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 9月19日,有媒體報道稱,武漢一群老人在參加同學聚會時,主動簽訂《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承諾酒后一切意外與他人無關。此后,該承諾書被網(wǎng)友簡稱為“飲酒免責協(xié)議”,在網(wǎng)上流傳開來。(北京青年報9月20日) 據(jù)此次聚會的參與者嚴先生介紹,22名同學參加了此次聚會,每人都簽訂了承諾書。聚會前簽訂承諾書是一位同學提出來的,“大家是中學同學,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敝院炗喅兄Z書,主要是為了讓大家對自己的身體負責,“同學聚會,一高興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齡都不小了,身體情況怎么樣,能喝還是不能喝,能喝的話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簽訂這個承諾書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七旬老人參加同學聚會,“難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朧,奮發(fā)圖強、激情燃燒的歲月”。隨著年歲的增長,他們渴望和老同學敘舊游樂,自愿參加同學聚會。該承諾書顯示,“我鄭重聲明安全責任自負,如果我飲酒過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與帶酒的同學及參加同學聚會的同學沒有任何關系”;該承諾書還包括“如果我搭乘了同學駕駛的車輛發(fā)生意外,那是我自己要求搭乘的。車輛的所有者和駕駛者已經(jīng)事先向我說明了風險,我責任自負;我同意承擔和接受所牽涉的傷害風險,并永遠免除活動所有其他同行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我攜帶老伴參加同學聚會,老伴也要遵守以上承諾;我已經(jīng)向我的法定繼承人告知了我的如上承諾。若有意外事件,我要求我的法定繼承人和親友履行對我的承諾的認可,不得向參加同學聚會的任何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得打擾我的同學們的平靜生活?!钡鹊?,等等。而且,該承諾書并非僅針對這一次聚會,“約好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承諾書是長期有效的?!睋?jù)報道,承諾書簽訂前,負責起草的同學通過微信群征求各方意見,所有人都很支持。頗讓人“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時下,每逢同學、朋友聚會或逢年過節(jié),不少人都喜歡以酒助興,喝上兩杯。既是“人之常情”、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也無可非議。但是,隨著因聚會飲酒過量,造成參與者傷亡,同飲者被判罰款等共同承擔責任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一些人想到了“約法三章”。將臨時湊合的或事先打印好的相關承諾書,讓參與聚會者先簽字后喝酒。好像這么一來,即使有同飲者因“個人因素”導致意外,其他同飲者就可以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簽了“飲酒免責協(xié)議”就一定能免責嗎?非也!有法律工作者指出,盡管簽了“飲酒免責協(xié)議”,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損傷或者死亡,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并不能免責。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币虼耍赡耆嗽诨谧约旱恼鎸嵰馑嫉那闆r下,在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關的法定義務,并不能因為作出該承諾而免除;《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在聚會中受到損害或者突發(fā)疾病,作為聚會的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同行的人有救助義務,并不能因為這樣一份書面協(xié)議而免除責任?!逗贤ā芬惨?guī)定,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所以,就算簽了“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不能免責。如果聚會中有人醉酒且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同飲者要在酒后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義務。如果明知其獨自回去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fā)生,那么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法定義務是免除不了的。 友誼需要法律保障。其實,鬧酒缺德、傷人、醉酒傷身甚至危及性命的道理個個都懂。尤其是“走過的橋比別人走過的路還多”的老年人,有的人盡管酒量不減當年,但畢竟身體不如從前,酒還是少喝點好。同學、朋友聚會不一定非得喝酒,“君子之交淡如水”,以茶或飲料代酒,人們都能理解、都會接受、也都可以助興;即便興之所至,弄上一點酒,也要量力而行,酒逢暢飲必須酒逢量飲,不能忘乎所以、樂極生悲,將純真、深厚的同學、朋友之情被“免責協(xié)議”給淡化、被醉酒甚至意外給傷害了。畢竟,身體是自己的;生命是可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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