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有沒有寬限期?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判案例明確回應了這個問題。 超期 申請人楊先生2016年進入某模塑科技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25日。合同到期后,楊先生繼續(xù)在單位工作,雙方未續(xù)訂勞動合同。2019年2月14日,單位向楊先生發(fā)出《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勞動合同于2019年1月25日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系。楊先生向江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裁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8333元。 楊先生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單位則認為,合同到期后繼續(xù)工作20天,期間雙方系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有權終止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賠償金。 仲裁 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雙方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申請人繼續(xù)在原單位工作,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是原勞動合同的延續(xù)。應視為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期限延長默示達成一致意見。此種默示一致系基于雙方實際履行合同且均未提出異議而成立。后單位明確告知申請人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關系,且雙方均認可申請人提供勞動至2019年2月15日,這表明單位只愿延長原勞動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15日。被申請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并不構成違法解除。 評案 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xù)用工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自然續(xù)延狀態(tài)。終止事實勞動關系,涉及如下幾個方面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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