǎng)的部分支出在稅前扣除。 與社保繳費的專項扣除不同,這些專項附加扣除不一定每個月都發(fā)生。因此在操作層面,允許納稅人逐月扣除,也允許在年終匯算清繳時統(tǒng)一扣除。 如果把專項附加扣除推遲到匯算清繳環(huán)節(jié),即使是只領取一份工資的人群,都會涉及到退稅,增加自己和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此時,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在每月的工資薪金個稅中扣除專項附加,盡早享受減稅紅利。當然,大病醫(yī)療的專項附加扣除例外,還是需要在匯算清繳時統(tǒng)一處理。 三是及時回應稅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個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壓力最大的是基層稅務部門。以前的源泉代扣代繳模式,一個基層稅務部門只需要面對數量很少的單位即可。 但是匯算清繳實施之后,在一些發(fā)達城市,某基層稅務部門幾十人,面對的可能是幾十萬的納稅人。因此納稅人的積極主動,將會極大提高個稅的匯算清繳效率。 文/范子英(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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