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3年下半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忠為了承接位于該村的某土石方工程項目,尋求該村委會主任胡某某的幫助。胡某某與村兩委委員等人商量后,以村委會名義向該建設項目承建商推薦甲公司承接土石方工程項目。后來,甲公司與其他兩家公司聯(lián)合承包了該項目。甲公司胡某忠為了感謝村兩委的支持,向胡某某承諾給予該村兩委委員50萬元感謝費。2013年農(nóng)歷年底的一天,胡某某等人從胡某忠處拿來現(xiàn)金38萬,后胡某某分得10萬元人民幣。 經(jīng)查,胡某某在入黨時,并未將該錯誤向組織如實匯報,也未在入黨志愿書及相關入黨材料中將該錯誤予以填寫說明。 分歧觀點 第一種觀點 該行為屬于違紀行為,應當針對該錯誤行為,給予胡某某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二種觀點 該錯誤發(fā)生在胡某某入黨以前,不應該給予胡某某黨紀處分。但考慮胡某某在入黨志愿書及相關入黨材料中沒有如實填寫入黨前錯誤,應該以偽造個人檔案資料行為給予其黨紀處分。 紀律溯源 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xiàn)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nèi)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處理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違紀行為,實質(zhì)上并非是對入黨前的嚴重錯誤行為作出處理,而真正的目的在于處理黨員的“隱瞞”行為。在入黨前犯嚴重錯誤時,被處理對象并不具有黨員的身份,依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的法治原則,黨內(nèi)法規(guī)并不能規(guī)范該犯錯人的入黨前錯誤,因此《條例》并不能對該類黨員作出處分。但明知自己在入黨前犯嚴重錯誤,在入黨時故意不向組織如實交代,以致黨組織在未能對其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時將其發(fā)展為黨員,可以說該類黨員在入黨時存在一定的主觀惡性,侵犯了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因此,對該類存在“隱瞞”行為的黨員,《條例》雖然未規(guī)定給予其黨紀處分,但是還是以除名的方式對其作出處理。 執(zhí)紀者說 《黨章》黨員義務第(五)條規(guī)定:“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對黨忠誠老實,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之一。有的黨員在入黨之前犯有錯誤,在入黨的時候以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為可以“瞞天過?!?,隱瞞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其實這就是對黨不老實的具體體現(xiàn)。鄧小平同志說:“做老實人、說老實話,干老實事,就是實事求是。”作為一名共產(chǎn)黨黨員,應當將這“實事求是”的標準貫穿始終。 打造忠誠干凈擔當?shù)募o檢監(jiān)察鐵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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